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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引发银行被诉案件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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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Case 银苑说法 50 2013第6期(总第323期) 1987年创刊 近年来,有关商业银行发生一些民间借贷引发的被诉案件,其中一类表现为借贷双方引 诱银行员工在民间借贷协议上签名、盖章,起诉银行要求银行承担担保或还款责任这种案 件涉及金额较大、影响面广、涉及问题较为敏感,如处理不当将使银行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 和声誉风险本案通过某银行促使法院驳回出资人要求银行承担担保责任诉讼请求,维护了 银行的合法权益,对商业银行处理类似案件和加强风险防控工作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民间借贷引发银行被诉案件及启示 □ 王志永/文 一、案例法律分析 近年来,我国部分商业银行相继发 生了一些因民间借贷引发的被诉案件纠 纷,主要表现为银行员工擅自为民间借 贷提供担保、参与非法集资等这类案 件被诉金额较大、影响面广、涉及问题 较为敏感,如处理不当,将使商业银行 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本案 是一起较为典型的银行员工擅自为民间 借贷提供担保引发的被诉案件,争议焦 点集中在两方面:一是某银行与马某之 间的借款保函是否有效成立;二是某银 行是否应就马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 关于某银行与马某之间的借款(一) 关于某银行与马某之间的借款 保函是否有效成立问题。

保函是否有效成立问题马某以其所持 有的 《借款保函》 以及3份催收函为依据 要求某银行在2000万元保函额度内承担 担保责任但是,根据有关刑事判决书 所认定的事实,借款保函及催收函上加 盖的某银行印章系王某私刻,马某所持 保函也是王某伪造笔者认为,伪造的 借款保函对某银行不发生效力,某银行 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Law Case 银苑说法 51 2013第6期(总第323期) 1987年创刊 案 例案 例 2007 年 9 月 3 日,北京某公司董事长牛某经人介绍与马某相识,牛某向马某提出向其借款 1500 万元,马某要 求提供银行担保,后牛某通过杨某、于某找到某银行副行长王某,让其以某银行的名义提供担保2007 年 9 月 5 日, 王某私刻了某银行印章,在某银行副行长办公室向受益人马某、陈某出具有效期为 30 天的《借款保函》 ,主要内容 为 : “根据借款人牛某、杨某于 2007 年 9 月 6 日签订的编号为 001 的借款合同,我行应借款人要求提供金额不超过 人民币贰千万元的借款保函” , 并加盖伪造的某银行印章2007 年 9 月 6 日, 牛某和北京某公司向马某出具借条一张, 内容为 : “今借马某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贰拾天内归还。

借款时间为 2007 年 9 月 6 日,归还时间为 2007 年 9 月 26 日借款人 : 牛某” ,借款人处还盖有北京某公司公章随后,陈某将 1500 万元人民币汇入杨某的银行账户中, 该款实际由王某和牛某使用 《借款保函》有效期即将届满时,牛某等人均未按期还款马某和陈某于 2007 年 9 月 30 日向某银行发出《催 收函》 ,由王某签收,并加盖伪造的某银行印章2007 年 11 月 12 日、2007 年 12 月 5 日,马某和陈某先后又向某银 行发出两份《催收函》 ,同样由王某签收,并加盖伪造的某银行印章第一份《催收函》主要内容为“借款保函将于 2007 年 10 月 12 日到期,请尽快筹集资金为借款人偿还壹仟伍佰万元的借款” 王某在《催收函》上注明 : “此款延 期一个月,于 2007 年 11 月 12 日到期” 第二份《书面催收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借款保函将于 2007 年 11 月 12 日 到期,请贵行尽快筹集资金为牛某、杨某偿还壹仟伍佰万元的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 王某在《催收函》上注明:“一 个月内确保款项全部清还” 第三份《催收函》主要内容为“接到本函后立即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偿还 1500 万元及 由于牛某、杨某未按期还款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逾期还款的利息、交通费等) ” 。

