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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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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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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1. 9月1日,甲市A区 A国家税务局对B公司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并于当天以信函方式寄出,A公司于9月5日收到该信函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A公司如对该行政机关地决定不服,可以在一定期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问: (1) B公司应在何期间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为什么?(2) 受理B公司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谁?(3) 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谁?被申请人是谁?答案 :(1) 9月5日至 11月4日当事人觉得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懂得”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3) 申请人是B公司,被申请人是甲市A区A国家税务局 2. A公司与B公司依法签订了货品买卖合同,但由于该合同履行前发生了地震,致使合同无法履行A公司据此依法解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问:(1) A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指出主体、客体、内容是什么?(2) 引起A与B双措施律关系的产生、终结的法律事实是什么?答案 :(1) A与B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主体是A公司与B公司客体是买卖的标的、货品内容是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权利和义务。

2) 引起A与B双措施律关系的产生的法律事实是A、B依法签订合同的行为引起A、B双措施律关系终结的法律事实是地震这一事由3.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品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单独制定了仲裁条款事后甲公司发目前签订合同步对该有关事项存在重大误解问:(1) 甲公司可否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2〕 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与否应当受理?答案 :(1)  甲公司可以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2) 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仲裁合同独立有效,虽然合同变更、解除、终结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合同的效力仲裁合同合法有效的,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 8月10日A县甲皮鞋厂与B市的橡胶厂签定一份购销合同,由橡胶厂供货,货到后15日甲公司付款合同规定,由橡胶厂代办托运乙橡胶厂按期发货后,甲皮鞋厂以该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货款,并规定退货乙橡胶厂表达不批准,于是发生合同争议乙橡胶厂准备提起诉讼问:乙橡胶厂可以向哪里的法院起诉?为什么?  答案:乙橡胶厂可以向A县法院,也可以向 B市法院提起诉讼,A县法院,B市法院对该案均有管辖权。

由于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甲皮鞋厂位于A县,故A县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又:本案的合同规定由橡胶厂代办托运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凡合同规定由供方代办托运,发运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据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B市,因而B市法院对该案也享有管辖权因此,乙橡胶厂可以向A县法院,也可以向B市法院提起诉讼第三章 公司法 1.某市甲、乙、丙三家国有公司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共同出资组建某有限责任公司,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以生产经营业务为主,甲公司用货币出资;乙公司用厂房、设备等实物出资;丙公司以其商标权和专利权出资三方商定公司董事会由7人构成规定:(1)回答该有限责任公司应由哪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2)阐明该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3)分析各发起人的出资应如何确认和缴纳4)回答公司董事会应由哪些方面的人士构成答案:(1)该有限责任公司系由市政府批准发起成立的,因此其设立登记手续应在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2)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3)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其出资金额必须通过评估确认,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出资应以其提供的实物经评估确认的金额认定。

各发起人出资缴纳程序如下:以货币出资的,股东货币出资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公司的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作价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的转移手续,股东所有交纳出资后,必须通过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4)由两个以上国有公司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因此,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有甲、乙、丙公司的代表外,还应有公司职工代表共同构成公司董事会2.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其中甲投资者占30%,乙投资者占45%,丙投资者占25%,半年度实现利润100万元,上年度亏损为50万元,已知公司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股东会决定不提取任意公积金规定:阐明该公司本年度利润应如何分派答案:(100-50)=50(万元)50-50×25%=37.5(万元)37.5×10%=3.75(万元)37.5-3.75=33.75(万元)甲33.75×30%;乙33.75×45%;丙33.75×25%3.A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如下:(1)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如下决策:①根据经理丙的提名解雇财务负责人甲;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责成董事乙准备有关发行文献报送有关部门审批。

2)该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税后利润3000余万元;公司自成立以来没有发生亏损,已提取法定公积金合计额为2600万元,公司决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3)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所有转让给丁;丙还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A公司业务同类的营业活动4)公司以“财政部门无权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会计检查”为由,回绝财政局的检查规定:(1)回答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策与否符合国内公司法的规定阐明理由2)回答A公司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做法与否符合国内公司法的规定阐明理由3)分析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转让给丁与否符合国内公司法的规定阐明理由4)分析公司经理丙能否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A公司业务同类的营业活动;丙从该营业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应如何解决5)A公司回绝市财政局对该公司会计工作检查的理由与否符合国内会计法规定为什么?答案:(1)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策,第一项符合国内公司法规定,第二项不符合董事会职权中,有权聘任、解雇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股东大会的职权,而不是董事会2)符合公司法规定,法定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10%提取,当公司公积金合计金额已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3)不符合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我司股份总数的25%,“所有转让”股份不符合规定4)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自营或者为她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5)不符合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有权依法对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实行监督4.甲、乙国有公司与此外9家国有公司拟联合组建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如下简称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建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有关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合同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初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5月,光中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中所定的金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她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2月,公司通过一段时间运作后,经济效益好,董事会制定了一种增长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既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长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投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38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

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策,并授权董事会执行3月,光中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背了合同规定被诉之法院,对方以光中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规定光中公司承当违约责任规定:(1)分析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签订的公司章程中有关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为什么?(2)回答光中公司的初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与否合法为什么?(3)分析光中公司董事会作出有关甲出资局限性的解决方案内容与否合法为什么?(4)分析光中公司股东会做出的增资决策与否合法为什么?(5)回答光中公司与否应替海南分公司承当违约责任为什么?答案:(1)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签订的公司章程有关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建议权的规定不合法公司法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均可以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而在光中公司的章程中却规定临时会议须经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建议召开,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2)光中公司的初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初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光中公司的股东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初次会议应由乙召集和主持3)光中公司董事会作出的有关甲出资局限性的解决方案的内容不合法。

由于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齐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她股东对其承当连带责任而并非由其她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她股东承当连带责任4)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策不合法表决时,批准股东的出资额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未达到2/3的比例,因此,增资决策不能通过5)光中公司应替海南分公司承当违约责任由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承当第五章 合同法 1.甲公司于3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电报称:“既有A型钢材100吨,每吨25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到电报之日起一周内答复,也可直接带款提货3月12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复电称:“接受贵方提供的A型钢材100吨,但价格但愿以每吨2400元成交,如批准可在7日内将货送至我司”甲公司接电后未予答复规定: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规定,回答如下问题:(1)甲、乙之间合同与否成立?为什么?(2)如甲公司在3月11日得知A型钢材也许涨价,拟撤销要约,与否可以?为什么?(3)假设乙公司在3月20日复电给甲公司称:“完全接受贵方条件”。

甲公司接电后未予答复,则甲、乙之间合同关系与否成立?为什么?(4)假设乙公司接到甲公司3月10日电报后,于3月12日派人带款提货,而此时甲公司已将这100吨钢材高价卖给了丙公司,甲公司与否需对乙公司承当法律责任?为什么?答案:(1)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由于乙公司的答复变更了甲公司要约中实质性内容,不属于承诺,而是一种新要约,甲公司接电后未予答复,故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2)不可以由于合同法规定,要约人拟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本案中,甲的要约中拟定了承诺期限,故甲不得撤销要约3)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由于乙公司已超越承诺期发出承诺,应视为新要约,故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4)甲公司应对乙公司承当法律责任由于乙公司在承诺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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