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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租房合同的条件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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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租房合同的条件和情形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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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租房合同的条件和情形解除租房合同的条件和情形一、承租人解除租房合同的条件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展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局部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局部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平安或者安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到达危及承租人的平安或者安康的程度我们认为,对于租赁房屋的瑕疵,不管是物的瑕疵还是权利瑕疵,只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承租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对于承租人因租赁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张解除合同的,应满足以下要件: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碍必须到达严重程度但是,假如租赁房屋对于承租人有特别利害关系的,那么该障碍即使未到达严重程度,也应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

2、出租人不于催告的期限内进展修缮但在修缮为不可能或者虽有可能但于承租人已无利益的,那么无需催告即可主张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用语是可以随时解除oM但应注意的是,其前提是租赁房屋的瑕疵已到达危及承租人(包括同住人)的平安或者安康的程度在此种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响其解除合同这一点与一般的合同解除规那么不同,其立法理由在于要绝对保护人的生命与安康对此条作相反解释,就是,假如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平安或者安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二、出租人解除租房合同的情形1、承租人违背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展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

《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 页 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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