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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整星在轨交付合同中的性能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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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整星在轨交付合同中的性能奖励制度 中国长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 何婧一、性能奖励制度1.性能奖励的概念性能奖励又称为性能款,在整星在轨交付合同中通常是指供应商可因卫星在服务年限内正常运行所得到的款项性能奖励并非整星在轨交付合同的固有条款,而是从欧美商业公司采取的市场营销策略中产生的在航天领域高技术、高风险、竞争激烈、周期长的前提下,欧美商业公司一方面为了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另一方面作为对客户的长期质量保证,主动提出,将其所赚取利润的一部分拿出来暂不收取,随着卫星质量的实现,再逐步分期收取,即性能奖励制度2.性能奖励的发展性能奖励一词译自英文中的perf ormance incentives,其意思是指,非简单的计时工作,而是因特殊表现结果获得的奖励,即绩效奖励,对提高工作表现有很大的作用这一奖励制度实质上可以分为两类:结构性奖励和任意性奖励结构性奖励即工人事先了解表现和奖励之间的关系,任意性奖励即工人不知何时会被授予奖励由此可见,整星在轨交付合同中性能奖励的含义与劳务合同中的结构性奖励非常相近,性能奖励源于劳务合同中的绩效奖励制度在整星在轨交付合同中引入性能奖励制度,与这一领域的特殊性密切相关,其特点包括:(1)风险高一旦卫星发射失败和(或)因技术原因无法将卫星送入预定轨道,项目目的将无法实现,性能奖励则可能难以获得。

2010年全年共出现4次发射失败,分别是:4月15日和12月15日印度GSLV火箭在斯里哈里科塔分别发射“静地星”4和“静地星”SP逋信卫星时均以失败告终;6月10日“韩国航天运载器” (KSLV)1火箭在罗老宇宙中心发射“科技星”2B卫星时失败;12月5日质子M火箭在拜科努尔发射3颗GLONASS-M卫星时失败2011年全球共有84次航天发射,失败6次,其中包括1次商业性发射(见表1),总发射失败率约为7%,商业发射失败率约为5. 6%除此之外,卫星也可能因自身原因出现问题,造成在轨运行故障,从而直接影响性能奖励的获得俄航天局于2010年年初时承认,分别发射于2009年7月和9月的“白鹤”l和2搜救卫星已于发射后不久报废另外,俄罗斯卫星通信公司5月份宣布,其2004年发射的“快讯”AMI通信卫星已在轨报废,显然是姿控出了问题 在2010年全年几起卫星在轨故障和报废事件中,以国际通信卫星公司“银河”5卫星失控带来的麻烦最大,欧洲通信卫星公司W3B卫星刚发射上天就因泄漏而完全报废最为令人惋惜5年前发射的“银河”15卫星4月初不再听从地面指令,进入失控东漂状态,而其C波段通信有效载荷却仍在工作,给途经的多颗其它卫星带来干扰威胁。

尽管航天技术在不断进步和完善,但其高精尖的本质决定了高风险的特点,因此对整星在轨交付合同中如何规定权利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周期长一般通信卫星的设计寿命为15年左右,有些能够超过15年(见表2),而通常遥感卫星的设计寿命也能达到7年以上正是由于周期长,所以需要通过设计一种合理的制度,向客户提供长期的质量保证,并确保整星在轨交付合同得到长期、稳定地执行3)合同标的额大整星在轨交付合同的标的额基本上都以数亿美元计算举例来说,2010年劳拉公司为墨西哥卫星公司建造的“墨西哥星”8,项目成本约为3.5亿美元;劳拉公司为亚洲广播卫星公司制造的“亚洲广播卫星”2,包括建造、发射及保险费用在内,卫星成本约为3.2亿美元;波音公司为国际移动卫星公司制造的的3颗全Ka频段卫星,包括卫星固定成本、额外地面网络基础设施、产品开发、发射服务和保险在内,该项目的总成本约为12亿美元;波音公司和轨道科学公司为墨西哥政府建造的2颗移动通信卫星和1颗固定通信卫星,总价值约10亿美元如此数额巨大的合同,如何融资和安排付款进度都是不小的问题,其中涉及资金规定的条款更是重中之重3.性能奖励的演变随着商业竞争的加剧和客户需求的有限,整星在轨交付领域逐渐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

