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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的自动报警要求规范图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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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ID:473805562
火灾的自动报警要求规范图集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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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与文字符号注:本图集中直接控制线路包括连锁控制线路和手动直接控制专用线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框图〔现行)条文条文说明注:1. 本框图给出的是一个集中报警系统的构成示意图,用于说明系统中各局部之间的相互关系,在具体工程中,系统构成应由设计人员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展配置2 消防电源与备用电源的设置见本图集第71页提示1.《规X》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定义,明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具有联动控制功能2.本框图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现行架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框图〔目标)注:1.本框图给出的是一个集中报警系统的构成示意图用于说明系统中各局部之间的相互关系,在具体工程中,系统构成应由设计人员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展配置2.消防电源与备用电源的设置见本图集第71页提示1.本框图给出的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开展目标,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中各子系统自成系统,消防联动控制器不再直接控制末端设备,而是通过各种消防电气控制装置进展控制2.各种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将逐步成为定型产品,并均应通过消防认证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条文 条文说明注:1.方案I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只连接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等报警设备2.方案II中的消防联动控制器只连接输入、输出和输入/输出模块等需要联动控制的设备。

3.系统组建方式可见本图集第10页方案V提示1.条文中提到的3200点、1600点、200点和100点为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中较大者的限值当一个设备占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址时,按该设备的地址数量计数;系统中不允许出现一个地址带多个设备的使用情况每个输入/输出模块和多输入/输出模块地址数按设备生产厂家标称地址数计算2.条文中的额定容量是指每条总线回路的带载量,其值由生产厂家给出3.系统中,消防联动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直接连接的模块,都应计入设备或地址总数;而各子系统中的广播分区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器、防火门监控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等监控器、控制器所连接的模块属均不计入消防联动控制器所连接的模块总数注:1.方案III与方案IV既可以连接报警设备,又可以连接联动控制设备2.方案III适用于报警与联动控制分回路设计的系统,示例可见本图集第18页3.方案IV适用于报警与联动控制同回路设计的系统,示例可见本图集第19页4.方案V为报警与联动控制分回路分控制器设计的系统适用于较大建筑与建筑群的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提示1.火灾报警控制器按其功能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只具有火灾报警功能的控制器;一类是具有报警和联动自动消防设备功能的控制器,称为“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

2.条文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模块与消防联动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连接的模块含义不同前者模块主要是指火灾探测器所接的模块,如本身不带地址的火灾探测器配接的地址模块、特殊类型火灾探測器配接的信号转换模块等,虽然模块也属于输入模块的X畴,但与常规输入模块相比,增加了探测器复位、火警指示灯等功能;后者的模块是指用于联动功能的模块,如水流指示器、信号阀配接的输入模块,防火阀配接的输入或输入/输出模块等3.设置两台与以上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时,建议系统中报警和联动分别使用不同的回路,有利于系统的稳定性,即采用方案Ⅲ或方案Ⅴ的系统形式总线短路隔离器的设置(树形结构)〔省略〕提示1.条文中32点的含义与本图集第9页提示1不同,为消防设备的数量,不考虑设备地址定型送检的模块〔如输入/输出模块或多输入/输出模块〕按一个设备计算,对于模块箱应按模块箱中的模块数量计算2.本条文中的总线包括报警总线和电源线,总线短路隔离器应能隔离故障的报警总线和电源线3.本条文中的“穿越〞包括从一个防火分区进入另一个防火分区总线短路隔离器的设置(环形结构)提示1.图示3中,总线只是穿过防火分区,而在防火分区内不接任何设备时,在该防火分区可不设短路隔离器。

环形结构的总线短路隔离器可以设置在防火分区1或防火分区2侧2.某些设备生产厂家的总线短路隔离器产品占用地址数,地址数按设备生产厂家标称地址数计算3.总线短路隔离器可放置于模块箱内或沿路由就近挂墙安装,底边距地2.2m当安装于吊顶内时,底边宜距吊顶0.2m,附近应有检修吊顶,并做明显标识树形结构的总线短路隔离器也可集中放置于弱电竖井内4.环形结构和树形结构的总线短路隔离器产品一般不能通用5.如果火灾探测器本身自带隔离功能,如此可不再单独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6.总线回路采用树形结构还是环形结构,由设计人员确定,并选配相应的产品系统跨越避难层时的设计报警总线线路没有使用耐火线的要求,如果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跨越避难层,一旦发生火灾,将因线路烧断而无法报警和联动,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注:1.本图仅以地上工程为例,地下室局部可参照地上局部的设计2.本图按集中报警系统设计设计人员根据工程的规模和功能,也可按控制中心报警系统设计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组网形式可见本图第16、17、20页提示1.条文中的控制器是火灾报警控制器和联动控制器的统称2.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中,只有消防控制室内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直接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可跨越避难层,如图1和图2所示。

