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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刑诉法解释》修正前后对照表万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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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刑诉法解释》修正前后对照表万国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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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教育 研发中心司法考试资料精华 1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 修改前后对照表修改前后对照表 万国研发中心整理 万国研发中心整理 (修改前条文中下划线部分是新规则中删减的内容;修改后条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对原规则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 (修改前条文中下划线部分是新规则中删减的内容;修改后条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对原规则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 修改前 修改后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章 管辖 第一章 管辖 第一章 管辖 第一章 管辖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 、 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2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 3 、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 4 、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 、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 2 、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 3 、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 4 、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 5 、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 6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7 、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条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第二条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万国教育 研发中心司法考试资料精华 2 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产犯罪,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第三条第三条 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 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 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 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 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第三条第三条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 (本条内容删除本条内容删除) 第六条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条内容删除)(本条内容删除) 第八条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 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 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第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 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第十条 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 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六条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 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 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第七条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 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第八条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其入境地或者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第九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 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前款规定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第十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判决的,由原审地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的,由服刑地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但是,在万国教育 研发中心司法考试资料精华 3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 由犯罪地的人民法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 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 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第五条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一人犯数罪、 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 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审判决定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 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十日内作出决定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 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院审判: (一)重大、复杂案件;(一)重大、复杂案件; (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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