2011年国际商业通信市场共有21颗卫星签约(见表3),供应商大多为欧美等国的商业公司不同的供应商之间为了争夺市场竞相降价,利润空间进一步被挤压由于存在扣款的可能性,使得供应商是否可以获得性能奖励及获得数额多少都具有不确定性性能奖励并非法定的合同必备条款,是否在整星在轨交付合同中进行规定取决于具体实践,由客户和供应商协商一致即可二、整星在轨交付合同中的性能奖励规定整星在轨交付合同一般都规定了性能奖励条款,通常包括如下内容: (1)卫星的性能;(2)性能奖励的数额; (3)获得性能奖励的周期; (4)初始运行阶段可获得的性能奖励数额;(5)主要运行阶段可获得的性能奖励数额;(6)供应商无权获得性能奖励的情形;(7)供应商有权获得性能奖励的情形;(8)证明责任三、对性能奖励制度的思考1.性能奖励的利弊思考从供应商角度来看,在整星在轨交付合同中规定性能奖励制度有利有弊优点在于,首先,性能奖励的本质是一种激励制度,将这一收入同卫星性能情况直接挂钩严格的、长期的性能奖励体系是一种有效的方法,可以鼓励供应商创造效益,促使其不断改进和提高卫星的性能其次,性能奖励制度并不增加客户的固定成本,便于供应商利用这一制度作为营销手段来拓展市场。

缺点在于,性能奖励取决于卫星质量的长期保证如果卫星质量出现问题,将会直接影响性能奖励的获得对中国供应商来说,这一风险取决于卫星平台和运载火箭的稳定性2.性能奖励的法律思考供应商和客户签署整星在轨交付合同,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应当遵循合同关系中的基本原则1)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关系中最普遍的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之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指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思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意思自治是法律制度赋予并确保每个人都具有在一定的范围内,通过法律行为特别是合同来调整相互之间关系的可能性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与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并由此派生出新的民法的基本原则正是由于主体地位平等,才有不同民事主体在意志上的独立,任何一方当事人才不受他方意志支配,才能实现意思自治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经协商一致,有权自由制定合同条款因此,供应商可以与客户协商在整星在轨交付合同中规定性能奖励条款,包括性能奖励的数额如何确定,能否获得性能奖励的情形等当然,供应商也可以与客户协商在整星在轨交付合同中排除性能奖励的规定。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公平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供应商希望顺利获得全部性能奖励,客户希望卫星长期稳定运行因此,在规定合同条款时要从双方角度出发,寻求平衡点来维持利益均衡3.性能奖励的实践思考性能奖励并非单纯的法律问题,与商务谈判、技术要求和财务安排等问题息息相关虽然性能奖励与实践紧密结合,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仍与以下因素有密切联系:(1)市场——主导性以商业通信卫星市场为例,目前仍然是欧美国家商业公司的天下,欧美国家的卫星制造商总体上势均力敌,不分高下(见表4)之所以性能奖励制度能够被航天领域的新兴国家所采用,正是由于欧美国家商业公司在这一市场上占有主导地位,其长久以来形成的商业惯例势必对其他国家商业公司产生影响中国的商业公司虽然是航天领域的重要参与者,但并非国际市场的规则制定者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期内,中国的商业公司在航天领域理论和实践方面仍然需要借鉴欧美国家商业公司的做法2)客户需求——复杂性据分析,在轨位频率资源非常有限的前提下,随着人们对通信带宽需求的日益增大,卫星运营商希望卫星能够具备更加强大的功能,且更具适应性。

客户需求的扩大使得转发器向多波段混装的方向发展,而性能奖励主要运行阶段的扣款比例与转发器运行状况密切相关在2011年的21颗商业通信卫星订单中,有5颗卫星只携带Ku波段转发器,5颗卫星只携带Ka波段转发器,1颗卫星只携带C波段转发器,其余10颗都将携带一种波段以上的通信有效载荷一颗卫星携带多波段通信有效载荷的趋势十分明显因此,这一趋势使得在整星在轨交付合同中如何规定扣款比例变得更加复杂3)卫星——稳定性性能奖励最根本的判断标准就是卫星的性能供应商不一定是卫星的制造商,但卫星性能的好坏却直接关系着供应商是否可以获得性能奖励在供应商和制造商非同一主体的情况下,若卫星出现问题导致性能奖励扣款或无法获得,由供应商独自承担这一责任显然是不合理的如果制造商在对供应商的报价中已经包括了性能奖励款项,那么应当在供应商与制造商的合同中加入相应条款,当卫星出现质量问题,由二者风险共担或者由制造商向供应商赔偿加入这一规定,一方面可以真正发挥性能奖励的作用,促进制造商不断完善卫星的性能,另一方面在卫星质量出现问题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尽可能地减少损失4)谈判策略——多样性性能奖励条款可以自由约定,合同中的规定来源于谈判角力的结果,这一问题没有统一的公式可以套用。

是否需要规定性能奖励条款?采用具体数额还是百分比的方式?如何确定扣款比例?什么情况下供应商不能获得性能奖励?什么情况下供应商可以获得性能奖励?谈判时可以采取多种策略,不必拘泥于某一形式,在商言商,只要能维护本方利益即可四、小结整星在轨交付合同中的性能奖励不是一个独立的问题,需要从商务、法律、技术、财务和实际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以性能奖励为代表,很多航天领域的新兴规则都是欧美国家商业公司长期实践的产物,中国的商业公司正在努力学习和研究这些规则随着中国航天事业的快速发展,笔者希望在不久的将来,中国的商业公司能够越来越多地直接参与规则的制定,在国际航天领域发挥更广泛的影响力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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