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借鉴 【摘 要】社区矫正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有较长的历史,在西方发达国家以及我国的香港、台湾等地区,已经发展的相当成熟比如以山到会为依托的我国香港地区的社区矫正,专业化程度较高的美国的社区矫正,以及带有民间自治色彩的日本的社区矫正 【关键词】社区矫正;工作模式;管理机构 相比较而言,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还处在初级阶段,需要学习和借鉴的方面很多,下面就以我国香港地区以及美国、日本为例,探讨其在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的经验 一、以善导会为依托的我国香港地区的社区矫正 在我国香港地区,社区矫正工作具有一定的宗教背景,与内地以“改造”为主流的行刑观不同,港人对囚犯的将来持“希望”、“改变”的信念,最大的特点是由非政府组织――善导会承担社区矫正工作,具有一定的效益观念,并有广泛的社区参与性 (一)香港地区善导会的概况在我国香港地区,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是善导会它是一个非政府组织,前身是教会的慈善组织,最初只是简单的由几个传教士针对那些刑满释放的人员的慈善活动,以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为目的后来,发展壮大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到现在已成为我国香港地区社区矫正方面最大的非政府组织。
平均每年有8000多名服刑人员在善导会接受矫正服务服刑人员的涵盖面也很广泛,从年龄上,涵盖未成年到老年的犯罪人员,从司法程序上看,也深入到了从被追诉到最近审判、服刑的各个环节善导会主要为这些服刑人员提供短期安置、心理、家庭关怀、法院社工、职业培训、就业安置等二十多个服务项目善导会是我国香港地区社区矫正组织的成功范例,它充分调动了社会的资源和力量来帮助服刑人员,实现了社会的良好互动,也取得了良好的矫正效果 (二)社区矫正的工作模式我国香港地区社区矫正的工作模式是一种典型的自下而上的发展模式,由政府主导,引导非政府组织参与因此,在我国香港地区,市民的主人翁意识很强烈,他们认为政府应该使纳税人的钱花的有价值也以“用好纳税人的钱”为其执政理念,努力做到将纳税人的钱用到实处因此,我国香港地区的社区矫正政府只是起到引导的作用,政府的主要任务是评估善导会的绩效然后拨付经费,然后对善导会的工作进行监督这样善导会就有很大的自主性和广泛的社会参与性 二、专业化程度较高的美国的社区矫正 在美国,社区矫正已经有100多年的发展历史它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机制等社区矫正制度都比较成熟,是英美法系社区矫正实践的成功范例,对其他国家,尤其是我国都有很好借鉴意义。
(一)社区矫正的管理机构美国社区矫正的管理机构有着明显的联邦色彩,其最大的特征是多样性,包括政府和非政府的管理机构,有矫正部门下设的管理机构,也有法院系统下设的管理机构美国是联邦制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置一般存在两个系统,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也是如此,联邦政府与各州都有自己负责社区矫正的管理机,但他们之间不是类似我国的上下级关系,而是彼此独立此外,为了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效率,降低刑罚成本,非政府组织也被纳入社区矫正的管理工作中,在美国,非政府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主要是指国家机关与非政府组织签订合同或购买其服务,参与管理的是非政府组织的人员,但是,非政府组织也要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社区矫正的人员配置目前,在美国,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指缓刑和假释工作者,缓刑和假释工作者大部分都属于政府或法院,属于公务员行列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选拨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往往有较高的标准例如,美国矫正协会规定缓刑和假释工作者必须具有以下的标准:“至少需要有学士学位或者具有完成了一个职业的发展项目,这个项目包括与缓刑假释工作相关的经历、训练和学院的学分足以说明其学习的程度相当于学士的学位。
在实际工作中,美国的矫正机构一般都要求申请人至少应具有刑事执法、社会学、心理学等专业的学士学位,一些用人单位甚至还要求研究生学历 三、带有民间自治色彩的日本的社区矫正 (一)实施社会内处遇的机关及人员在日本,由法务省的相关部门、地方改造保护委员会和保护观察所三方相互配合对服刑人员实施社会内处遇法务省的相关部门主要包括法务省保护局、中央改造保护审查会和矫正保护审议会地方改造保护委员会是由3到12名专职的国家公务员组成,一般设立在高等法院所在地保护观察所则在各地的道府县都有设置在日本,社会内处遇制的人员配置具有民间色彩,注重吸收民间的力量实施社会内处遇的人员主要包括保护观察官、保护司、改造保护法人和民间志愿者日本的社会处遇制也是从民间慈善团体发展而来,所以它也更加重视民间的力量,强调民间自治和社区自治 参考文献 【2】 闵征.内地与香港社区矫正比较研究――以善导会为视角.中国监狱学刊,2010(6). 【3】 刘强.对美国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的借鉴与思考.湖北警察学院学报,2008(1). 【4】 刘涛,田心则.日本社区矫正制度介评.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2). 【5】 何显兵.社区矫正辅助力量建设研究.犯罪与改造研究,200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