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附件 1原型微型中子源反应堆运行许可证国核安证字 1602 号项目:原型微型中子源反应堆持证单位: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法人代表:万钢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我国有关研究堆的安全规定,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提交的原型微型中子源反应堆运行许可证(超过设计寿期)申请文件核安全审评结果表明,原型微型中子源反应堆满足核安全法规相关要求,具备继续运行的条件在原型微型中子源反应堆运行过程中,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必须遵守下列条件:一、作为对原型微型中子源反应堆安全承担全面责任的营运单位,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保证原型微型中子源反应堆的安全运行二、履行《研究堆运行许可证申请书》和《原型微型反应堆定期安全审查报告》等文件及审评中的全部承诺若需对这些文件和承诺进行修改,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三、认真执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 ,及时、如实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研究堆运行情况和运行事件—4—四、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必须熟知并遵守《原型微型中子源反应堆运行限值和条件》 ,任何对运行限值和条件的修改必须经过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五、履行经认可的质量保证大纲,认真执行质量保证程序,对参与质量活动的其他单位进行有效监督,定期监查和审查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
当组织机构等内容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改质量保证大纲,并报国家核安全局认可六、如果厂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化,应报告国家核安全局,并论证其对原型微型中子源反应堆安全的影响七、若需要实施超出安全分析报告包络范围的反应堆应用或试验,应提前向国家核安全局申请并取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八、低浓化改造完成后的调试试验项目和试验结果应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查认可九、依法接受国家核安全局以及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的核安全监督检查,落实监督检查要求十、本运行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原许可证(国核安证字第 1009 号)同时废止在遵守本许可证条件的前提下,原型微型中子源反应堆可运行至 2021 年 1 月 31 日 如在此之后需要继续运行,必须提前十二个月按照《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三《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重新向国家核安全局申请运行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