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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的侵权责任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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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的侵权责任比较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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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的侵权责任比较摘要:在许多人眼中,互联网是一个无法律管辖的自由领域,人们在网络上可以 自由发表言论然而,近年来互联网引起的诽谤诉讼逐渐增多,已经引起人彳I']的 关注,世界许多国家都开始制走相关的法律本文通过对各国诽谤侵权责任的比 较研究,以期对我国有所启示关键词:网络诽谤;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_、网络诽谤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诽谤是指通过向第三方制作虚假陈述而中伤他人的行为或以虚假的口头或 书面的陈述损害他人名誉诽谤诉因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1)—项涉及他人的虚假的、诽谤性言论;(2)在不受特权保护的情况下向某第三人公布该言论;(3)公布者须有过错, 至少须有过失;(4)要么该言论无论导致特殊损害与否均可起诉,要么存在由 该公布造成的特殊损害其中第二个要件对于诽谤诉因来说非常重要,即诽谤的 言论必须公布给第三者二、网络诽谤的侵权责任比较(—)美国1.《通讯端正法案》颁布之前在《通讯端正法案》生效之前,网络诽谤的两个典型案例是Cubby v.CompuServe Inc.案禾口 Stratton・Oakmont v.Prodigy Svcs.Co.案Cubby v.ComupuServe Inc.—案涉及到一家提供登录电子公告板(BBS )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该电子公告板由_家独立的公司行使编辑权能。

一封名 为Rumorville的新闻岀现在公告板上该电子新闻出现了一些关于原告的诽谤 性言论,原告于是对网络服务提供商ComupuServe Inc.提起诉讼法院判决 CompuServe是书面诽谤法中的传播者指出CompuServe对于这种公布并没 有享有比公共图书馆、书店、报摊更多的编辑控制权,同时指出,要求 CompuServe检查其传播的每一项内容中是否含有诽谤性的言论,这是不可行 的法院判决ComupuServe Inc.不用承担责任但是,Stratton-Oakmont v卩rodigy Svcs.Co.案中z法院判决作为发布者 的电脑服务公司,对服务器管理的电子杂志或者电子公告板中岀现的诽谤性 言论负责,即使服务公司(server)没有注意到该言论2.《通讯端正法案》颁布之后1996年2月8日,美国国会通过的《通讯端正法案》规定只由原始作者承 担淫秽或者诽谤内容表达的责任其立法意图是保护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宪法权 利和免除因特网在发展过程中可能受到的诉讼拖累《1996 年通讯端正法案》(The 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 of 1996 ) 所谓的〃善良撒马利人(Good Samaritan ) 〃条款规定:〃任何一个互联网服 务的提供者或者使用者都不应被看作他人提供的信息的公布者或者发言人。

"该 条款推翻了 Stratton —案的判决,对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了更广的保护,使其 免于承担侵权责任,包括不被提起诽谤诉讼二)英国英国《诽谤法》在1996年的修改,是为了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将普通法的 无心传播原则写进成文法,使ISP的责任得到清楚界定依此规定,根据ISP的 行为,可将ISP在网络诽谤中的侵权形态,分为直接侵权、间接侵权和责任豁免三大类L直接侵权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自已的行为本身构成侵权法上的侵权行为《诽谤法》 第1条第1款(a )规走中,被告人若是诽谤陈述的作者、编辑或岀版者,构成直接侵权,依法承担责任2.间接侵权间接侵权,是指ISP不直接实施某项侵权行为,但对直接侵权行为人的行为 起了帮助作用,因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英国《诽谤法》第1条第1 款的规定,英国ISP的消极的、不作为,或积极的、作为的,两种情形都可能构 成间接侵权3 •责任豁免责任豁免,是指ISP不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也无法对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进 行帮助,或事前、事后都无法从技术手段上控制或限制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这 种情形下,ISP无需为网络用户的网络诽谤承担任何责任《诽谤法》的第1条 第1款(c )中也就此做出规定:若ISP无法知道他的行为会引起或有助于诽谤 字句的发布,他就不承担责任。

三、对我国的借鉴意义2009年我国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在对网络侵权立法的36条中,也采用了 英国的通知即删除原则36条建立的网络侵权的责任制度,对我国网络侵权的 司法及适用起到积极的作用,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但在审查义务以及侵权责任 方面的规定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审查义务方面我国36条在第三款规定了 ISP的审查义务,并分为事前审查义务与事后审查义务,但并未对审查的内容与方式进行详细的规定对于这种适用法律上的模 糊,应当具体化、明确化英国的诽谤法第1条第5款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 鉴,其规定三个重要的衡量标准:一是从诽谤言词的负责程序或是否发布上起决 定作用;二是,从发表诽谤言词的性质及环境;三是,从言词作者、编辑和岀版 者之前的行为和人格从这三个方面全面判断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司法 适用上简便易行二)侵权责任我国只规定了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对于提供通道的ISP也需承担间接侵权 责任未规定责任豁免,这样不仅不利于言论自由的保护,也不利于ISP ,特别是 那些对网络诽谤无法知道,也没有能力控制的,仅提供各种通道或设施服务的 ISP ,这种义务明显与能力不相符的规定,必将极大阻碍了 ISP的正常发展。

英 国三分类法是值得我们借鉴的,这种分法,使ISP的能力与义务相匹配,既保护 了 ISP的发展,也保护了言论自由即使我国侵权责任法36条有关网络诽谤的相关规定仍存一些争议或缺陷, 但它的制定,对我国规范网络诽谤及ISP的责任方面仍起到重大的积极意义,且 我们相信《侵权责任法》36条也将会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借鉴它国的先进的立法 经验,不断的完善参考文献:⑴杨立新侵权法判例与学说・[M]吉林人民岀版社.2003版,66-80页[2]徐爱国.英美侵权行为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版,102-1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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