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局成都铁路局 行车组织规则行车组织规则第四章第四章 调车工作调车工作第第 54 条条 调车机车的规定调车机车的规定(《技规》第 218 条) 调车机车检修时,替换的调车机车司机应由熟悉车站设备的司机担任对第一次在车站担 任调车的司机,应派熟悉车站设备的指导司机 (司机)跟车指导在石油专用线、军事专用 线内进行调车时的安全注意事项及特殊要求,应在专用线(取送车)运输协议中规定,并严 格执行 第第 55 条条 调车作业指挥的规定调车作业指挥的规定(《技规》第 222 条) 一、调车作业由调车长单一指挥一个调车组有两名及其以上调车长时,在一个班的工作 时间内,只能由一名调车长单一指挥,严禁轮换担任调车指挥 二、调车人员不足两人时,不准进行作业(不挂车的单机和轨道车转线除外)推送及瞭望 困难时,必须增加调车人员 第第 56 条条 调车作业计划的编制、下达和变更的规定调车作业计划的编制、下达和变更的规定(《技规》第 225、226 条) 一、调车作业计划由调车领导人编制参加调车作业的所有人员均应有调车作业通知单或 附有示意图的调车作业通知单 注:①线路示意图中,与作业有关的线路、道岔均应标出;用“□ ×”表示停留车及连挂在一起的车数(方框内数字) ,并标出停留车距警冲标的大约距离; 电气化区段车站利用电力机车调车时,还应标出与作业有关的无电区和接触网终点位置。
②线路示意图对同一机车只在第一张作业通知单上标画,作业中变更计划或连续作业时, 不再标画示意图利用专用调车机车作业时,可不标画示意图 二、中间站利用本务机车调车作业(单机及轨道车转线、甩挂附挂机车时除外) ,调车作业 通知单应交司机、学习司机各一份,禁止口头向司机布置计划(包括变更计划)作业中变 更计划,必须停轮向所有作业人员传达清楚,方可继续作业本务机车在中间站调车后, 司机退乘时,应将调车作业通知单交当班机车调度员存查 禁止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采用通话方式指挥调车作业 三、作业中有限制的车辆及 安全要求等应在“注意事项”栏内注明 四、因设备关系,调车领导人不能与调车指挥人交接计划的,以及对信号员、扳道人员的 传达办法在《站细》中规定 五、口头变更计划(中间站利用本务机车调车禁止口头变更计划)在一张调车作业通知单内 不得超过两次,钩数累计不得超过 3 钩使用无线调车设备的车站,按规定可用口头方式 布置、传达的,均可用无线调车设备传达布置但必须按规定复诵核对,不得使用站场广 播传达 六、当调车信号机故障不能开放时,须在“调车作业通知单”中股道示意图相应位置进行 标注,并在注意事项栏注明作业要求。
第第 57 条条 调车作业在学习司机一侧显示信号的规定调车作业在学习司机一侧显示信号的规定 调车作业因线路靠司机一侧是高站台、低货位、煤仓、滑槽等须在学习司机一侧显示信号 时,调车指挥人向司机传达计划时要交待清楚,由学习司机确认信号机车乘务组要认真 执行呼唤应答制度;调车速度控制在 15km/h 及其以下,调车指挥人要及时正确显示信号, 并以音响信号辅助,切实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第 58 条条 同一线路两端相对方向同时进行调车作业的规定同一线路两端相对方向同时进行调车作业的规定 中间站在同一线路两端禁止相对 方向同时进行调车作业(包括手推调车)编组、区段站需要在同一线路两端相对方向同时 进行作业时,应制定作业办法和安全措施并纳入《站细》 第第 59 条条 调车作业中要道还道的规定调车作业中要道还道的规定(《技规》第 229 条) 一、执行要道还道制度的基本规 定 1.单机或牵引运行时,由司机负责要道;推进车辆运行时,由调车组人员负责要道要道 信号:司机为两短一长声;调车人员为进出股道的股道号码信号还道人员将进路准备妥 当、确认无误后,先显示股道号码信号,再显示道岔开通信号。
