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仪馆里骨灰盒丢失该赔偿多少沈阳市法院作出统一规定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殡仪馆里骨灰盒丢失的民事赔偿标准做出统一规定,规定此项赔偿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赔偿,经济损失以寄存单据或协议上写明的寄存骨灰盒及其它丢失的祭奠物品实际价值为准,精神赔偿最高数额为5000元近一、两年来,沈阳市接连发生了几起寄存在殡仪馆里的骨灰盒连同骨灰丢失的案件,有的家属还 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殡仪馆对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给予赔偿,而目前最高法院对此类案件如何处理,特别是对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在民事判决时,当事人双方对赔偿数额的争议较大为统一赔偿标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殡仪馆寄存骨灰盒丢失有关赔偿事项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 《暂行规定》共作出10项规定,它规定此项赔偿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赔偿两部分,经济损失指在寄存单据或协议上写明的寄存骨灰盒及其它丢失的祭奠物品实际价值;经济损失有投保的,按投保确定的总价值计算,并先通过投保理赔程序解决;经济损失没有投保的或投保理赔的总价值低于骨灰盒和祭奠物品实际价值的,其经济损失或理赔后不足部分,可作为民事赔偿解决《暂行规定》还特别规定,精神赔偿最高数额为人民币5000元,并按骨灰寄存年限逐年递减。
即寄存当年丢失的,赔偿最高额为5000元,第二年丢失的最高额为4000元,以此类推第六年以后丢失的赔偿最高额为人民币800元,并逐年递减即第六年为800元,第七年为600元,以此类推,第十年以后一律为100元骨灰丢失引发官司死者亲属获赔三万中广网2002-01-16 10:16:19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因为死人骨灰丢失而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案,在该县引起轰动1988 年 7 月 8 日,该县小厂镇棠犁沟村村民钮桂兰将丈夫的骨灰寄存于县殡葬管理所1999 年 4 月15 日,钮桂兰让自己的女婿又续办了存放11 年的手续当年7 月 15 日,当她再到殡仪馆祭奠丈夫时,却再也找不到丈夫的骨灰盒了之后不久,钮桂兰一纸诉状将殡葬管理所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法院近日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3 万元来源:中国广播网作者:杜震责编:叶勉“医院丢尸”案索赔近百万(平顶山)赵秋平是河南省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六处服务公司的职工1989年,经人介绍与同单位的司机史武结婚,两个人感情一直很好第二年,他们生下了一个男孩史武在儿子史成业长大后便把其送到了离平顶山市不远的叶县少林武术学校学习。
两口子憧憬着美好的未来,充满了幸福感,然而一场防不胜防的灾难却在这时不期而至了2001年12月1日早晨,零零星星下起了小雪已经10来天没有见过儿子的赵秋平思子心切,便骑着自行车和女同事尚岚(其子也在叶县武校就读)一起去探望儿子当赵秋平、尚岚一前一后出市区向东行至卫东区大营村时,后边一辆大货车突然疾驶而来,将赵秋平挂倒后,拖挂车轮又从赵秋平身上轧过这时走在后边的尚岚急忙跑上前去喊道:“ 停车!停车!” 随着喊声,许多群众一下便围了过来尚岚迅速记下了车牌号后又拨打了110和120然而, 肇事司机张军峰趁机逃逸当120急救车赶到后,赵秋平的心脏已停止了跳动辗转几家医院后,赵秋平尸体被其家属及平顶山市交警支队事故科送到了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太平间东8号存放事故发生后,平顶山市公安交警支队卫东交警大队下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司机张军峰负事故全部责任,赵秋平无责任经过调解,张军峰所在的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七分公司同意支付赵秋平家属死亡补偿费、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5.2万元然而,时过不久,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七分公司又反悔不予赔偿无奈,死者家属史武只好将其起诉到当地法院进行索赔。
