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区无证行医取缔程序一、 检查取证1、 出示执法证件2、 书写现场检查笔录(见附件1)记录违法事实(包括正在开展的诊疗活动、存放的药品、医疗 器械、医疗废物及就诊患者等方面);记录无证行医人员的身份信 息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在现场的,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 签名并注明情况3、 拍照取证对无证行医人身份证明(见附件2)拍照,对无证行医场所、 悬挂的标识、就诊患者、药品、医疗器械及医疗废物等拍照或摄像, 留存现场影像资料二、 取缔实施1、 查封物品使用统一规格的专用物品袋,对现场无证行医的药品、器械及 设备等物品进行查封,重要器械及设备开具物品清单(见附件3)2、 下达取缔决定利用《卫生监督意见书》(见附件4)下达取缔决定3、 张贴取缔公告现场张贴取缔公告(见附件5)并拍摄照片,留存影像资料三、 进一步调查处理下达《行政处罚调查通知单》(见附件6),告知当事人按要 求携带相关材料在指定时间到卫生监督部门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按行政处罚程序予以没收药品器 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四、通报属地街乡镇政府落实打击无证行医的属地职责,对出租房屋和房东加强管理, 丰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将依法取缔的无证行医场所,填写《打击 非法行医工作协办通知单》(见附件7),报送至街、乡(镇)有 关部门,对无证行医场所严密监控,杜绝无证行医行为的反弹。
附件:1、 《现场检查笔录》模板2、 “行医者身份证明”模板3、 《物品清单》模板4、 《卫生监督意见书》模板5、 《取缔公告》模板6、 《行政处罚调查通知单》模板7、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协办通知单卫行政执法文现场检查笔录第 页共 页被检查人 联系地址(住址) 北京市丰台区 由K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检查机关: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局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检查地点:北京市丰台区我们是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员,监督证件号: , :现依法示证检查,情况如下:□ 1、该地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行医人员身份证件名称,证号;□ 3、非法行医地点性质:自有口、租赁口、流动场所口□ 4、行医人员不具有合法有效的资质□ 5、现场设置有诊桌和药柜口、摆有听诊器口、血压计口等医疗器械及药 品口□ 6、现场有使用过的棉签口、输液器口及注射器口等医疗废物□ 7、现场有“”字样的牌匾标识□ 8、现场有就诊患者正在接受输液治疗陪同检查人阅后签名:卫生监督员签名:、、年 月 日 年 月 日北京市卫生局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行医者身份证明(身份证、驾驶证、暂住证等)此打印件与原件一致。
行医者:XXXXX年XX月XX日 物品清单序物品名称单位数量备注当事人(签名):承办人(签名):卫生行政执法文书No 0061007卫生监督意见书被监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X地 址 北京市丰台区XXXXXXXX联系:监督意见:1、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2、 立即停止诊疗执业活动以下空白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局(盖章):被监督人签收:年 月 日 年 月 日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被监督人公告丰卫 医公字[2011] XX号我局于XX年 X 月 X 日 XX 时 XX 分 对北京市 丰台区XXXXXX 进行检查经查实 系未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行政许可,从事 活动上述活动违反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现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予以取缔特此公告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局 年月日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局 行政处罚调查通知书NO.0000236]年第 号被调查方我局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依法监督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涉嫌未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请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 时,到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室,接受调查。
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七里庄路31号邮政编码:100071联系:接受调查时请携带以下材料1、 本人身份证、暂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3、 行医人员合法有效的资质4、 租房合同5、 其他: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附件6: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协办通知单编号(街道、乡、镇): 一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方案的通知》(丰政办发〔 2008〕11号) 的文件精神,我局于 年_月_日对你辖区范围的 的非法行医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予以取缔非法行医人为() 岁, 系 省 (县)人请贵单位落实属地职责,对出租房屋和房东加强管理,我局将积极予以配合联系人:丰台区卫生局 刘红 :63821659电子邮箱:ftfbk@丰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王建通:63857587 附件:非法行医场所情况丰台区卫生局打击非法行医协调小组办公室(丰台区卫生局代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