未得到还道人员的股道号 码信号和道岔开通信号,在警冲标、尖轨或调车信号机前必须停车,与其距离不足 50m 时 不准动车(列检设置防护信号需到达机车移动时除外) 2.一条进路由两个及其以上扳道员准备时,司机或调车组人员向最近端扳道员要道,扳道 员间依次由近及远向后一扳道员要道;还道时,由最远端扳道员开始,由远及近依次向前 一扳道员还道,最后由最近端扳道员向司机或调车组人员还道 3.使用无线调车设备的车站,除司机外,应使用无线调车设备按规定的用语,以通话方式 要道和还道 二、非集中联锁区调车作业要道还道的规定 1.非集中联锁区调车作业时(含由集中区向非集中区运行时),必须执行“进要进路、出要出 路”的钩钩要道还道制度(驼峰作业和连续溜放除外) 2.调车机或调车车列经过无人值守的非集中操纵道岔时,有关人员必须确认该进路开通正 确后,方准越过运行中确认有困难时,必须在道岔前停车确认 三、集中联锁区(含集中联锁的中间站)调车作业要道还道制度的规定 1.在集中联锁区调车作业,不进行要道还道,但必须严格按调车信号机的显示进行机车、 车辆必须进入调车信号机内方,除无法移动的情况外,必须出清调车信号机所防护的轨道 区段,不得影响返回时调车信号机的开放。
不能从设备上一次排出的长调车进路,应当由 远及近分段排列调车指挥人和司机应按运行方向距其最近的一架调车信号机的显示进行 需要由近及远分段排列时,信号员(车站值班员)应通知调车长并通知司机,运行中注意严 格按进路上调车信号机的显示进行 2.遇特殊情况,不能出清调车信号机所防护的轨道区段,在关闭调车信号机的情况下原路 返回时,由调车长报告信号员或车站值班员,必须取得准许并确认进路正确后,方可向司 机显示起动信号,运行到次一调车信号机前,按其显示进行信号员(车站值班员)已同意 越过关闭的调车信号机原路返回后,应单独锁闭有关进路道岔在确认调车机车、车列全 部越过进路上的道岔前,严禁操纵该道岔 3.当调车信号机故障不能开放时(道岔还能集中操纵,单独锁闭),信号员(车站值班员)准备 好进路,并将进路上有关道岔单独锁闭后通知调车长,可以越过一架或数架关闭的调车信 号机作业,但每次运行前,必须由信号员或车站值班员指定本次运行的停车位置;调车长 应亲自或指派人员确认进路正确后,方可显示起动信号并指挥机车严格按指定位置停车 调车长与车站值班员(信号员)应加强联系,认真确认,严防臆测行事 4.集中联锁区停电或设备停用,道岔转为现地人工操纵时,调车作业中要道还道必须严格 按非集中区“要道还道”办法办理。
5.集中联锁未设调车信号机但设有道岔现地操纵、局部控制设备的中间站,调车作业中 “要道还道”办法按非集中区“要道还道”办法办理 6.集中联锁未设调车信号机,也未设局控设备的中间站,在集中区作业时,除按越出站界 调车的有关规定办理外,调车机车、车列每次向站外运行前,都必须得到车站值班员的准 许,调车指挥人方可向司机显示起动信号出站调车车站值班员必须确认进路准备妥当, 方可同意出站调车 向站内运行时,特准凭进站信号机开放的引导信号进站引导信号未开放,严禁越过进站 信号机车站值班员从控制台上确认调车机车、车列越过相对方向进站信号机后,及时准备好进路, 开放引导信号 在允许时间内,同一出站调车通知书,可以多次往返出站调车但运行中,有关人员应加 强对进路开通位置的确认 7.调车长与车站值班员之间的联系办法在《站细》中规定使用无线调车设备的车站,允 许调车指挥人与车站值班员、司机间进行通话联系 第第 60 条条 变更、取消调车进路的规定变更、取消调车进路的规定 一、集中联锁区,调车信号开放后,不得随意关闭,取消(变更)调车进路信号开放后, 须取消(变更)调车进路时,车站值班员(信号员)应先通知调车指挥人,确认未动车后,再关 闭调车信号机,取消(变更)调车进路。
