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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佃农的中农化 【农村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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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研究论文-清代佃农的中农化 引言中农,一般是指经济地位介于富农和贫农之间的农民他们大都具有比较齐备的、包括土地、农具和资金在内的生产要素,多数是自耕农土地是封建社会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要素,耕种地主土地的佃农获得土地,实为佃农中农化最本质的标志从秦汉以至隋唐,贫穷农民只能通过垦辟荒土和国家授田两种途径获得土地晋代的占田制就是鼓励农民垦荒,汉代的“赋民公田”,以及北魏至隋唐的均田制,就是国家向农民授田在此漫长的岁月中,由于农业生产力低下,佃农又为具有严格人身隶属关系的依附农制所因扰,并有可能获得国家授与的土地,佃农通过土地买卖置备田产的文献记载极少到了宋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使社会下层的各个阶级与阶层也得到了一定的经济地位上升的机遇加以宋代“田制不立”,“不抑兼并”,通过买卖日益成为占有土地的主要手段从此佃农买地的记载渐多既有佃农买民田的记载,如北宋湖湘一带,有些佃农“或丁口蓄多,衣食有余,稍能买田宅三五亩,出立户名,便欲脱离主户而去”[1] 他们企盼“己田自种乐为农,不肯勤耕事主翁”[2] 也有佃农买官田的记载宋代对国有土地,开始以募民承佃为主,后来越来越多地实行鬻卖对出卖的官田,有时给原有佃农以优待。

如治平年间规定,“有租佃户及五十年者,如自收买,与于十分价钱内减三分”[3] 租佃官田的虽混有大量豪强大户,但也应有名实相符的佃农吕大钧甚至主张,“保民之要”,除“存恤主户”之外,还应“招诱客户,使之置田以为主户”[4] ,可见佃农买田已非偶发现象从此,佃农的中农化就通过上述三种途径延袭下来清代,清政府为恢复经过长期战乱破坏的农业生产,奖励垦荒,规定各地民人,对无主荒田“开垦耕种,永准为业”到乾隆年间为进一步挖掘垦荒潜力,清政府规定,对边省和内地可垦的零星土地,“悉听本地民夷垦种,免其升科”清初对明代“藩封之产”,实行更名田政策,无偿地交与原耕佃农承种纳粮清初三次大规模圈地,对大量八旗兵丁分给份地这都是另一种形式的国家授田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佃农“力穑积财置田”的记载更多包括佃农在内贫穷农民的中农化沿着历史上原有途径在继续发展而清代永佃制和押租制的流行,又为佃农中农化提供了新的途径,这正是本文所要重点讨论的问题永佃制与佃农中农化清代,永佃制流行于福建、江苏、浙江、江西、安徽、广东诸省的部分地区在这种租佃制度下,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发生分解,分割成田底与田面由于佃农投入工本垦辟、改良土地或出资购买,地主用田面权的形式,将土地的经营权和部分土地所有权授与或转让与佃农。

地主对于田底,佃农对于田面,分别享有占有、收益和处置的权利,主要是可以分别让渡,可以分别出佃并收取地租地主无权增租夺佃和干预佃农的生产经营,佃农获得了完备的经营自由,地主的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完全分离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向生产经营者分割,是永佃制的实质所在,也是它优越性的所在田面权是否是地主土地所有权的分割,学术界意见分岐许多学者持肯定意见有些学者持否定意见,认为只是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在一定条件下的长期分离作者同意前一种观点,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第一,土地这种重要资源的产权,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历来是可以交易的清代土地产权的交易日益频繁,绝卖、活卖、典当、加找之类的多种多样的交易形式日益发展,并在全国各地形成许多具体的“乡规”、“俗例”田面权的交易频繁,与通常的土地买卖如出一辙,多种多样的交易形式,也是应有尽有许多学者从官方档案和民间契约中收集的大量资料,都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兹各举一例[活卖] 活卖是指土地所有者卖出田地时,不收足田价,保留回赎、加找的权利通常在买卖契约上写明“有力之日,照契取赎”、“不拘年限,听备契面银两取赎”之类的文字现存土地买卖文契中,就有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以后备原价回赎的事例。

