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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化用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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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化用工管理办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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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化用工管理办法1目的范围1.1根据公司改革发展需要,为进一步深化用工制度改革,逐步探索建立灵活多样、进出有序、有效考核、成本受控的用工制度,规范用工管理,合理解决公司结构性人员需求矛盾,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1.2 本办法适用于各子公司及委托管理公司的社会化用工管理2定义2.1本办法所称社会化用工是指各子公司及委托管理公司根据工作需要,通过与具有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签署协议,由派遣单位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要求,派遣合适人员从事用工单位特定工作的用工方式2.2社会化用工用于下列岗位:2.2.1主要用于公司生产一线的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少量用于技术和管理方面的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技术含量较高的、对安全生产具有重大影响的主要生产技术岗位和涉及人、财、物及公司秘密的关键、重点管理岗位原则上不采用社会化用工方式2.2.2社会通用性、普通熟练性工种岗位人员需求一般应通过社会化用工方式解决2.2.3公司后勤服务岗位的人员需求一般可通过社会化用工方式解决后勤服务岗位一般应包括事务性办事员、收发、保洁、绿化、保安、消防、大小客车司机、食堂人员和其他归属此类的工作岗位但宾馆旅游等服务性单位可根据行业特性另行处理亦可分类后部分实行社会化用工方式。

3社会化用工的管理3.1社会化用工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的原则3.1.1各用工单位应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需要从严控制、合理使用社会化用工3.1.2各用工单位可根据发展需要和灵活用工原则,采用社会化用工形式补充合理定员标准内的部分人员需求3.2社会化用工的人员来源3.2.1用于生产一线或管理技术类岗位和社会通用性技术工种的:2(1)应届全日制普通中专、技校及以上对口或相关专业毕业生;(2)具有所从事专业助理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本工种岗位中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资格的社会从业人员对个别实际技能确已达到中级工及以上相应水平,但客观上不具备参加技能鉴定条件的,可在审批后同意后使用3.2.2 用于社会通用性非技术工种和普通熟练性工种的,可在符合用工基本条件和技能要求的人员中选用3.3社会化用工人员的基本条件3.3.1遵纪守法,自愿服从用工单位合理的工作安排,无违法违纪记录3.3.2具备工作岗位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具有相应的职业(上岗)资格和作业操作许可证书用工对象为全日制中专、技校及以上毕业生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相应资质3.3.3从事技术和管理岗位工作的,一般应具有对口或相关专业普通高校、高职院校大专及以上学历。

从事其他岗位工作的,主要考察其实际技能水平,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3.3.4社会化用工人员的年龄要求:(1)从事技术、管理岗位和生产一线非社会通用性、普通熟练性工种岗位工作的,首次用工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不超过40周岁);(2)从事后勤服务和社会通用性、普通熟练性工种岗位工作的,首次用工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女性不超过45周岁);(3)从事运行倒班、焊接、机动车驾驶、保安等安全风险较大、对身体条件有特定要求的工种岗位工作的,首次用工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女性不超过35周岁);(4)除因工作特殊需要而短期、阶段性聘用少量已退休的专业技术管理及技能专家(需经批准)外,一般不得使用已达到或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3.3.5人员性别要求根据工种岗位确定3.3.6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重大疾病或传染性疾病,能适应岗位工作3.3.7符合用工单位和特定工种岗位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3.4见习(试用)期管理33.4.1用工单位应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结合用工期限、工种岗位特性和用工人员实际情况确定用工的试用期或见习期,其中试用期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长期限,见习期(含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4.2试用期或见习期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不合格的予以退回3.4.3 试用期或见习期培训考核的内容、方式、标准等可由用工单位具体明确3.5社会化用工的审批3.5.1用工单位应结合实际确定本公司使用社会化用工的工种岗位及其用工数量、期限、人员素质条件、来源意向、待遇标准的实施方案,报时代公司审批备案审批时应对社会通用性、普通熟练性和后勤服务工种岗位的界定一并予以明确3.5.2各子公司在经审批同意的实施方案范围内使用社会化用工的,应事先将具体用工对象的基本情况上报时代公司审批其中用于后勤服务岗位和社会通用性、普通熟练性工种岗位的,由用工单位按照方案中既定的条件自行确定具体人选并办理相关手续3.5.3各用工单位应制定、完善本单位社会化用工管理办法,根据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定期检查修订用工实施方案,并及时报时代公司审查备案3.6社会化用工的使用管理3.6.1用工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采取约定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等方式确定用工期限对从事社会通用性、普通熟练性和后勤服务等替代性较强的工种岗位的劳务用工,应实行人员的定期轮换制度3.6.2社会化用工人员被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并被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所需支付的经济补偿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协商处理。