未设调车信号机也未设局控设备的集中联锁区,进路准备好并通知调车长和司机后,在未 通知调车长并确认未动车前,禁止取消(变更)进路 二、非集中联锁及设有局控设备的集中联锁区,扳道员已显示道岔开通信号后,在未向调 车机显示停车信号并确认其停妥之前,不得变更调车进路 第第 61 条条 调车作业区划分的规定调车作业区划分的规定(《技规》第 219 条) 一、配有两台及其以上调车机的车站,应按调车机台数划分调车作业区正常情况下, 一个调车区内同一时间只准一台调车机作业(设有驼峰预推线的除外)特殊情况,两 台机车在同一区的两条平行进路上同时作业的防护办法在《站细》中规定 横向划分调车区时,两区之间须至少有 20m 的安全距离,并应设立明显的标记 二、只有一台固定调车机,但经常有两台机车(包括本站固定调机)同时在车站作业的,车 站应制定安全措施并纳入《站细》 三、越区、转场作业的联系办法和安全措施在《站细》中规定第第 62 条条 调车作业中执行试拉制度的规定调车作业中执行试拉制度的规定(《技规》第 228 条) 调车作业中下列情况须进 行试拉,确认全列挂妥后方可进行: 一、连续连挂时,车组间的距离在 10 车及其以上时, 须试拉或顿钩; 二、编组列车,在编组(发)线上直接始发的,最后一钩必须试拉;转入到发线始发的,转 线前须进行试拉;到发线上“坐编”列车时,最后一钩必须试拉。
第第 63 条条 调车作业中调车速度、连结软管的规定调车作业中调车速度、连结软管的规定(《技规》第 230、232 条) 一、调车作业中连结软管的规定 (一)调车作业中,下列情况须连结全部软管,并经简略试验良好后方可进行: 1.旅客列车、军用列车、专运列车的甩挂作业(采用中间体过渡车钩调动密接式车钩的客 车除外) 2.调动乘坐旅客的车辆、公务车、试验车及代号为 T 的特种用途车 3.整列客车底的调车作业 (二)往专用线、段管线取送车辆,是否连结软管及连结软管的数量由所在站、段会同机 务协商确定,并纳入《站细》 二、调车机类型、取送车列重量及调车速度的规定 1.专用线、区间岔线、段管线取送车辆的调车机类型及速度限制由机务段、工务段(企业自 行管理维修的为所属单位)向车站提供,车站纳入《站细》并抄送有关单位取送车列重量 由机务段确定报局批准后,车站纳入《站细》 2.连挂车辆显示“十、五、三”车距离信号后,司机应将速度控制在 17、12、7km/h 及其 以下,连挂速度不得超过 5km/h(有特殊要求除外) 3.中间有游车的跨装车组,经过 9 号及其以下道岔时,不得推送调车。
遇设备条件不容许 (如牵引后折返推送转线、转场作业)或尽头线时,应以不超过 5km/h 的速度匀速推送 4.连挂公务车、专运列车、乘坐有旅客的车辆时,连挂速度不得超过 3km/h 5.调动装载军用危险货物的车辆,应提前通知乘坐部队或者押运人员做好准备,调动速度 不得超过 15 km/h,连挂速度不得超过 2 km/h,严禁手推调车、溜放调车 6.调车机车通过各类减速器、减速顶和推峰速度按有关设计文件在《站细》中规定雨雪、 冰冻天气应适当降低推峰速度 第第 64 条条 尽头线调车作业的规定尽头线调车作业的规定(《技规》第 230 条) 一、往尽头站台处送车或调车机去尽头站台处取车时,应连结全部软管,进行简略试验良 好后方可进行,连挂速度不得超过 3km/h 往尽头站台处送车时,应将尽头站台视为停留车,显示“十、五、三”车距离信号 二、往尽头线送车时,在车列前端距车挡或尽头站台 30m 处须一度停车,然后以不超过 5km/h 的速度推送至距车挡 10m 处停车(利用尽头站台装卸时除外) 三、对距车挡或尽头站台不足 10m 的停留车取车时,在调车机或车列前端距停留车 30m 处须一度停车,并对靠尽头端的第一辆停留车采取止轮措施后,方可连挂。
第第 65 条条 调动装载超限货物及有特殊标记的车辆的规定调动装载超限货物及有特殊标记的车辆的规定 一、调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