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瑞汽车有限公司企业秘密 ECE No.90 关于动力驱动车及挂车可替代的制动衬片及鼓式制动衬片认证的统一规定 UNIFORM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APPROVAL OF REPLACEMENTBRAKE LINING ASSEMBLES AND DRUM BRAKE LININGS FORPOWER-DRIVE VEHICLES AND THEIR TRAILERS 联合国1994 年3 月31日 2004-03-10翻译 奇瑞汽车有限公司汽研院 PDF 文件以 "FinePrint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创建 PDF 文件以 "FinePrint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创建 ECE/90 1 关于动力驱动车及挂车可替代的制动衬片总成 及鼓式制动衬片认证的统一规定 1 适用范围 1.1 本法规适用于构成允许在公路上使用的动力驱动车及挂车制动系统一部分的摩擦制动中的可替代行车制动衬片总成 1.2 对于根据13 号法规或78 号法规所认证车型的动力驱动车及挂车而言,可以对其装备和使用的可替代制动衬片总成进进行认证对于根据13 号法规所认证的以及属于M3、N2、N3、O3 和O4 类的动力驱动车及挂车而言,可以对其设计的铆接到制动蹄上的可替代鼓式制动衬片进行认证。
1) 2 定义 在本法规中: 2.1 “制动系”是指第13 号法规中第2.3 条所指的制动系; 2.2 “摩擦制动”是指制动系的一部分,在此类制动器中阻止车辆运动的力是由制动衬片与车轮上的盘式鼓之间的相互摩擦而形成的; 2.3 “制动衬片(块)总成”是指摩擦制动的一部件,其分别压向制动鼓或制动盘以产生摩擦力; 2.3.1 “制动蹄总成”是指鼓式制动器的制动衬片总成; 2.3.1.1 “制动蹄”指支撑制动衬片的制动蹄总成中的一部件; 2.3.2 “衬块总成”指盘式制动器的制动衬片总成; 2.3.2.1 “背板”指支撑制动衬片的衬块总成中的一部件; 2.3.3 “制动衬片”指摩擦部件总成,依据形状和成品尺寸装配于制动蹄或背板上; 2.3.4 “鼓式制动衬片”是指用于鼓式制动器的制动衬片; 2.3.5 “摩擦材料”是指一种由材料和加工方法共同决定制动衬片特性的特殊混和物产品 2.4 “制动衬片类型”是指在摩擦材料特性方面没有差异的制动衬片类型; 2.5 “制动衬片总成类型”是指在制动衬片类型、尺寸或功用特性等方面没有差异的制动衬片总成的车轮总成; 2.6 “鼓式制动衬片类型”是指装配到制动蹄上之后,在制动衬片类型、尺寸或功用特性方面没有差异的制动衬片总成的车轮总成; 2.7 “原制动衬片”是指按照第13 号法规附录2 中第8.1 条(2)或第78 号法规附录1 中的第5.4.1 条车型认证文件的一种制动衬片类型。
2.8 “原制动衬片总成”是指符合车型认证文件数据的一种制动衬片总成; 2.9 “可替代制动衬片总成”是指属于按本法规认证类型的一种制动衬片总成,它可以作为原制动衬片的合适的行车制动替代总成; 2.10 “原鼓式制动衬片”是指符合车型认证文件资料的一种鼓式制动衬片; 2.11 “可替代鼓式制动衬片”是指属于按照本法规认证类型的鼓式制动衬片,当装配到制动蹄上时,它可以作为原鼓式制动衬片的合适的行车制动替代总成 2.12 “制造厂”是指这样一种组织,它可以承担制动衬片总成或鼓式制动衬片的技术职责,以及表明其拥有达到生产一致性的必需措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本法规中,有关13 号法规的参考应认为也等于参照了应用与13 号法规相同的技术要求的任何其他国际法规对本法规特殊部分的参照应给以相应的说明 (2) 如果这种制动衬片在市场上买不到,可以用第8.2 条中所列出的制动衬片作为替代 PDF 文件以 "FinePrint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创建 ECE/90 2 3 认证申请 3.1 可替代制动衬片总成类型或特种车型的可替代鼓式制动衬片类型的认证申请,应由可替代制动衬片总成/可替代鼓式制动衬片的制造厂或其正式指定的代理人来提交。