3.6.3社会化用工人员因本人原因离开用工单位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擅自离职的,用工单位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通报劳务派遣单位,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3.6.4用工单位对社会化用工人员应加强日常管理,明确工作内容和要求,提4供所在岗位必须的工作、劳动保护条件,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考试考核制度3.6.5社会化用工人员的考勤管理,按所在公司现行规定执行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的,应按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事后予以落实相关待遇3.6.6用工单位应通过岗位锻炼、业务培训、技能竞赛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化用工人员不断提高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水平社会化用工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劳务派遣单位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职业技能鉴定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或由劳务派遣单位委托参加用工单位组织的相关考试、考评对具备条件的人员,可由用工单位建议劳务派遣单位聘任为技师、高级技师并享受相应的津贴,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3.6.7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应根据“符合规定、便于管理,劳务派遣单位为主,用工单位协助”的原则,协商确定社会化用工人员党、工、团组织关系的管理方式,确保管理到位并保证社会化用工人员正常参加组织活动的权利。

3.6.8为公司作出重大贡献的社会化用工人员,可根据有关规定参加用工单位的先进评选、表彰,并由劳务派遣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4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协议的确定4.1根据依法规范管理的要求,在集团公司指定的劳务派遣单位中选择省外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所在地选择一家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劳务派遣单位4.2用工单位应与指定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4.2.1工作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法定条款;4.2.2人员派遣接收程序、予以退回的各类情形及程序和有关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安全责任、费用管理、工伤及意外事件处理、职业病或非因工负伤及患病的处理、党工团组织关系等协商约定的内容4.3采用集团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商定的协议文本各用工单位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可以在统一文本的基础上与劳务派遣单位另行商定4.4社会化用工的派遣接收与退回4.4.1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依法建立劳动5关系并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人员派遣时应开具相应的书面凭证,用工单位审核确认后予以接收。

4.4.2用工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协议规定将社会化用工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应开具相应凭证,妥善处理好费用结算等事项4.5社会化用工的有关费用4.5.1社会化用工的费用包括人员的薪酬、社会保险费用、教育培训费用、劳动保护费用、劳务派遣单位管理费用等4.5.2社会化用工人员的薪酬、社会保险等费用的发放和缴纳均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办理,用工单位依据协议支付相关费用4.5.3社会化用工人员薪酬一般由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年功工资和其他津补贴组成时代公司鼓励各用工单位应根据《外聘人员薪酬参照标准》(《外聘人员管理规定》附件)及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具有激励性和导向性的薪酬方案1)基本工资:可参照岗薪工资标准,确定各类工种岗位的基本工资区间和等级,并建立合理的考核晋升机制2)绩效奖金:各用工单位应尽量明确不同工种岗位的绩效奖金比例一般要求:专业性较强、技术含量较高的工种岗位,绩效奖金占基本工资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00%;普通熟练性、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种岗位,绩效奖金占基本工资的比例一般不超过50%3)年功工资:社会化用工人员按在同一用工单位的服务年限发给年功工资,标准为不高于5元/年年功工资每年1月调整一次。

4)津补贴: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等津补贴按现行规定执行对公司设立的津补贴,由用工单位根据公司效益、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标准,报时代公司审核备案后执行4.5.4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全额与考核情况相挂钩4.5.5试用期、见习期工资标准,由各用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公司的实施办法或细则中明确,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4.5.6发生加班加点、病假、事假、生育、工伤等情况的,其工资处理由用工单位参照现行办法执行4.5.7用工单位应根据公司效益、劳动力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各工种6岗位的工资总体水平及基本工资等级区间、绩效奖金比例其中社会通用性、熟练性工种岗位的工资总体水平一般参照当地劳动部门发布的相应工种岗位工资指导价中位数或略高的水平确定4.5.8确因工作急需的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经时代公司批准,用工单位可与其实行协议工资,具体标准由用工单位参照劳动力市场价位,与本人协商确定4.5.9社会化用工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基本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1)基本保险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基本保险的缴费标准按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规定和派遣协议有关规定执行。

2)住房公积金按所在地政策和派遣协议有关规定执行4.5.10社会化用工人员在用工期间由公司指派参加内、外部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培训费用由用工单位予以承担4.5.11社会化用工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和费用标准,根据其所从事岗位工作,按用工单位和现行有关规定执行4.5.12社会化用工人员因公出差产生的相关费用,按照用工单位有关规定处理4.5.13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费用由用工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上级主管单位核定的标准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确定4.5.14各用工单位应按时代公司审核同意使用的社会化用工人员的人数、费用支付标准编制预算,于每年四季度或规定时间内报时代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定后执行5其他5.1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时代公司《外聘人员管理规定》和上级主管单位有关规定执行5.2本办法由时代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5.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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