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学的历史西方法学的历史 •研究法学史的意义•研究法学史的方法•西方法哲学史•中国法理学史历史研究的意义:•“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历史上的问题在当代社会 依然存在本专题学习目的在于,深入理解前人对 法学的话语体系和问题意识的把握•法学史要研究的就是前人对于法律现象的认识史、 观念史• 李大钊:“历史不是只记过去事实的记录,亦不是只记过去的政治事实的记录历史是亘过去、 现在、未来的整个的全人类生活那些只记过去 事实的记录,必欲称之为历史,只能称为记述的 历史,决不是那生活的历史• 历史本身既指已有的事实,又指我们对这种事实 的记录事实有“实在的事实”和“历史的事实”之分西方法学史的几个关键问题一个主题——什么是法两个主线——自然法与实在法三个派别——自然法学、分析法学、社会法学四个阶段——古代(古希腊罗马时期法学)欧洲中世纪近现代法学(17、18C至20C)当代法学(战后,20C60、70年代至今)基本线索:古典自然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社会法学——自然法学战后复兴——三大学派鼎立(论战)——三大派相互靠拢——非法学思潮的影响西方法哲学的主要发展阶段:•古希腊的正义和法治观念•罗马法学•欧洲中世纪法学•西方近代法学•多元化的现代西方法学古希腊 前8世纪——前3世纪•特点:城邦小国寡民,并非统一的国家;各城邦 法律不同;不存在法律职业。
•两大对立的城邦法律体系:斯巴达、雅典•古希腊是正义、法治思想的源头古希腊三杰之 苏格拉底(前469-399) •苏格拉底没有著作留存,其思想体现在弟子柏拉图 、色诺芬的著作中•主要观点:1.道德规范的混乱是由于在知识上没有确定是非善 恶标准所致2.遵守法律是一种美德,因此守法就是正义,遵守 法律是道德的要求3.苏格拉底教学法的特点苏格拉底的审判 •西方历史上两大著名审判:苏格拉底审判和耶稣 审判•“言论思想自由的殉道者” 《苏格拉底的审判》 ,斯东著,三联书店古希腊三杰之柏拉图(前427-347)•主要著作:《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西方历史上第一部法学著 作)正义思想、理性思想•正义——理性支配欲望,精神•支配肉体;正义即和谐,各守本分•法律是理性的命令,立法的最高标•准是善德•人治思想——法治思想古希腊三杰之亚里士多德(前384-322) •百科全书式的学者•主要著作:《政治学》、•《雅典政制》、•《尼各马可伦理学》•关于法的定义:正义性、•普遍性、平等性、可变性、•权威性•法治思想;法治的定义1.荷马史诗《伊利亚特》、《奥德赛》和希腊悲剧《安 提戈涅》2.智者派对于正义的思考:自然与习俗的区分。
3.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正义理论:从对于各种美德的定 义到正义的理念4.《理想国》中的正义论5.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古希腊的正义理论•在柏拉图那里,各种理念本身就构成了一个具有 等级秩序的“理念世界”这个“理念世界”由 低级到高级大体上可以分为自然物的理念、人造 物的理念、数学意义上的理念、范畴意义上的理 念、道德和审美领域的理念,以及作为最高理念 的“善”的理念善的理念构成各种理念由以派 生的终极根据,所有的事物和理念都趋向于“善 ”的理念的秩序井然的世界模型和本体论体系古希腊的法治观念v法律对希腊人来说就是国家的凝聚力 v亚里士多德经典性的法治定义在《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指出,达到美好生活乃是政治组织的主要目标,而唯一可行的手段就是真正建立起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亚里士多德放弃了 “哲学王”理念,“法律” 是“不受欲望影响的智慧”,明确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和“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理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法治”为最优良的治国方略•亚里士多德首次对“法治”作了系统界定和阐释,他所理解的法治包括三要素:第一,法治指向公共或 普遍的利益,它不同于为了单一阶级或个人利益的 宗派统治或暴君专制;第二,在依据普遍规则而不 是依靠专断命令进行统治的意义上,同时也是在政 府重视法规所认可的习惯和约定常规的比较笼统的 意义上,法治意味着守法的统治;第三,法治意味 着治理心甘情愿的臣民,法治得以落实的文化——心理保障在于被治者对于法律的基本信念。
罗马法 前5世纪——公元6世纪•罗马民族是务实的,具有深厚的“实用理性”的精神 传统,正是这种实用理性将希腊人在思辨王国里取得 的成果最终落实到了现实的实际事务之中,与人们的 实际生活结为一体,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中体现着理性 精神,传承了希腊文化,其结果是使罗马法和罗马法 学成为世所公认的西方文明史上最伟大的精神力量之 一•职业法学家、专门的法学著作、法学教育、独立的法 学流派•内容完备、影响深远:近现代民法学的基础、大陆体 系的渊源罗马法的历史地位(一)形成时期罗马世俗法学,始于公元前3世纪之后佛拉维乌斯、 柯隆加尼乌斯、阿埃利乌前304年,佛拉维乌斯将法律 诉讼文书盗出来予以公布;公元前254年,柯隆加尼乌斯 在公开场合公开地传授法律知识,这成为罗马世俗法学产 生的一个重要标志;大约公元前200年,阿埃利乌斯以非 神官的身份著有大部头的关于市民法的三部书,这就为后 来的世俗法学的产生奠定了基础,标志着罗马法学的形成 严格意义上的罗马法学的世俗化是在公元前100年以后 ,这时骑士阶层出身的法学家在法学家阶层中占据了主流 地位,才形成了严格意义上的罗马世俗法学罗马法的历史进程(二)发展时期西塞罗(Cicero,公元前106—前43)接受了斯多亚学派的自然法理论,把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发展为系统的自然法论,区分了自然法与人定法,认为自然法是神的理性和自然正义,是衡量人定法的正当性标准。
