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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区日常土地权属调查业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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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区日常土地权属调查业务规程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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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日常土地权属调查业务规程》的通知杭土资发〔2011〕40 号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杭州市区日常土地权属调查业务规程》已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杭州市区日常土地权属调查业务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产权产籍管理,规范日常土地登记权属调 查工作,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 第 40 号)、《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TD1001--93)、《确 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籍字〔1995〕第 26 号)、《杭州市 土地登记办法》(市政府令 265 号)、《杭州市土地登记划宗及分摊方法若干 规定》(杭土资籍〔2005〕第 5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日常土地权属调查 工作实际,制定本业务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日常土地权属调查,包括宗地权属状况调查、界址 认定调查、土地利用类型调查等土地权属调查的主要工作为:调查核实宗地 权利人、土地坐落位置、土地用途、地形地貌、四至范围和相邻关系等,并通过本宗地与相邻宗地使用权人指界,标定宗地界址,丈量宗地界址边长,绘制 宗地草图和填写地籍调查界址确认表。

土地权属调查以宗地图形式出具成果,宗地图内的地上建筑物或构筑物反 映的是地物客观存在状况,不作为其是否合法的依据第三条 市级土地登记机构负责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登记(包括撤村建居 转为国有土地,但不含撤村建居转为国有的宅基地)和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 的土地权属调查工作属下列情形的,由所在地城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一)涉及高新(滨江)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之江度假区辖区范围 内除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和“三类指标”用地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向所在地的 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申请土地权属调查;(二)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不包括撤村建 居转为国有土地,但包括宅基地及撤村建居转为国有的宅基地),向所在地的 国土资源分局申请土地权属调查第四条 日常土地权属调查按照调查的目的和内容,可分为初始登记、变 更登记、用地复核验收等业务的权属调查第二章 受 理第五条 受理日常土地权属调查申请时,应审查申请人提供的下列资料:(一)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出让土地提供土地出让 合同,划拨用地提供划拨决定书或协议书,租赁土地提供土地租赁合同,已注 册登记的国有土地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用地红线图;(三)宗地测绘调查工作图、宗地测绘成果资料及宗地图;(四)企业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或 户籍证明;(五)地名办标准地名证明;(六)属用地复核验收项目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规划 设计总平面图;(七)历史上无用地审批资料的宗地,提供房管部门查档红线证明或房屋 所有权证、经相关部门确认的土地使用权历史沿革说明;(八)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六条 根据土地登记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不予登记的宗地,申请土地权 属调查不予受理:(一)申请权属调查宗地不在本辖区的;(二)不能提供合法土地权属证明或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三)土地查封未解除的;(四)土地使用权在设定抵押中,而抵押权人未出具同意办理变更书面意 见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外业调查第七条 土地权属调查机构受理土地权属调查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 的资料进行审查,判定调查宗地的位置、用途、权利人、四至、面积等权属状 况,具体审查事项如下:(一)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二)企业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等与使 用权人是否相符;(三)土地性质、用途、使用权类型等情况;(四)规划用地红线图与宗地测绘调查工作图用地范围是否一致;(五)空间数据库中所在地块现状与历史数据情况,以及本宗地与相邻宗 地关系情况第八条 根据宗地测绘调查工作图及宗地测绘成果进行外业权属调查,具 体调查内容如下:(一)土地坐落及宗地测绘范围界址线所在位置是否与实地一致;(二)本宗地与相邻宗地四至关系标注是否正确;(三)本宗地范围内及相邻宗地 30-50 米的地物、地貌、地籍要素的标示 是否准确;(四)地籍调查界址确认表权属界址线须本宗地及相邻宗地土地权利人指 界确认。

如相邻宗地土地权利人不配合指界的,可根据《城填地籍调查规程》 相关条款规定,将确权定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不配合指界一方,在送达后 15 日内未提出重新划界申请的,按规定予以定界第九条 外业权属调查后,需及时整理调查情况,明确处理意见一)经实地踏勘后,调查人员对宗地的权属界线、地形地貌标注、土地 用途进行审定;(二)宗地面积、土地用途与原用地审批或原登记不符的,以及历史沿用 无用地审批资料的宗地,均需填写土地权属调查审核表,处理意见应如实反映 宗地现状以及变化情况;(三)外业调查发现用途改变或地物、地貌变化等情形的,须在测绘成果 资料内予以注明需现场拍照的,将现场照片作为附件资料一并报审,并归入 测绘存档资料保存;(四)如外业调查后认定暂不能确权或不具备确权条件的,应将有关情况 告知测绘单位或用地单位,按规定报经审核批准后,将申请资料退件第十条 市区日常土地权属调查划宗,按照《杭州市土地登记划宗及分摊 方法若干规定》执行但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要求分别处理:(一)初始登记权属调查按规划用地红线及建设用地审批范围确权但若 因规划用地红线调整,导致用地审批范围发生变化的:1、属行政划拨土地,规划用地红线调整后,用地范围缩小的,按调整后的 规划红线直接予以确权;用地范围扩大或移位,且在原带征范围内的(含带征 的规划道路、绿化等),按调整后的规划用地红线直接予以确权;若超出征地 范围外的,须完善用地审批手续后再予确权;2、属有偿使用土地,规划用地红线调整后,用地范围缩小,且用地单位承 诺同意不退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按调整后的规划用地红线予以确权,属房地产 开发项目的,建设单位还应提供房产交付后与业主发生土地纠纷由其全权负责 处理的书面意见;若用地单位要求退还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须完善用地审批手 续后再予确权;3、属有偿使用土地,规划用地红线调整后,用地范围扩大或移位超出用地 审批范围的,须完善用地审批手续后再予确权。

