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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及其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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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及其案例分析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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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林业行政处罚及其案例分析 林业行政处置及其案例分析 重庆市林业局政策法规处 米仁忠 一、林业行政处置概述 林业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森林法》和其他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而应当受到林业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查处的行政违法事实 构成林业行政案件必备条件,一是具有明确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二是具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事实,三是依法理应赋予林业行政处置 (一)林业行政处置的概念和特点 1、林业行政处置的概念:林业行政处置是指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有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作出的具有行政法律制裁性质的概括行政行为 2、林业行政处置的特点: (1)林业行政处置是国家行政处置的一个重要方面,属于行政法律制裁性质的概括行政行为; (2)林业行政处置的主体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林业行政处置的对象是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4)林业行政处置务必依法依规实施 (二)林业行政处置的根本原那么 1、处置法定原那么。

1 (1)林业行政处置务必有法定依据; (2)林业行政处置的主体及其适用林业行政处置的权限务必是法定的; (3)林业行政处置的程序务必是法定的; (4)需要受到林业行政处置的行为务必是法定的 2、公开、公允、公正的原那么林业行政执法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允、公正”的原那么,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校正执法过程中趾高气扬、态度冷漠,敷衍塞责甚至动輒训斥等现象;校正吃拿卡要,以权谋私,有意刁难,办人情案、关系案等现象 3、以人为本的原那么实施林业行政处置务必坚持以人为本,真正明确行政执法就是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执法就是服务,执法就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执法理念;校正执法就是罚款、执法就是“创收”的错误熟悉;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坚韧树立“公仆”意识,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坚持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肃穆执法、文明执法,在管理中供给优质服务,在服务中加强管理 4、处置与教导相结合的原那么实施林业行政处置务必坚持处置与教导相结合,教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行政处置应当以教导行政相对人守法为目的,视行政相对人违法情节轻重依法酌情实施行政处置。

5、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的原那么 (1)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2)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保障当事人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利《林业行政处置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赋予的林业行政处置,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林业行政处置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2 政诉讼;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赋予行政处置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6、处置切实实时的原那么一是认定事实领会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赋予林业行政处置二是案件定性切实案件定性不准,处置无效三是适用法律正确适用法律不正确,处置无效四是处置幅度得当遏止不分情节轻重一律实行顶额罚款的做法在不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对等原那么的前提下,行政执法机关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对初次违法且情节显著微弱的,应当适用警告种类的行政处置,慎用罚款种类的行政处置五是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林业行政处置案件自主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处境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7、处置救济的原那么,让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辩理由成立应予采用;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等 (三)林业行政处置的种类 1、申戒罚警告,是林业行政处置主体依法对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者予以谴责和告诫的处置形式林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对违法行为微弱,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置的,赋予告诫,责令改正 2、财产罚 (1)罚款:是林业行政处置主体依法责令行政违法行为者按照确定的标准向国家缴纳确定数额人民币的处置形式林业行政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对不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置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3 (2)没收:是林业行政处置主体依法将行政违法行为者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强制收归国有的处置形式 (3)责令赔偿损失:是指林业行政处置的主体依法责令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者对其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的处置形式 3、行为罚 (1)责令停产停业:是指林业行政处置主体依法责令行政违法行为者中断举行某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置形式。

(2)暂扣许可证:是指林业行政处置主体对行政违法行为者的有关许可证依法扣押留置,以暂停其持续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置形式 (3)撤除许可证:是指林业行政处置主体对行政违法行为者的有关许可证依法收回并取消,以剥夺其持续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权利的处置形式 (4)责令补种树木:是指林业行政处置的实施机关责令违法者补种其违法行为所毁坏的林木株数的若干倍数林木的一种处置 (5)限期更新造林:是指林业行政处置的实施机关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者,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更旧换新,营造确定面积新林木的一种处置 (6)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是指林业行政处置主体依法责令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者在确定的期限内对其损害的客体物予以复原的一种处置形式 (四)林业行政处置的适用 1、一事不再罚一个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只能由一个林业行政处置的主体赋予一次林业行政处置《行政处置法》其次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赋予两次及其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置 4 2、裁量处置的情节 (1)不予处置的情节: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鉴别或不能操纵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微弱并实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又聋又哑的人或者是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理由而违反林业行政法律模范的,不予处置。

(2)从轻或减轻处置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释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合作林业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从重处置的情节: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阻力、逃避或抗拒林业执法人员检查的;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置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定的职权和幅度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定目的,摈弃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作出的行政处置应当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及概括处境相适应;所采取的执法方式应当必要和适当,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执法目的的,应当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权益影响较小的方式 3、林业行政处置适用的规矩 (1)一行为的处置规矩一行为是指同一行为人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实施的一个林业行政违法行为 (2)数行为的处置规矩数行为是指同一违法主体实施的数个不同种类的行政违法行为 ①连续行为:是指同一违法主体在确定的时间内连续数次实施同一种行政违法行为 5 ②持续行为:也称持续行为,是指同一违法主体实施的同一个行政违法行为在确定时间处于持续状态的处境。

③竞合行为:是指违法主体以一个有意或者过失实施一个行政违法行为,而其所实施的行为在法条上又包含有其他行政违法行为 ④牵连行为:是指违法主体实施一个行政违法行为,而其实施该行政违法行为的手段或者结果又涉及到了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处境 (3)共同行为的处置规矩:是指共同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即两个以上违法主体共同有意实施的同一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在处置时要分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4)单位行为的处置规矩: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留神:村委会是集体经济组织,处置时属于其他组织一类,可处置直接责任人和管理人员 6 二、林业行政处置流程图 察觉、举报、控告、主动交代违法行 为,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 立案 办案人员填写《林业行政处置登记表》报批7日内立案或不予立案 示执法证 收集证明违法事实的证 据,填写当场处置抉择书 调查取证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举行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询问当事人、勘验检查、证据保存、嘱托鉴定、拘押) 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填写《林业行政处置观法书》报法制机构审核提出初步处理观法 当场作出行政处置抉择前 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置抉择的 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 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要求签名确认 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行为微弱并实时校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置 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重大繁杂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议论抉择 按《林业行政处置程序规定》第22条的规定制作《林业行政处置当场处置抉择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要求当事人签名确认 违法行为微弱,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置的,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置 拟处置的,向当事人发行政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在作出行政处置抉择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置抉择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撤除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置抉择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置抉择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召开听证会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观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专心举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用 制作《林业行政处置抉择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重大行政处置案件报送相关机关备案 执行处置抉择(当事人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需要变更拟作出行政处置抉择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或变更处置的 归档保存案卷材料 7 三、林业行政处置程序中的时间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林业行政处置程序规定》和《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置条例》,林业行政处置程序有以下时间规定: (一)违法行为的追查时效:2年。

假设违法行为有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一般来说,持续状态持续时间不长,如一周内每天不停地砍树、开垦林地假设违法行为有连续状态的,追究时效适用实效中断,以重新计算的方式确定结果期限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林安发[2022]156号文第三条其次款规定,对于一年内屡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置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即累计起来作为一个违法行为举行处置)《林业行政处置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察觉的,不再赋予林业行政处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立案:对认为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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