2008 年 5 月 8 日, 王某以个人名义与牛某签订了《关于归还马某欠款确认书》 , 主要内容为“双方(王某与牛某) 共同使用马某个人款项壹仟伍佰万元整,现逾期未还,特签订本还款确认书,明确双方(王某与牛某)还款时间及 数额及相应利息” 确认条款主要包括 : “2007 年 9 月 6 日,王某向马某出具保证还款的担保书 ; 王某在借款现金到 位后,使用了其中陆佰陆拾伍万元 ; 王某保证于 2008 年 5 月 30 日前归还全部本金,6 月 20 日前归还此笔借款产生 的相应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 ; 牛某所使用的借款由牛某单独归还马某本人,其数额与相应利息由牛某同债权人马某 另行约定,与王某无关” 另注明 : “经甲方(王某)确认甲方使用资金陆佰万元整而不是陆佰陆拾伍万元” 2008 年 5 月 21 日,王某出具《还款计划》 ,主要内容为 : “王某欠马某人民币陆佰万元整,于 2008 年 6 月 20 日前全部归还,否则同意从借款日 2007 年 9 月 6 日开始计付利息” 由张某承担连带责任,另注明 : “抵押物为张某 房产,保证期间为上述款项还清为止” 因王某仅归还 110 万元,其余借款未还,马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0 年 12 月 17 日,王某被法院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随后,马某将北京某公司、牛某和某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北 京某公司、牛某还款,某银行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 : 马某所提交的借款保函系王某使用私刻印章伪造,马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某银行对王某 个人的犯罪行为在监管及防控上存在过错,同时,马某作为大额资金的出借者,在没有某银行以程序或单据确认的 情形下,仅凭王某个人出具的盖有“银行印章”保函,轻易确认保函的真实性,存在过错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北 京某公司和牛某偿还马某 900 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王某偿还马某 490 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驳回马某要求某银行 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某银行胜诉 首先, 《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 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 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 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 案中,借款保函系王某伪造,即王某并 没有代某银行出具借款保函的代理权, 事后该保函也未经某银行追认,保函对 某银行不发生法律效力 其次,王某系某银行副行长,其在 办公室内向马某出具保函,马某认为 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表见代理,应当 对某银行发生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 四十九条的规定,表见代理系指行为人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 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善意 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 具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判断 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关键在于相对人是 否为善意与储蓄合同等民事合同不 同,客户所从事的民间借贷活动,目的 是赚取高额利息,属于投资行为,构成 商法上的商行为,有关民间借贷合同 属于商事合同这种情况下,客户属于 Law Case 银苑说法 52 2013第6期(总第323期) 1987年创刊 商事主体,不是消费者,应当具备较一 般民事主体更高的注意义务这种注意 义务体现在,客户作为商人,具备一定 的金融、投资知识和经验,熟悉银行有 关监管规定和业务流程,知晓银行不得 对外借款、支行不具备提供融资担保资 质、银行印章具有严格的审批管理制度 等情况如果银行员工以银行名义为民 间借贷提供担保,可以认为客户没有尽 到注意义务,不属于善意且无过失的相 对人,不得主张表见代理对此,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 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 14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判断合同相对人 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时,应当 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 综合判断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 义务,此外还要考虑合同的缔结时间、 以谁的名义签字、是否盖有相关印章及 印章真伪、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与地点、 购买的材料、租赁的器材、所借款项的 用途、建筑单位是否知道项目经理的行 为、是否参与合同履行等各种因素,作 出综合分析判断” 。

本案中,王某私刻公章向马某出具 借款保函的整个过程中,仅有王某一 人,没有经过该银行审批等流程同 时,保函中注明 “001号借款合同” 的借 款人为牛某及杨某,而马某在案件审理 时提供的001号借条上借款人为牛某和 北京某公司 (即牛某任法定代表人的公 司) , 因此,无论是从业务办理流程方面 还是保函内容方面,本案借款保函都具有 较大瑕疵,马某作为商人对此未尽到充分 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不属于 善意且无过失的相对人因此,本案不应 适用 《合同法》 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最后, 《合同法》 第五十条规定,法 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 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 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 效由于银行对开具保函具有严格的授权 制度和审批流程,王某作为某银行副行长 并无权对外开具借款保函,且王某也并非 某银行的负责人因此,王某的行为不构 成表见代表,对某银行不发生效力 综上,王某私刻印章伪造的《借款 保函》 对某银行不发生效力,某银行无 需承担担保责任 (二) 关于某银行是否应就马某损失(二) 关于某银行是否应就马某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承担赔偿责任问题。

如上所述,某银行与 马某之间的 《借款保函》 无效,某银行无 需根据保函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庭审 中,马某主张某银行对王某管理不严,导 致王某私刻印章对外出具保函,给马某造 成的损失,某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 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第一款关于 “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 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 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 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 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 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 事责任” 的规定,尽管王某是某银行的 副行长,且马某是在王某办公室内拿到 借款保函,但王某实施的犯罪行为,在 整个行为过程中都是瞒着某银行的主要 负责人和其他员工,某银行对王某的犯罪 行为并不知情,也无法控制同时,商业 银行实行授权经营,某银行作为基层支 行,上级行给某银行的授权中并没有出具 保函这项授权,某银行不具有经营保函业 务的资质,也从未办理过此项业务,某银 行无法预料到王某私刻印章出具保函的行 为因此,某银行对于王某私刻印章并无 明显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相关启示 (一) 加强员工行为规范管理,避免(一) 加强员工行为规范管理,避免 员工违规操作和案件发生。

员工违规操作和案件发生在当前较为 复杂的社会环境下,不法分子利用商业 银行员工急于发展业务心理,以拉大客 户、吸收大额存款等为诱饵,诱骗银行 员工参与民间借贷个别员工禁不住诱 惑,在大客户面前放弃原则,甚至违法 违规操作,为不法分子利用银行平台进 行民间借贷创造了条件为从源头上防 控与民间借贷相关的法律风险,商业银 行要切实抓好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工作, 加强员工思想教育,积极培育员工法律 文化要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化被动 服从规章制度为主动执行规章制度,使每 一位员工都成为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主 体,积极营造依法合规、诚实守信的工作 氛围,做到人人讲制度、人人重诚信,不 断提升全行员工规章制度执行力 (二) 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民间借(二) 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民间借 贷引发的被诉案件发生贷引发的被诉案件发生近年来,利用 银行操作风险向银行转嫁高利贷风险的 被诉案件时有发生,这些被诉案件很多 涉及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或员工犯罪 问题商业银行要认真贯彻落实银监会 《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 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 (银监发 [2012]160号) 有关要求,防范辖内员工 从事违规吸储、私自代客投资理财和 为民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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