二)变更登记权属调查中因道路拓宽或河道、绿化等实施,部分土地被 征用,现状实施界线与道路、河道、绿化等项目改造用地审批范围不一致,若 拆迁协议已签订且补偿到位的,按道路或河道、绿化等改造用地审批范围确权; 若拆迁协议未按用地审批范围补偿,且道路或河道、绿化等已实施完成的,按 现状实施界线确权,并由道路或河道、绿化等改造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指界 确认三)建设用地复核验收权属调查,按建设用地审批范围或原土地登记范 围确权但如存在下列情形的,按以下要求分别处理:1、建设项目已经规划部门竣工验收,如主体建筑占地超出用地审批范围且在原带征地范围内,属行政划拨土地的,待规划用地红线调整后,按调整后的 规划红线直接予以确权;属有偿使用土地的,由用地单位完善相关手续后,按 新用地审批范围确权对围墙、栅栏等非主体建筑超出用地审批范围的,先予 以退件,待用地单位自行拆除恢复至用地审批范围后,再予以确权;若规划部 门、城管执法部门认定不需拆除或暂时保留的,按用地审批界线范围确权;2、建设项目已经规划部门竣工验收,主体建筑占地未超出用地审批范围的, 但阳台、阶梯等垂直投影在相邻宗地,其垂直投影所占的土地不划入本宗地内;3、建设项目相邻宗地之间非主体建筑存在用地交叉的按用地审批范围确权, 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与相邻宗地土地权利人达成书面协议,并办理置换手 续后,按实际用地范围确权。

四)建设项目竣工办理用地复核验收划宗,同一主体相同用途相邻宗地, 分期出让年限不一致,且建筑物跨越相邻宗地的,应将宗地合并为一宗,出让 年限统一为较早的使用终止期限;建筑物未跨越在相邻宗地的,可按分期出让 范围分别确权五)建设项目用地权属调查时,如存在下列情形的,分别处理:1、调查宗地与相邻宗地界线存在重叠的,经核实系建设用地审批范围重叠 导致的若用地单位同意退让,属有偿使用土地承诺不退土地有偿使用费的, 按退让后用地范围予以确权;若用地单位要求退还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须完善 用地审批手续后再予确权;2、调查宗地与相邻宗地界址存在空隙的,初始登记权属调查按建设用地规 划红线及建设用地审批范围确权;变更登记权属调查时,经核查原登记权属界 线无错误的,按原登记范围确权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经依法审批给新的使用主体后,原使用权利人申请办 理土地登记权属调查,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不予办理原土地使用权人确权 手续;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应征求拆迁单位意见并出具尚未签订拆迁补偿 协议的书面意见后再予确权第十二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按以下要求确权:(一)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划宗,依据用地审批范围及地下建筑物外墙壁 (墙壁厚度具体以施工图为准)垂直投影进行确权,其中地下空间层高必须不低于 2.2 米;(二)地表层原已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需标注地表层用地审批范围。

地 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需标注地表附着物特征及权利状况;(三)宗地图上要标注地下建筑物的层次、标高等;(四)地下空间为多层的,分别按层划宗,土地坐落、宗地图图名需标明 所在层次第十三条 城镇私房初始登记权属调查,不能提供用地审批资料的,按以 下要求划宗并确权:(一)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含已领取土地临时使用证),以核发的房 屋所有权证作为确权依据,按房屋所有权证核发的建筑面积,并结合墙体、滴 水线、围墙、栏杆等地物进行确权;(二)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根据房管部门出具的查档红线证明,并 结合墙体、滴水线、围墙、栏杆等地物进行确权不能提供房管部门查档红线 证明的,应由房管部门先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再办理土地使用权确权如房 管部门需征询其土地权属性质的,凭房管部门工作联系单,经调查后可出具土 地性质确认意见第十四条 城镇私房的土地用途依据以下要求确定:(一)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土地证的,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用途为 “住宅”,土地用途按“城镇住宅用地”确定;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用途为“非 住宅”,可依据规划批建意见或历史沿革证明确定土地用途;(二)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又未办理土地证的,可根据规划批建意见、 历史沿革证明及现状实际确定土地用途;(三)如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用途为“非住宅”,土地使用证记载用途为 “住宅”的,变更登记权属调查时,土地用途仍按“城镇住宅用地”确定;如 提供规划批建意见为“非住宅”,可根据相关证明材料确定土地用途。

第十五条 城镇私房确权不能独立划宗的,可划为共用宗地,土地分摊面 积一般采用按宗地面积计算,具体分摊方法为:土地分摊面积=(宗地总土地 面积/总建筑面积)×独立建筑面积如用户无法提供该共用宗房屋总建筑面积的,可按一幢房屋建筑占地面积 乘以房屋层数计算总建筑面积宗地内独自使用面积可不列入共用分摊范围,但在测绘成果资料备注栏中 需注明独用面积与分摊面积第十六条 城镇私房权属调查中其他情形的处理:(一)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尚未办理土地登记的,在房屋发生继承、赠 与或转让后,受让人可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和继承、赠与公证书或转让协 议书等,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权属调查;(二)因旧房改造等原因导致实际建筑物与房屋所有权证附图不一致的, 根据有关建房审批资料,在相邻宗地权属无争议的情况下,可按实际用地情况 予以确权;(三)尚未办理土地登记的城镇私房用地,如土地性质难以确定的,在土 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经济合作社)或村民委员会明确不属于集体土地,且“数字国土”调查成果明确为国有土地的前提下,土地性质可确认为“国有” ;(四)属于暂保违章建筑、地上无建筑物或建筑物正在拆除的,不予确权 地上建筑物正在翻建、改建、扩建的,待其竣工验收后,根据其提供的相关审 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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