田面权交易也同样存在活卖如广东揭阳县张士瑞有“质田十三亩,是张洪善粮业”(质田和粮业是当地田面和田底的别称——作者)雍正五年,张士瑞得价银八十七两八钱,将质田卖与张洪善,说明“并不是绝卖”乾隆十五年,即二十余年之后,张士瑞家“备足原价,赎回耕种”[5] [典当] 典当是指土地所有者将土地押与他人使用,换取钱物,不付利息,到期偿还钱物,收回土地它与活卖的区别,主要在明确规定取赎年限如福建闽清县恭安将“民田面租二号”,于嘉庆九年典与其叔彬瑞,价银一十二两五钱,文契写明“面约年限三年,年限满之日听侄取赎”[6] [绝卖] 绝卖是指同通常的商品买卖一样,一次性卖断,土地所有权随即完全转移如江西瑞金县李士仁家,于雍正十年曾将“田皮一亩六合”活卖与刘能锡,得价银三十一两乾隆十八年,又将“田皮八合”,连同前活卖的田皮,“一并立契绝退与刘能锡,找价三十五两”,“契价两清”[7] [加找] 加找是指土地活卖后,卖主可以向买主要求增加田价,可以一而再,再而三;时间可以延续多年,甚至有百年以上者,直至立契绝卖为止这种土地买卖陋规,也存在于田面的买卖如江苏长洲县章敬山于康熙五十八年,将“八亩五分的田面,得银一两”,活卖与章茂甫耕种。

乾隆三年,又“加绝了十两银子”,契载由章茂甫“永远布种”[8] 田面买卖是从属于田面所有权的处置权的一种实现,正如恩格斯所说,土地所有权,不仅意味着占有土地,“而且意味着把它出让的可能性”[9] 田面买卖与田面所有权正密切相关第二,在永佃制下,地主出租田底,可以收取地租;佃农出租田面,也可以收取地租一般称前者为大租,称后者为小租,在台湾和福建某些地区与此相反,称前者为小租,称后者为大租在江西,“佃人承佃主田,不自耕种,借与他人耕种者,谓之借耕借耕之人,既纳田主骨租,又交佃人皮租”[10] 在福建,“长乐之田,有面有根,富者买面收租,贫者买根耕种且有不自耕而令他人代佃,佃户一还面租,一还根租或总输于根主、而根主分还面主者”[11] (这里田根、田面的含义,与通常田根田面的含义正好相反)又如在江南地区,租种田面的“佃客,自愿于租额之外,另输小租为酬报”[12] 当地也称小租为“犁头钱”或“花利谷”由于社会经济条件与佃农个人生产条件多种多样的复杂情况,大租与小租的比例关系也迥然各异有大租多于小租、小租多于大租、大租小租相等,以及除大租外,小租采取各半均分等情况兹各举一例[大租多于小租] 乾隆间,浙江松阳县田面主刘茂贵将田面佃与王国兴,“说过每年完了田主四石租谷,再分给刘茂贵一石谷子”[13] 。

[小租多于大租] 乾隆间,福建仙游县朱煌士将田面佃与林好老,“年纳徐府大租八斗官粮外,又年纳朱根租二石民粮[14] (此处的根租即田面租)[大租与小租相等] 乾隆间,福建南安县黄骥观将田面佃与马全马全“每年纳蒋表正租二石,并纳黄骥观佃租二石”[15] [其它] 乾隆间,江苏宝山县钱佛助将田面佃与孟岳承种,言明“除还业主额租外,余米各半均分”[16] 土地收益权是与土地所有权直接相关的权利,所以说“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17] 佃农出租田面,收取小租,其根据就是田面所有权此外,官方档案与民间契约中,又有很多“自承祖遗下旱田皮”、“承父手遗有水田皮”、“父手遗下旱田皮”之类的记载这说明田面权又具有财产权可以继承的属性从上述各点可以看出,田面权是一种土地所有权,而不仅只是一种土地经营权,它来自对地主土地所有权的分割清代佃农就早已认为“其田面为恒产所在”[18] 永佃制的流行,反映了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向生产经营者转移、佃农中农化的一种经济进步的历史趋势租佃制度的这种创新,给佃农带来了多种经济利益首先是生产效益佃农耕作具有田面权的土地,有比较完全的经营独立性,可以自主选择资金和劳力的投入方向,或扩大生产,获取规模效益;或从事机会成本低的经济作物种植和家庭手工业生产,获取比较利益。

