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9精神分裂不是犯罪的保护伞——谈精神分裂者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摘要:本文分别从心理学,法学,现实三个方面对精神分裂者应负刑事责任的理由进行了阐释,结合《致命 ID》 、《刑法第三十九条》等影片对这一法学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独立人格主观故意司法缺陷人责 在刑法学说中,存在争议最大的便是精神病的范围与精神病人责任能力问题在这里,我之所以写这篇文章是因为观看了《致命 ID》等关于精神分裂者的影片,对精神分裂者不负刑事责任产生了质疑我认为,精神分裂者理应为自己的所作所为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对这个问题进行剖析 一、从心理学角度 人格分裂在学名上称为“解离症(DissociativeDisorders)”,它的主要特征是患者将引起他内在心里痛苦的意识活动或记忆,从整个精神层面解离开来以保护自己,但也因此丧失其自我(Identity)的整体性人格分裂大致可分为两类:心因性失忆症(PsychogenicAmnesia)和多重人格症。
我们通常所说的精神分裂就是指多重人格症 在 1980 年出版的《精神疾病诊断和统计手册》第三版中,把多重人格界定为“在个体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特的人格,每一个人格在一特定时间占统治地位这些人格彼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 / 9此之间是独立的、自主的,并作为一个完整的自我而存在” 这些人格一般会分为两类:主体人格和后继人格一般说来,在任何特定的时间阶段,内陆诸意识层的只有一种身份,称为主体人格主体人格可以说是掌控全局的人格,因为它之前就存在,它可以是善的,也可以是恶的后继人格是指在主体人格受到伤害或者巨大刺激时因而衍生的人格压制不管是主体人格还是后继人格它们都是作为独立存在的人格,有自己的意识,有自己的思想,当他们在控制身体时,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可谓是一清二楚辨认控制能力是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通常有无意识即无罪过的说法然而,精神分裂患者不论是在主体人格抑或后继人格控制身体支配权时都拥有独立意识,那么自然要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致命 ID》中,讲述了一个胖子杀人凶手在最后被判死刑前夕,主治精神病医生发现了一本胖子小时候的日记,这本日记印证了医生对于胖子杀人是由于自己有精神分裂造成的学说,医生告知法官要紧急提审胖子,于是故事开始了。
胖子杀人凶手的十一个人格在医生的刻意引导下相遇并发生了厮杀胖子作为一个有形的肉体的人杀死了 6个现实中的人后被捕,根据美国法律杀人要判死刑,于是胖子被判了死刑,并即将被执行同时法律又规定如果杀人犯当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杀人就不能被判死刑于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3 / 9是心理学上的问题来了,即什么叫“自己” 此片中心理医生是为死刑犯辩护的,属辩方,他自以为聪明的发现胖子心理有多个人格,并各个人格独立且互相不知道彼此的存在如果心理医生能够证明在胖子的肉体杀人时其内在人格是 A,而胖子肉体内同时另外存在人格 B、C、D 等人格,而人格 A 在执行死刑前已不存在(即已经被消灭) ,那么胖子的肉体内的人格 B、C、D 等在执行死刑时就不知道“自己”曾经杀了人,于是胖子的肉体就不能被执行死刑 在此时和彼时由不同的独立人格控制其肉体,但是无论是哪个人格控制着肉体,其本我都是知道其是在作恶,其肉体都是应该受到相应惩罚的电影的观点是:无论哪个人格干的,他们都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罪恶的行为,因此都需要受到惩罚,而不能以精神分裂为借口逃脱法律的制裁。
片中心理医生以为只要杀人的人格 A 消灭,胖子的罪恶就随之消灭了而无需接受死刑惩罚,这种错误的想法最终导致心理医生的灭亡在影片中,心理医生错误判断了凶手的杀人人格,放纵了犯罪在现实中,想要精确的将精神分裂者的犯罪人格找出并消灭,显然是不可能的,即使将来医学发展到一定地步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犯罪人格作为身体的一部分,也理应为其行为负相应法律责任因此,精神分裂者在触犯法律时理应受到相应的惩罚 二、从法学角度 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4 / 9在刑法学界,一直对刑法第十八条中精神病人的范围存在很大的争议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往往法律法规采用的一些名词与现实生活中我们所理解的并不完全一样,因此,就需要司法解释我国刑法第 18 条,对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作了明确规定该条款采用了医学和法律两个标准并存的形式。
主体是“精神病人” ,但应具备法学要件即行为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显然法律条文中的“精神病人”与临床医学中的精神病人所指有所不同,与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精神病人也不尽一样作为一法律条款,刑法 18 条中没有也不可能有“精神病人”这一特殊犯罪主体的的界定和解释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中也没有作出规定和解释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通常认为精神分裂者就是精神病人,这无可厚非,但是把它和法学中的精神病人相联系,这就大错特错了我认为,精神分裂者并不属于刑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精神病人”的范畴我的判定理由如下: 首先在医学中,精神病人是指一些严重的精神障碍患者,表现为社会检验能力严重下降或丧失,社会功能明显受损,自制力缺乏,有认识能力受损,情感反应与行为不适当,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5 / 9常出现幻觉、妄想等精神病症状,有可能出现刑法 18 条中所规定的辨认或控制能力部分或全部丧失但是在医学上有一些不属于精神病的疾病患者(如精神发育迟滞、病理性醉酒、病理性激情等)也可能出现辨认或控制能力的部分或全部丧失。
