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2021年2021军事立法条例

小****
实名认证
店铺
DOCX
23.17KB
约16页
文档ID:189250535
2021年2021军事立法条例_第1页
1/16

资料来源:来自本人网络整理!祝您工作顺利!2021年2021军事立法条例   本着新形势下军事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原那么;规定了制定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标准性文件的权限,以下是我为你整理的2021军事立法条例,盼望大家喜爱!   2021军事立法条例   名目   第一章总那么   其次章权限   第三章方案   第四章起草   第五章审查   第六章打算与发布   第七章备案   第八章修改与废止   第九章适用与说明   第十章体例标准   第十一章附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活动,保证军事法规、军事规章质量,推动依法治军,依据宪法、立法法和国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修改和废止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必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途、方针、政策,坚持党对军队的肯定指导,坚持以进步战斗力为根本标准。

  第四条制定、修改和废止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应当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据,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那么,符合法定权限、程序和立法体例标准的要求,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制定、修改和废止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应当从国家和军队的实际动身,维护国家军事利益,保证军队的高度集中和统一,保障和促进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立   第六条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是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根本根据,是推动军队全面建立的重要保障总部、军兵种、军区党委、首长应当事立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指导,指导和催促所属机关、部门严格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其次章权限   第七条中央军委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   以下事项需要立法的,除法律规定外,由军事法规规定: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体制和编制;(二)总部、军兵种、军区以及相当等级单位的任务和职责;(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建立的根本制度;(四)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奖惩制度;(五)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军事法规的事项;(六)其他属于中央军委职权范围的事项   第八条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立法事项尚未制定军事法规的,中央军委可以依据需要,受权有关总部先制定军事规章。

  被受权的总部应当严格根据受权的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利,不得将该项权利转授给其他机关   受权立法事项经过理论检验,制定军事法规的条件成熟时,由中央军委准时制定军事法规军事法规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受权终止   第九条总部可以依据法律、军事法规、中央军委的打算和指令,制定适用于全军的军事规章   总部制定的适用于全军的军事规章(以下称总部规章),可以就以下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军事法规、中央军委的打算和指令,需要制定总部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总部职权范围的事项   涉及两个以上总部职权范围的事项,由有关总部结合制定总部规章或者提请中央军委制定军事法规   第十条军兵种、军区可以依据法律、军事法规、中央军委的打算和指令、总部规章,制定适用于本军兵种、本军区的军事规章   军兵种、军区制定的军事规章(以下称军兵种、军区规章),可以就以下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军事法规、中央军委的打算和指令、总部规章,需要制定军兵种、军区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军兵种、本军区职权范围的事项   第三章方案   第十一条中央军委、总部、军兵种、军区于每年年初编制年度立法方案。

  第十二条总部、军兵种认为需要制定军事法规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中央军委提出列入下一年度中央军委立法方案的立项建议   总部的有关部门和军兵种、军区的有关机关认为需要制定军事规章的,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所隶属的总部、军兵种、军区提出列入下一年度本单位立法方案的立项建议   第十三条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名称;(二)立法根据;(三)标准的主要事项;(四)发布机关;(五)军事法规、军事规章草案的报送时间;(六)起草单位及起草负责人   第十四条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立项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经本单位、本机关或者本部门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中央军委法制机构和总部、军兵种、军区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以下称各单位法制工作部门),应当依据军队建立总体部署,对报送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立项建议综合讨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于每年1月31日前拟订本级年度立法方案,分别报中央军委、总部、军兵种、军区审批年度立法方案经批准后,以批准机关文件的形式下发执行   总部、军兵种、军区的年度立法方案,由各单位法制工作部门报中央军委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年度立法方案一经制定,各有关单位必需严格执行   中央军委法制机构、各单位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年度立法方案执行状况的监视检查   第十七条年度立法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状况改变需要调整时,有关执行单位应当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由立法方案的拟订部门讨论后,根据规定的权限报批   第十八条中央军委依据军队建立中长期方案,编制中央军委立法规划总部、军兵种、军区可以依据立法工作的需要,编制本级立法规划   立法规划通常每5年编制一次,编制方法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起草   第十九条列入年度立法方案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由年度立法方案确定的起草单位负责起草   起草单位依据需要,可以托付有关军队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担当局部起草任务,也可以邀请专家参与起草工作   其次十条起草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应当深化调查讨论,总牢固践阅历,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部门的看法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主要内容挺直涉及官兵切身利益的,应当听取基层单位和官兵代表的看法听取看法可以实行座谈会、研讨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   其次十一条起草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涉及重大事项需要上级机关决策的,起草单位应当组织专题论证,提出解决方案,根据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上级机关打算。

