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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业务管理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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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业务管理制度(试行)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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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资产业务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和省、市、县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资产是指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资产管理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管理等第三条 资产控制与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第四条 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 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 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第五条 资产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单位负责人是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计财装备股负责资产的帐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工作,负责实物资产管理,包括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保养及处置等日常管理第二章 货币资金管理第六条 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和其它货币资金第七条 建立货币资金岗位责任制(一)会计人员岗位和出纳人员岗位相互分离。

未经授权的部门和人员不得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接触货币二)出纳人员不得担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人员不得由临时人员担任三)出纳人员管理法人名章,会计人员保管财务专用章,按规定履行盖章手续四)建立货币资金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所有收支均按照审批权限签批第八条 现金管理出纳人员负责现金的收支和保管一)按照规定及时将现金收入存入银行账户二)审核原始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收付款凭证支付款项和登记现金日记账三)妥善保管现金,现金库存不得超限额四)及时清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第九条 银行账户管理(一)单位要建立基本账户和零余额账户,不得多头开户二)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管理印章人员可配备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三)完善银行对账制度银行存款(含零余额账户)和银行账户至少每月核对一次,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账面余额与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相符四)统一使用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维护系统安全按照岗位权限管理秘钥,严格网上审核、支付和审批程序,防范网上支付风险第十条 货币资金核查控制(一)建立现金清查制度会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情况进行清查盘点重点清查账款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有无私借挪用公款、有无帐外资金。

二)加强银行对账管理会计人员每月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三)会计人员发现货币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和整改,及时堵塞漏洞第三章 实物资产管理第十一条 实物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办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第十二条 资产配置(一)配置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坚持科学合理、优化资产,勤俭节约,从严控制;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二)办公设备类资产配置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规定配备三)资产配置实行预算管理,编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四)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要依法履行政府采购规定程序五)对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聘请独立的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价,并由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六)每年初由各股(室)根据工作需要,经过充分论证,提出拟购置资产明细表,包括拟购资产的品名、规格、数量,测算资金额度,报计财装备股;计财装备股审核后,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局长审批七)购入固定资产要进行验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明确使用处室和使用人计财装备股根据验收单登记固定资产帐卡,进行账务处理。

八)购入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由办公室统一采购、验收、保管和领用管理第十三条 资产使用(一)运用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对资产进行管理二)计财装备股统筹管理实物资产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制,具体使用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对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特殊要求的资产,要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三)加强实物资产日常管理,及时维修保养,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四)建立固定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制度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账实核对,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第十四条 资产处置与收益(一)资产处置程序机关、事业单位和基层司法所处置资产,应依据资产清查报告,计财装备股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审批后,按照规定报县财政局审批二)重大资产处置应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三)报废资产按照《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中标回收企业统一回收,不得随意处置四)资产处置收益按规定上缴县财政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五)处置资产经审批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四章 无形资产管理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第十六条 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计价,及时入账。

转让无形资产,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明确和落实岗位责任,强化对无形资产的管控第五章 对外投资管理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决策(一)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进行投资,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二)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三)对外投资的决策过程、各方面意见、可行性论证报告等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第十九条 对外投资追踪管理(一)确定投资方案后,编制投资计划,按照投资计划进行对外投资二)投资签订合同的,按照合同控制进行管理,并进行动态监控三)对外投资收益要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全面、准确地记录对外投资的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情况投资收益按财政规定处理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外投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的、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的,应当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加强国有资产内部监督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建立资产档案,及时报送资产统计报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第二十一条 不得擅自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擅自提供担保、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及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仲裁、评估,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经济合同仲裁条例》、《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置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 201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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