3.2 申请可以由依据13 号法规或78 号法规就可替代制动衬片总成或可替代鼓式制动衬片的车型(符合车型认证文件所述的类型)认证的持有者来提交 3.3 认证申请应附有可替代制动衬片总成或可替代鼓式制动衬片就本法规附录1 规定的说明以及下列相关细则一式三份: 3.3.1 标明可替代制动衬片总成或可替代鼓式制动衬片功用尺寸的图表; 3.3.2 可替代制动衬片总成或可替代鼓式制动衬片在车中装配位置说明 3.4 应准备足够多的试图获得认证的制动衬片总成或鼓式制动衬片,以便进行认证试验 3.5 申请者应与负责进行认证试验的认证部门取得一致,并使认证部门可以得到合适样车和/或制动样品 3.6 在型号认证批准前,主管部门应证实存在保证对生产一致性有效控制的令人满意的方案 3.6.1 申请者还应提交分别依据本法规附录8 中第2.4.1 条或第3.4.1 条的摩擦性能值 4 认证 4.1 对于按照本法规提交的制动衬片总成或鼓式制动衬片,如果满足下面第5 条中的要求,则应批准该可替代制动衬片总成类型或可替代鼓式制动衬片类型的认证 4.1.1 就装有复合制动系统(78 号法规2.9 条所指)的L 类车辆的可替代制动衬片总成而言,认证必须局限于用于依据本法规附录7 试验过的车轴上的制动衬片总成复合件。
4.2 对每一种认证批准的可替代制动衬片总成类型或鼓式制动衬片类型,应授予一个认证号,其包括3 组数字: 4.2.1 该认证号的前两位数字(目前本法规中01 指01 修正系列的本法规)应指明在授予认证批准时,本法规最新修正系列号 4.2.2 接下来的3 位数字应指明制动衬片类型 4.2.3 最后3 位数字应是指明就鼓式制动衬片而言的制动蹄、底板或法规尺寸 4.3 同一认证号不得授予其它型式的制动衬片总成或鼓式制动衬片同一类型认证号可用于辨别车型号的一个数字来包含那种制动衬片总成类型或鼓式制动衬片类型的使用 4.4 依据本法规对某一制动衬片总成类型或鼓式制动衬片类型作出的认证批准、认证扩展、认证拒绝、认证撤销或正式停产,均应以通知书的形式通知执行本法规1958 年协议的有关各方,通知书的格式应与本法规附录1 相符 4.5 在获得本法规类型的每一制动衬片总成或鼓式制动衬片认证批准的每一辆车上,可加一明显的认证标志国际认证标志构成如下: 4.5.1 环绕字母“E”的一圆圈后面跟着批准认证国家的区分号码(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1— 德国,2— 法国,3— 意大利,4— 荷兰,5— 瑞典,6— 比利时,7— 匈牙利,8— 捷克共和国,9— 西班牙,10—南斯拉夫,11— 英国,12— 奥地利,13— 卢森堡,14— 瑞士,15— (空缺),16— 挪威,17— 芬兰,18— 丹麦,19— 罗马尼亚,20— 波兰,21— 葡萄牙,22— 俄罗斯,23— 希腊,24,25— (空缺),26— 斯洛文尼亚,27— 斯洛伐克,28— 白俄罗斯,29— 爱沙尼亚,30— (空缺),31—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南斯拉夫一地区),32— 拉脱维亚,33—(空缺),34— 保加利亚,35-36—(空缺),37— 土耳斯,38-39—(空缺),40— 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41— (空缺),42— 欧洲共同体,43— 日本,44— (空缺),45— 澳大利亚,46— 乌克兰,47— 南非。