3.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如果在消防控制室或现场设置了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如此设置的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分区控制,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可以进入,但不能跨越〕如图2、图3所示4.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应与消防控制室内的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联网5.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宜设置在避难层,设置要求可见本图集第44页6.本图示中的直接手动控制专用线仅以屋顶排烟风机为例,区域火灾报警器只对排烟风机进展联动控制,而直接手动控制如此通过消防控制室内的手动控制盘实现7.条文说明中红色文字为规X勘误后的内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条文    1 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宜采用区域报警系统    2 不仅需要报警,同时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且只设置一台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保护对象,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并应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    3 设置两个与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或已设置两个与以上集中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条文说明〔省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成规X修编前后对照表注:规X修订取消了系统保护对象分级的相关内容,对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做了相应的修改,本表给出了2013年版规X与98年版规X之间的对照。

提示条文中“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含义,是指通过输入、输出模块对设备进展控制与接收反应区域报警系统允许使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输出接点不经过模块直接控制设备区域报警系统条文    1 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组成,系统中可包括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和指示楼层的区域显示器    2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3 系统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时,该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X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系统未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时,应设置火警传输设备条文说明集中报警系统框图条文    1 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    2 系统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应急广播的控制装置、消防专用总机等起集中控制作用的消防设备,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    3 系统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X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条文说明〔省略〕注:1.方案I~方案V采用系统框图形式绘制,并以报警总线和联动总线分回路设置的方式进展图示。

2.方案I~方案V中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仅表示了控制器和图形显示装置3.方案I~方案V中S1、S2、S3和C的含义见本图集第6、72页提示1.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与区域报警系统含义不同,前者是火灾报警控制器,可具有联动控制的功能;后者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一种系统类别2.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可以向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控制指令;而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只能将信息传送给集中报警控制器与接收、处理集中报警控制器的相关指令,不能向集中报警控制器发出控制指令注:方案I、方案II在消防控制室设置一台起集中功能的控制器;方案III除在消防控制室设置一台起集中功能的控制器,还可设置假如干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方案IV为对等网模式,所有控制器集中放置在消防控制室中,但只有一台起集中功能的控制器,其他控制器不直接手动控制消防设备,该模式适用于大型建筑群,控制器的形式可以根据实际工程灵活选择;方案V在方案IV的根底上,在消防控制室外增设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如超高层建筑的避难层内提示集中报警系统由于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不同组合,可产生多种设计方案,本图绘制了其中的五种方案供设计人员参考集中报警系统示例提示1.当设计人员选用的火灾警报器自带输出模块时,图中连接火灾警报器的输出模块〔红色)应取消。

2.水流指示器等发出联动反应信号的设备配接的模块,按联动设备计算地址数3.消火栓系统是否设置流量开关由给水排水专业确定 提示1.当设计人员选用的火灾警报器自带输出模块时,图中连接火灾警报器的输出模块〔红色)应取消2.水流指示器等发出联动反应信号的设备配接的模块,按联动设备计算地址数3.消火栓系统是否设置流量开关由给水排水专业确定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框图条文    1 有两个与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确定一个主消防控制室    2 主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所有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并应能控制重要的消防设备;各分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之间可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    3 系统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X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   条文说明〔省略〕注:1.方案I~方案III采用系统框图形式绘制2.控制器形成一/二的组成与出线见本图集第16页3.方案I为一个消防控制室内设置两个集中报警系统的情况,也可根据实际工程情况在消防控制室内设置多个集中报警系统;方案II为设置两个消防控制室的情况,此时应明确一个消防控制室为主消防控制室;方案III为设置多个消防控制室的情况,此时主消防控制室与分消防控制室之间可组成环网系统。

4.方案I~方案III中S3、S4、S5含义见本图集第72页提示1.条文中“重要的消防设备〞一般指共用的消防设备2.当设置两个与两个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对于共用的消防设备,如多栋建筑共用的消防水泵设备,应由主消防控制室控制,特殊情况〔如线路太长〕可由最近的分消防控制室控制对于仅供建筑单体使用的消防设备,如消防风机设备,应由该建筑内消防控制室控制3.图形显示装置、集中报警控制器之间应通过各自的通信线〔S3、S4、S5〕连接消防控制室布置图条文〔省略〕条文    1 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2 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3 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4 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5 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间有明显间隔条文说明〔省略〕注:1.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电子信息设备应远离防雷引下线2.消防应急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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