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上知识产权的条约 1.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和组织都有哪些~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棘齿机制的形成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机制发端于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1886年签订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在此之前,知识产权的保护并无任何国际标准,地域性是其最显著的特征之一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为形成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奠定了根底,其核心内容是规定各国在制定本国知识产权法时应遵守的最低标准,为外国国民提供了取得权利并获得保护的主体资格,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原有一国一地的疆界为限的法律保护,提高了保护水平 1970年,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与贸易 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世界知识产权组 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3.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有哪些? 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 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 4)科学发现; 5)工业品外观设计; 6)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 7)制止不正当竞争; 8)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创造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发表权;。
《知识产权协定》中版权及相关权利保护的范围是: 1.《伯尔尼公约》所指的“文学艺术”,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管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书籍、演讲、戏剧、舞蹈、配词、电影、地图等 2.计算机程序及数据的汇编 3.表演 5.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有哪些 在适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处理涉外纠纷时,要注意我国缔结或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 一外方当事人依据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在我国主张知识产权保护的,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判理部分,应首先将该条约予以明确,最好能说明我国及该外方当事人分别参加该国际条约的时间此为该外方当事人在我国主张权利的法律依据 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与我国相应的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相一致的,在判决的主文中便无需引用国际公约的具体规定,而直接引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有关规定即可;但在我国法律与该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的,应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我国声明保存的条款除外如对由不受保护的材料编辑而成的、对材料的选取或编排有独创性的外国作品,依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该作品不是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编辑作品,故不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依据我国参加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的规定,该作品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这就是我国法律与该国际公约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之一,而我国又未声明保存,在此情况下,若该外国作品的著作权人所在国亦是《保护丈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我国应对该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
6.我囯公布实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有 知识产权法律: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 知识产权行政法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 知识产权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我国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等 第 4 页 共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