随后的代号将按批准承认关于对轮式车辆安装及/或用在轮式车辆上的装备及零部件采用统一的技术法规以及满足这些法规的认证相互认可条件的协议的时间顺序指定给有关国家,所指定的代号将由联合国秘书长通知各协议国 PDF 文件以 "FinePrint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创建 ECE/90 3 4.5.2 在第4.5.1 条法规的环绕字母“E”的圆圈的右侧,是字母“R”、一短划和认证号 4.6 上面第4.5 条所指的认证标志必须清晰、易认、耐久 4.7 本法规的附录2 给出了认证标志布置以及上述和下面第6.5 条中所指认证数据的例子 5 技术要求与试验 5.1 概述 可替代制动衬片总成或可替代鼓式制动衬片的设计和结构,当其替代原先装配于车辆中的总成或衬片时,应使车辆的制动效能与已认证车型的制动效能一致 具体如下: (a) 装配可替代制动衬片总成或可替代鼓式制动衬片的车辆应符合包括09 修正系列的第13 号法规或包括01 修正系列的第78 号法规的相关制动规定; (b) 可替代制动衬片总成或可替代鼓式制动衬片应表现出与原制动衬片总成或原鼓式制动衬片(被替换的)相似的性能特征; (c) 可替代制动衬片总成或可替代鼓式制动衬片必须具有足够的机械性能; (d) 制动衬片不得含有石棉。
5.1.1 如果可替代制动衬片总成或可替代鼓式制动衬片符合第13 号法规或第78 号法规的车型认证文件,则应认为满足本法规第5 条中的要求 5.2 性能要求 5.2.1 用于M1、M2 和N1 类车辆的可替代制动衬片总成应根据附录3 中的规定对可替代制动衬片总成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必须满足本附录中所述的要求对于速度敏感性和冷态效能等效试验,应该按附录3 中所述的两种方法之一进行试验 5.2.2 用于M3、N2 和N3 类车辆的可替代制动衬片总成和可替代鼓式制动衬片应采用第1 条(车辆试验)或第2 条(惯性测功机试验)中所述两种方法之一,依据附录4 中的规定对可替代制动衬片总成和鼓式制动衬片进行试验,并且试验结果应满足本附录所述要求 5.2.3 用于O1 与O2 类车辆的可替代制动衬片总成应根据附录5 中的规定对可替代制动衬片总成进行试验,并且试验结果应满足本附录所述要求 5.2.4 用于O3 和O4 类车辆的可替代制动衬片总成和可替代鼓式制动衬片应根据附录6 中的规定对可替代制动衬片总成和可替代制动衬片进行试验,并且试验结果应满足本附录中所述要求对于这些试验,应采用第13 号法规附录11 附件2 的第3 条中所述的3 种方法中的一种。
5.2.5 用于L 类车辆的可替代制动衬片总成应根据附录7 所述规定对可替代制动衬片总成进行试验,并且试验结果应满足本附录中所述要求 5.3 机械性能 5.3.1 用于M1、M2、N1、O1、O2 和L 类车辆的可替代制动衬片总成 5.3.1.1 应根据标准ISO6312: 1981 对待认证类型的可替代制动衬片总成进行抗剪强度试验 可接受的最小抗剪强度应为:对于衬块总成,250N/cm²;对于制动蹄总成,100N/cm² 5.3.1.2 应根据标准ISO6310: 1981 对待认证类型的可替代制动衬片总成进行压缩性能试验 对盘式制动衬块总成,室温下压缩率不应超过2%,400℃时不应超过5%而对制动蹄总成,室温下压缩率不应超过2%,200℃时不应超过4% 5.3.2 用于M3、N2、N3、O3 和O4 类车辆的可替代制动衬片总成和可替代鼓式制动衬片 5.3.2.1 抗剪强度 此试验仅应用于盘式制动衬块总成应根据标准ISO6312: 1981 对待认证类型的可替代制动衬片总成进行抗剪强度试验可以将制动衬片总成分成两或三部分,以与试验机器的能力相匹配可接受的最小抗剪强度是250N/cm²。
5.3.2.2 压缩性能 PDF 文件以 "FinePrint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创建 E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