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2001年12月14日,平顶山市交警支队事故科(以下简称事故科)去医院处理事故时,却意外发现赵秋平的尸体不见了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话还得从头说起2001年12月2日,也就是赵秋平车祸身亡的第二天,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孙祠堂乡邮政所职工耿林林到平顶山市参加朋友的婚礼婚宴后的当日下午,当耿林林和其他10余名客人来到平顶山市建设路东段等车回家时,耿林林被一辆大型客车撞倒并死亡事故科赶到现场后,没有得到耿林林的身份证明,便按无名尸体将其送到了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太平间,存放于西房6号冰箱内耿林林的家在襄城县城,丈夫米军召在县城上班而耿林林自己则在乡下工作,她参加朋友婚礼那天没给丈夫米军召说,所以米军召当时不知道此事,也便没及时得到出事的消息当事故科按无名尸将耿林林送到医院后的第二天,米军召得到消息去医院辨认尸体由于没有存尸手续,医院太平间值班人谢中付没让其辨认二人就此发生了口角,12月4日,平顶山市交警事故科给医院打了后,米军召于12月5日再次来医院进行辨认据谢中付讲,12月5日自己正患重感冒、发高烧,身体状况极差米军召下午找到谢中付时,谢中付恍恍惚惚便把东太平间8号冰箱内赵秋平的尸体提供给了米军召。
米军召及其随行亲属未经仔细辨认,就于12月6日将尸体拉回家中换衣整容后,12月7日米军召到襄城县殡仪馆将尸体火化,其后将骨灰拉回襄城县范湖乡赵台村老家,将骨灰撒入棺材后进行了土葬史家得知这一情况后,史武的精神到了濒于崩溃的边缘,他整天不回自己空落落的家,住在母亲家承包单位的两辆运输车也停了,但每月2000元的承包费还得照交史武的父亲史文彦因此而心脏病加重,于2002年1月6日,不幸病故赵秋平生前与大嫂崔秀萍处得像亲姐妹一样,不分你我赵秋平车祸身亡尸体丢失后,崔秀萍茶饭不进,邻居经常听到她深夜的哭泣声一个多月后,崔秀萍也突发心肌梗塞病故得知尸体丢失后,2001年12月18日,史家与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副院长王建平、传染病房主任陈永杰一起找太平间看守人谢中付,听他汇报尸体丢失经过此时,王副院长、陈主任方知尸体确实被弄错2001年12月27日,史家找医院商议解决问题的办法,多次协调不成,史家最终于2002年2月4日一纸诉状将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和米军召告到了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史武等五原告认为,两被告严重侵犯了原告对死者尸体的处分权和管理权,剥夺了众原告与死者进行遗体告别的权利和寄托哀思的权利,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
依据我国 《民法通则》 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3款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返还骨灰并支付取骨灰和安葬费用2万元;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98万元2002年3月12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全国罕见的尸体错领纠纷案原告律师认为,被告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管理异常混乱,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尸存单上,被告将出车费等涉及被告经济利益的事项记载得清清楚楚,而“ 入箱号 ” 一栏内却是空白,箱号对于医院来讲是区别此遗体和彼遗体的主要标志,这份存尸单上没有注明另外,被告在2001年12月2日接受平顶山市交警事故科送来的无名尸体时,本该交给太平间值班人的单据也没交,这些都为尸体领错埋下了祸根被告米军召又错上加错拉错尸体,导致这场尸体错领纠纷案两被告给原告造成了极大时精神痛苦,损害了死者家属的人格尊严为了抚慰原告的精神痛苦,原告提出98万元的诉讼请求不是盲目的被告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认为98万元精神赔偿费太离谱,根据有关精神赔偿的条款,1~2万元是正常的被告米军召认为,对这起纠纷,自己也是受害者,不应当负赔偿责任。