由于法律的统治是理性的统治,所以法治是政体最好的选择三)昌盛时期古典时期,也即黄金时期,也是罗马帝国的繁 荣时期,法治观念在罗马深入人心奥古斯都授予 部分法学家以解答权,解答权的授予极大地提高了 罗马法学和法学家的地位,刺激了法学家的竞争; 学派——萨宾派和普罗库鲁斯派五大法学家—— 盖尤斯(Gaius,130—180),保罗(Paulus,? —222),乌尔比安(Ulpianus,166—228),帕 比尼安(Papinionus,150—212),莫蒂斯蒂鲁斯 (Modestinus,?—224),他们协助皇帝立法、 解答法律问题、撰写法学著作、从事法学教育,对 罗马法学做出了杰出贡献四)衰落时期“引证法”,明确宣布只有五大法学家的著述 才具有法律效力,“五大法学家”的称号从此建 立;当五大法学家意见不一致时,以多数为准; 如果势均力敌时,以帕比尼安为准;如果帕比尼 安没有谈到,就以五大法学家中比较公正的为准 这就扼杀了罗马法学的创造性精神,使罗马法 学日趋衰落查(尤)士丁尼在位时期(公元527—565)《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以及他死后才最后编定的《查士丁尼新律》,统称“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
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对世界法学,特别是对近代民法典和民法学的影响是直接而深刻的,它在内容和体例上为大陆法系的德国派和法国派树立了范例五)中兴时期罗马法学经历了上千年的演变,内容丰富而 复杂从总体上看,罗马法学的基本特质可以概 括为相互联系的四个方面:以私法为研究中心; 以唯理论和自然理性观为指导;重在解决法律实 务;同国家权力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恩格斯:“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 品生产的完整的法”成为欧洲商品经济法制的 源头欧洲中世纪法学•注释法学:注释法学派、注解法学派•教会法学:《教会法矛盾调和集》 •经院哲学家的法律观:•奥古斯丁(Augustinus,354—430) •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1226—1274)•在阿奎那看来,整个宇宙由神、理性、政治权威 这三种秩序组成,由此而把法律分成四类:一是 永恒法,是神的理性的体现,是上帝用来统治整 个宇宙的规则;二是自然法,是永恒法对理性动 物的关系,自然法就是上帝引导和统治人类的法 律;三是人法,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人法必 须服从于自然法;四是神法,即《圣经》,是主 宰人类的法律,是永恒法的体现。
西方近代法学(一)近代法学的主导思想•以人为目的而非手段•自由思想•权利学说(二) 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三个阶段:法学与神学的分离个人权利的推导应用阶段•三大特征:古典自然法学派论说的主题是自然权利 说与社会契约论三)哲理法学派哲理法学亦称法的形而上 学,它用抽象的思辨方法来研 究法律问题• 康德(Immanuel Kant,1724 —1804)《法的形而上学》• 黑格尔(G.W.F.Hegel,1770 —1831)《法哲学原理》(四)历史法学派•胡果(Gustav Hugo,1764—1844 )•萨维尼(Fredrich Karl von Savigny,1779—1861 ) 历史法学派主张用历史的观点 来考察法律五)功利主义法学•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约翰·斯图尔特·密尔(J.S.Mill,1806—1873)• 分析法学与哲理法学、历史法学并列,是西方十九 世纪三大法学,其主要代表是奥斯丁(John Austin,1790—1859),1832年出版《法理学的范 围》一书,建立起分析法学 • 四大特征(六)分析实证法学多元化的西方现代法学(一)自然法学的复兴•复兴的主要原因•富勒(Lon Fuller,1902—1978)•《法律的道德性》(二)新分析法学•凯尔森(Hans Kelsen,1881—1973)的纯粹法学•哈特(H.L.A.Hart,1907—1993)的《法律的概念》(三)社会学法学1.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1874—1964)提 出了 法律的社会控制理论。
2.20世纪20、30年代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兴起• 卡多佐(Benjamin Cardozo,1870—1938)• 霍姆斯(O.W.Holmes,1841—1935)“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的卡尔·卢埃林(Karl.N.Llewellyn,1893—1962 )• 杰罗姆·弗兰克(Jerome.N. Frank,1889—1957 )其他法学派经济分析法学• 理查德·波斯纳(Richard.A.Posner,1937—)•《法律的经济分析》批判法学 • 罗伯特·昂格尔(Roberto Unger,1949—) •《批判法学运动》后现代法学考研试题解析请从以下四位法学人物中任选一位,论述他 的主要学术贡献、学术地位以及给你最深的印象 :(35分)(北大2010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1、哈特;2、德沃金;3、埃利希;4、凯尔森请从以下四部著作中任选一种,论述它的主 要学术贡献、渊源及其流变、给你最深的印象: (40分)(北大2010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1、查士丁尼:《法学总论》;2、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4、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请从以下四个法学流派思潮中任选一个,论 述它的主要学术特质、学术地位、渊源及其流变 :(40分)(北大2010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1、功利主义法学;2、分析实证主义法学;3、经济分析法学;4、新自然法学。
辨析题:自然权利是人天生固有的权利 (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解析:自然权利是天赋的、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是理论上存在的 权利自然权利出自古希腊哲学的自然法理论,构成了古典自然法 学说的要义文艺复兴以来,“自然权利”是西方政治和法律思想的 一个重要论题英国哲学家洛克在《政府论 》中对“自然权利”作了 个人界定:“人们……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 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的关系” ;“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