  其次十二条军事法规、军事规章草案拟出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连同说明印发有关单位和部门征求看法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仔细讨论,提出书面看法,经本单位、本部门负责人审定后,加盖公章,按期回复   起草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并合理汲取有关单位和部门对草案提出的看法;对有争议的问题,应当通过协商获得全都看法;经充分协商仍有分歧的,应当在呈报草案时作出说明   其次十三条呈报军事法规、军事规章草案,应当由呈报单位负责人签署;两个以上单位结合呈报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草案,应当由结合呈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署重要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草案呈报前,须经呈报单位负责人主持会议争论审定   其次十四条呈报军事法规、军事规章草案,应当同时附送军事法规、军事规章草案说明、发布指令代拟稿及有关材料   草案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法的必要性;(二)起草根据和简要经过;(三)对草案主要内容的说明;(四)有关单位和部门的看法以及协调结果;(五)对发布机关的建议   有关材料主要包括国内外的相关立法资料、调研报告、专题论证材料等   第五章审查   其次十五条呈报中央军委的军事法规草案,由中央军委法制机构负责审查。

  呈报总部、军兵种、军区的军事规章草案,由各单位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审查   其次十六条中央军委法制机构、各单位法制工作部门应当从以下方面对军事法规、军事规章草案进展审查:   (一)立法条件是否成熟;(二)是否符合本条例确定的立法原那么;(三)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与有关同位法相冲突;(四)是否符合本条例有关立法权限和程序的规定;(五)是否符合本条例有关立法体例标准的要求;(六)是否正确处理有关单位和部门对草案的不同看法;(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其次十七条中央军委法制机构、各单位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将呈报审查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草案分送有关单位和部门征求看法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仔细讨论,提出书面看法,经本单位、本部门负责人审定后,加盖公章,按期回复   其次十八条军事法规、军事规章草案涉及重大问题的,中央军委法制机构、各单位法制工作部门应当深化调查讨论,通过座谈会、研讨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看法,充分讨论论证   其次十九条中央军委法制机构、各单位法制工作部门对军事法规、军事规章草案审查后,根据以下规定处理:   (一)立法条件成熟、草案的内容符合本条例的规定、有关单位和部门对草案的看法根本全都的,提出审查报告,报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制定机关审议;(二)立法条件成熟、但草案的局部内容需要修改或者有关单位和部门对草案有分歧看法的,应当与有关单位和部门协商或者组织协调,会同起草单位进展修改,并将修改看法送呈报单位征求看法后,提出审查报告,连同草案修改文本,一并报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制定机关审议;(三)立法条件不成熟的,或者有关单位和部门对草案有重大分歧看法,经协商、协调未达成全都看法的,提出退回呈报单位的建议,根据规定的权限报批后,连同草案文本一并退回呈报单位。

  第三十条中央军委法制机构、各单位法制工作部门提出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草案审查报告,应当简要说明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草案的质量,与有关单位和部门协商以及进展修改的状况,并提出提请审议或者审批的建议   第六章打算与发布   第三十一条军事法规草案由中央军委常务会议审议打算;有特别状况时也可以由中央军委审批   军事规章草案由总部、军兵种、军区首长办公会议审议打算;有特别状况时也可以由总部、军兵种、军区审批   第三十二条审议打算军事法规、军事规章草案时,呈报单位或者起草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作起草说明,中央军委法制机构、各单位法制工作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报告审查看法   审议打算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程序,分别按照中央军委和总部、军兵种、军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军事法规由中央军委主席签署指令予以发布,或者经中央军委批准,由有关总部、军兵种的最高首长签署指令予以发布   军事规章由总部、军兵种、军区最高首长签署指令予以发布两个以上单位结合制定的军事规章,由结合制定单位最高首长共同签署指令予以发布   第三十四条发布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指令,应当载明制定机关、序号、军事法规或者军事规章名称、施行日期、首长署名以及发布日期;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由会议审议通过的,还应当载明通过日期。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内容涉及军事隐秘的,应当在发布指令中标明隐秘等级发布指令格式见附录)   第三十五条不涉及军事隐秘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发布后,经制定机关批准,可以在全军性的报刊或者军兵种、军区的报刊上登载   第三十六条中央军委法制机构应当根据规定组织编辑出版正式版本的军事法规汇编、军事规章汇编   第七。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