医学上观点认为:并非所有的精神疾病都可使病人减弱或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也并非所有致使辨认或控制能力部分或全部丧失的疾病均为精神病我这里所说的精神分裂其实就是前者精神分裂者虽然以前收过巨大刺激或者伤害,对其心理造成了危害,使其人格分裂,但是其分裂的出来的后继人格和原有的主体人格都具有独立的意识能独立自主的控制身体,从事自己想为的事情,拥有基本的辨别和控制能力通常大家会觉得精神分裂者会不受控制从这一人格转变到另一人格,的确是这样,精神分裂者不受控制仅仅指的是人格的转换,而在其中一个人格完全控制躯体时,他是具有完全的控制能力的,不属于刑法第十八条中的精神病人所以不能把医学上所有精神病患者均理解为法律条文中所指的“精神病人” ,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一概不负刑事责任 其次在法学理论中,一种客观行为在客观上给社会造成了危害结果,但并不能就此认为犯罪决定犯罪构成的重要因素是危害主体实施危害行为时的主观方面即行为是故意或过失所为,还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6 / 9起。
刑法 18 条中强调的是行为主体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由于疾病的作用影响了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使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不能控制,对行为后果不能认识,不存在主观故意就可以相应的免除责任然而精神分裂者当其其中某一人格控制躯体做出了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危害,他在为这一行为时,是受其人格所控制,受自己的思想支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因此,能构成犯罪,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至于其是精神病患者,在量刑时刑罚的轻重这就是另一回事了 三、从司法现实的角度 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刑法中的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具体状况应同时结合医学标准和法学标准来认定因为只有司法人员才能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故也只有司法人员才有权决定是否追究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或者何种程度的刑事责任从法律上说,行为人是否属于现行《刑法》第18 条规定的无刑事责任责任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最终决定权在于司法人员,即由司法人员同时结合医学标准和法学标准进行判断但是,由于司法人员往往不具有精神医学方面的专业知识,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精神病人显然不可能,因此客观上就必须把这一工作交由司法精神病学专家来完成。
由于目前鉴定体制,医院精神科医生对法律知识缺乏、社会不良风气对鉴定人员的影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7 / 9响等原因,司法工作者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因为某人曾患“精神病”或临床医生诊断为某种精神病或鉴定结论为某种精神病人,而将其认定为法律条款中所指的“精神病人”从而判定其无刑事责任能力免予刑事处罚;也不能因某人临床上没有诊断为精神病而将其排斥在法律条款中的“精神病人”之外,从而影响刑法的正确实施由此,而造成对刑法第十八条中的“精神病人”难以认定,存在司法困难 同时,国家出台政策,免除对精神病患者触犯法律的制裁,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然而,目前有些犯罪嫌疑人犯下令人发指的罪行,却以精神病患为由,逃脱法律制裁;甚至一些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实施杀人犯罪后,却挖空心思钻法律的空子,刻意将精神完全正常的杀人凶手包装成“精神病患者” ,从而逃避法律的惩治 保护“人权” ,也要强调“人责” 走笔至此,不由得想起轰动一时的日本法律题材影片《刑法第三十九条》 影片以秦田牧夫妇双双遇害的惨案开始。
凶案嫌犯柴田正树是个舞台剧演员,他乖乖地招供了自己是杀人凶手庭审首日,法官问柴田:你对检察官宣读的供词有何意见?柴田却当场念出了莎剧中的独白鉴于这种异常举动,辩护律师要求法官委托精神科法医提交鉴定报告经观察珍断,法医在鉴定报告中得出结论:柴田患有精神分裂症日本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8 / 9“身心不正常者所犯行刑,不应受到惩处” ;“身心有缺陷者所犯罪刑,应予减刑” 在柴田即将逃脱法律惩罚之时,法医的助理小川却感觉到,柴田似乎不像无法控制自己的残忍杀人犯她凭直觉判断,柴田的双重人格和精神分裂很可能是假装的由此看来,精神病鉴定缺乏统一明确的“科学标准” ,影片中经验丰富的法医和初生牛犊小川就做出了截然不同的临床诊断那么,柴田作案的动机是什么?即使小川的判断正确,柴田仍然没有明显的杀人动机 小川向检察官解释了自己的疑惑后,检察官委托她再写一份精神鉴定报告小川备受多方压力,开始暗中调查柴田的背景,试图找出凶杀案的幕后隐情几经波折,她终于发现,受害人秦田牧 15 岁时,曾杀害一名女童。
而这个女童,正是柴田的妹妹然而,法院却接受了秦田牧精神错乱的法医鉴定,依照刑法第三十九条,判秦田牧无罪,经 6 个月的监护治疗后释放 令人难以置信的是,秦田牧出狱后居然过得相当不错,考上了大学,成家立业,婚姻美满,娇妻怀孕,家庭幸福,事业成功,前途光明相比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