但这些普通佃农也大致可能办到永佃制给他们带来的主要是能获得级差地租的机遇耕种自己田面的佃农,经营权稳定,乐意作中长期打算,向土地投入工本,兴修水利,改良土地,以获取级差地租级差地租本来是生产条件较好的农业生产经营者所获得却转归土地所有者的那一部分超额地租现在可以由耕种田面的佃农获得级差地租按其形成的形式不同,可分为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级差地租Ⅰ是经营肥力较高或位置较优土地所形成的级差地租乾隆《福建省例》说,该省有些地方,“如系近水腴田,则田皮价值反贵于田骨,争相佃种,可享无赋之租”,就是说的这种情况这在新开发的台湾地区,尤为显着同治《淡水厅志》说,“近港水田,实称沃壤,盖自内山水源错出,因势利导,通流引灌,以时宣泄,故少旱涝,此陂圳之设,为利最溥”这种“陂圳之设,大者数千金,小亦不下数百”[19] 多由佃农或佃农与地主共同集资兴建所以“彰化、淡水田皆通溪,一年两熟,约计每田一甲,可产谷四五十石至七八十石不等,丰收之年,上田有收至百余石者”[20] 连横《台湾通史•农业志》也说,台湾“上田一甲收谷百石,中七十石,下四十石”田一甲为清亩十一亩,亩田收谷至八九石,在大陆亦实属罕见这种高额收益,实际就包括级差地租Ⅰ在内。

级差地租Ⅱ是由于对土地连续追加投资,如通过施肥、平整土地、修建塘堰和排灌渠道,以改良土地而引起的单位面积产量提高而产生的超额地租如江西安远县蔡友职,于康熙五十六年,“将顶耕之田”卖与蔡相叔,文契中有“共载老租十角正”,可见是一宗田面买卖蔡相叔获得田面权后,自行耕种二十多年,由于连续追加工本,将“田垦熟,成了肥地”蔡相叔自称是“顶耕年久,田成膏腴”这说明他已可获得级差地租Ⅱ到乾隆五年,蔡友职见利眼开,竟要求备价取赎,酿成纠纷 嘉庆《增城县志》说,佃农租种地主土地,“或以永远为期,硗瘠之土,一经承佃,辄不惜工费以渔利,而田主莫能取盈”,这说的也是佃农在争取获得级差地租Ⅱ其次是地租效益佃农垦荒成熟或改良土地,是永佃制的重要来源对这类土地,地主通常定租较轻,以补偿佃农投入的工本如《钱谷挈要》说,地主田地经佃农“垦复耕种,则田主为田骨,垦种之人为田皮,骨向皮收租完粮,其租甚微”当佃农从生产上获益,经济收入增加之后,更会显得如此,如光绪《雩都县志》说,田地“因出息广,厚利皆归佃人,而田主仅得些须之租”凡具有田面权的佃农,向田底主交纳的地租,通常比一般佃农的地租为轻 ,这就是佃农耕种自己田面所获得的地租效益。

另一种情况是,佃农将田面出租,以收取地租前面说过,佃农出租土地,可以收取小租,与地主收取的大租,具有多种比例关系但在许多地区,生产条件较好的土地,佃农收取的小组,一般要多于地主收取的大租如在福建;乾隆《福建省例》说,“面主纳粮收租,根主纳税种田,面租一石,根租数石”(这里说的面租是大租,根租是小组)该省龙岩州也是“小租加倍原租”{23} 如在江西,道光《宁都直隶州志》说,如五十亩之田,借耕之人岁可获谷二百石,“则以五十石为骨租,以七十石为皮租”,通常是“皮多骨少”(这里所说的皮租是小租,骨租是大租)特别是在新垦区台湾,更显得突出业户得租数少,佃户得租数多”地主对每甲土地,“每岁止抽分租谷六石至八石不等”,而“佃户与分租息,每甲可得数十石”[24] 如在鹿港厅,大租“田租率八石,园租率四石”,而小租“田租率二三十石,园半之”[25] 这是佃农出租田面所获得的地租效益再次是地价效益佃农如果出卖田面,可以获得一笔田价田面价通常由田地肥瘠和当地耕作习惯所决定姜皋《浦泖农咨》说,江苏松江府,“田又有田面之说,是佃户前后授受之价也,亦视其田之高下广狭肥瘠以为差等向来最上者一亩可值十余千,递降至一二千钱不等。

若村落稠密,人户殷繁,进出水便当,即下田亦如上田之值惟田亩窄狭者,虽田脚膏腴,而农人多恶之而不愿承种”各地的田面价大抵与田底价不相上下如在江南地区,乾隆《金匮县志》说,“在村僻每耕一亩,有田面灰肥银,较田价相上下”乾隆《无锡县志》说,“佃授受田之银,较田价相上下”但高产良田,田面价常比田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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