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学校幼儿园老师职业道德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方法第一条 为规范老师职业行为,保障老师、同学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中学校老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方法(2018 年修订)》《新时代中学校 老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 园老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中学校老师是指一般中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训练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训练等机构的老师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 个月,记过期限为 12 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 24 个月其他处理包括赐予批判训练、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判、调离教学(保教)岗位、停止教学(保教)活动,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方案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老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准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条 中学校幼儿园老师师德负面清单主要内容:(一)在训练教学、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心权威、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和宣扬封建迷信等活动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保教工作,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或未经学校同意擅自从事影响训练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五)卑视、污辱同学,虐待、损害同学六)在训练教学、保教活动中遇突发大事、面临危急时,不顾同学安危, 擅离职守七)与同学发生不正值关系,对同学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存在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九)索要、收受同学及家长财物或参与由同学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消遣休闲等活动,向同学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供应相关信息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第五条 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发觉老师存在违反第四条列进行为的,应当准时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赐予相应处理。
作出处理打算前,应当听取老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同学、其他老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 并告知老师有要求进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赐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以上的处分,老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打算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第六条 赐予老师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正、训练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精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七条 老师在接受调查处理期间, 不宜连续履行职责的,.可以依据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或其主管部门暂停其相关工作第八条 赐予老师处理依据以下权限打算:(一)赐予批判训练、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判、调离教学岗位、停止教学活动,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方案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依据管理权限,由老师所在学校或其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打算二)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老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部门打算民办学校老师由所在学校做出打算,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三)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老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部门打算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老师由所在学校做出打算,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四)开除处分,公办学校老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部门打算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老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老师由所在学校打算并解除其聘用(劳动)合同,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处理打算应当书面通知老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第十条 老师不服处理打算的, 可以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第十一条 按以下要求使用处理结果:(一)老师受处处分的,符合《老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训练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老师资格老师受处分期间暂缓老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丢失老师资格的, 不能重新取得老师资格二)老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三)老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谋取的嘉奖、荣誉称号,或在嘉奖、荣誉称号期间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严峻的按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取消其相应的嘉奖、荣誉称号老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获得的经济利益,必需赐予清退或上缴四)老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赐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赐予开除处分。
老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惩处的,丢失老师资格五)实习或见习老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处处分的,应定为实习或见习不合格,终止实习或见习,处分期内学校不得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第十二条 对老师受开除以外的处理, 在期满后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毁灭违法违纪情形的,予以解除老师在受处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依据有关规定赐予个人记功以上嘉奖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理处理打算和处理解除打算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老师管理信息系统第十三条 学校及其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实行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判、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峻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训练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觉不准时;(三)对已发觉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打算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五)多次毁灭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第十四条 各地各校可依据本方法,结合当地实际状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 年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训练部〈中学校老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方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