经过法庭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取骨灰协议2002年3月14日,赵秋平骨灰被取回而原告要求的98万元的精神赔偿,终因双方要求标准相差甚远而末达成协议在法庭协调无果的情况下,法庭作出了择日宣判的决定河南工人日报 2002-05-26 00:00:00 殡仪馆丢失寄存的骨灰损害赔偿纠纷案内容 : 一、案情原告:艾新民被告:青山殡仪馆艾新民之兄于1987年1月16日因病去世后,遗体在青山殡仪馆火化火化后,死者亲属花90元钱买一骨灰盒,将死者骨灰存放在青山殡仪馆寄存处,寄存期限5年,寄存费10元,并领取了骨灰寄存证死者亲属除有其弟艾新民外,还有其父、其妻此后,每年死者忌日时,其亲属都去祭骨灰以寄托哀思1989年忌日时,死者亲属前去祭拜时,被殡仪馆工作人员告知骨灰遗失当时,殡仪馆表示尽力寻找后经多次寻找,均无下落,殡仪馆向死者亲属表示了歉意,但死者亲属仍要求寻找骨灰至1992年1月,死者骨灰寄存期满,死者亲属要求青山殡仪馆归还骨灰未果,死者之弟艾新民向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青山殡仪馆丢失其兄骨灰,致使寄存期满后不能归还骨灰,造成死者亲属精神极大痛苦, 要求法院判令青山殡仪馆赔偿死者亲属精神损害费1000元,并修墓一座下葬死者生前遗物。
青山殡仪馆辩称:对死者骨灰遗失,造成死者亲属精神痛苦,本馆已多次表示了歉意和慰问骨灰盒是有价值的,我们愿意赔偿,而骨灰是无价值的,不能予以赔偿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馆不能同意二、审判青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青山殡仪馆将原告之兄的骨灰遗失,系该馆工作人员失职所致,该馆是有过错的对于死者骨灰遗失造成其亲属精神痛苦,青山殡仪馆应当赔偿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于1992年5月5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青山殡仪馆赔偿艾新民现金550元(当即付清);艾新民同意撤回起诉青山区人民法院当即裁定准予艾新民撤回起诉三、评析本案案情并不复杂,审理也比较顺利,最后以撤诉结案,似无什么法律问题可谈但细分析来看,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并不那么简单,值得我们研究从实体上看,本案死者骨灰寄存在青山殡仪馆,寄存期5年,青山殡仪馆收取寄存费10元并发给死者亲属骨灰寄存证一份这说明死者亲属和青山殡仪馆之间成立有骨灰寄存保管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内容,在青山殡仪馆来说,主要权利为收取寄存费,主要义务为妥善保管死者骨灰,并在死者亲属前来祭拜时,提供祭拜之便利,在寄存期满时,向死者亲属交还骨灰;在死者亲属来说,主要义务是交纳寄存费,主要权利为祭拜骨灰和按时收回骨灰。
该法律关系指向的标的物,即为特定的死者骨灰现青山殡仪馆在寄存期限内将保管的死者骨灰遗失,致不能在寄存期满时向死者亲属交还死者骨灰,这首先是违反合同的行为保管标的物灭失,保管人当负赔偿保管物之责,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因所保管的骨灰(除骨灰盒以外)并非通常所说的民法上之物,无法确定其经济价值,故骨灰这种特定物就无法计算赔偿额据此,是否就不存在赔偿问题了呢?对此,我们应该看到,骨灰既然可以作为保管法律关系之标的物,说明它对死者亲属具有某种价值,而且这种价值是社会所普遍承认的这种价值就是精神寄托、精神安慰价值死者亲属通过安葬死者或存放死者骨灰,虽然也表示了对死者的哀思和精神寄托,但并不因此就不再存在精神寄托的问题每年忌日或清明节的祭拜、扫墓,仍然是精神寄托、精神安慰之需要这说明,人们存放死者骨灰(遗体),是为了满足其一定的精神需要的骨灰被遗失,使死者亲属失去祭拜之特定物,当然会造成精神痛苦而这种精神痛苦往往只是人们的一种精神状态,不一定会给其带来直接经济损失故对这种精神痛苦需要有一定的安慰,包括精神上的安慰和物质上的安慰这就是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对于精神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从立法上和审判实践上都是赞成非财产责任和财产责任并用的。
而精神损害的财产责任,除了有填补经济损失的性质以外,在没有直接经济损失的情况下,主要就是一种抚慰性质,使受害人得到一种心理平衡从当事人之间直接法律关系上看,骨灰丢失表现为违反合同的行为,但因骨灰的特殊作用,骨灰丢失又造成了死者亲属精神损害,致合同违约行为转换为精神损害赔偿所以,在本案中, 除了有合同上的赔偿(骨灰盒)问题外,骨灰的赔偿就转换为精神损害赔偿,为侵权之债至于这种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不宜过低,过低起不到精神抚慰的作用;不宜过高,过高则与精神抚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