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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581227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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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与发包案例分析建筑921第二组 基本案情 2005年6月10日,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浙江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为“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由B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建由A公司投资开发的某宾馆工程项目,承包范围是地下二层,地上24层的土建、采暖、给排水等工程项目,其中,玻璃幕墙专业工程由A公司直接发包,工期自2005年6月26日至2006年12月30日,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支付同时约定,由B公司履行对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施工配合义务,由A公司按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价款的3%向B公司支付总包管理费  玻璃幕墙工程由江苏某一玻璃幕墙专业施工单位(以下简称“C公司”)施工施工过程中,在总包工程已完工的情况下,由于C公司自身原因,导致玻璃幕墙工程不仅迟迟不能完工,且已完工程也存在较多的质量问题   A公司在多次催促B公司履行总包管理义务和C公司履行专业施工合同所约定的要求未果的情况下,以B公司为第一被告、C公司为第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 有三项:   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承担由于工期延误所造成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   2)请求判令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共同连带承担质量的返修义务;   3)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用。

1.争议焦点   本案的发包人以施工总承包单位B公司收取“总包管理费”却没有履行总包管理职责,而要求与玻璃幕墙专业施工单位C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而总承包单位B公司则以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合同当事人并非是B公司与C公司所签订为由而拒绝承担连带责任,从而产生纠纷 1)B公司收取的 “总包管理费”,其实质是什么?而总包管理费与其区别主要有哪些?   2)若B公司在履行配合义务过程中存在瑕疵,是承担按份责任还是承担连带责任?问题 1).B公司收取的 “总包管理费”,其实质是“总包配合费”,二者是不同的概念 l作为总承包单位的B公司愿意接受所谓的“总包管理费”主要有二个道理,其一是认为总承包人收取总包管理费实属“天经地义”;其二是在总包范围外多收取一部分工程价款“何乐而不为”但是,就是这个看似“你情我愿”的合意,却因为“名不符实”而“祸起萧墙”因为,B公司收取的名曰“总包管理费”,其实质是“总包配合费” lB公司虽然收取的是“总包管理费”,但其实质收取的是“总包配合费”因为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所约定的主体和取费的形式相同并且取费比例相近,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二者容易混淆,甚至正好相反,以至于,当需要配合的专业工程项目质量或工期出现问题时,发包人往往要求收取“总包管理费”的总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总承包人对该专业工程项目是否有发包权,若有,则对该专业工程项目有管理的义务,则收取的费用无论如何,其性质是总包管理费,若无,则对该专业工程项目无管理的义务,其性质仅是总包配合费 案例解析  2).B公司收取总包管理费实为总包配合费,不应当与C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玻璃幕墙工程不属于B公司的总承包范围内,是由A公司直接发包给C公司承建的,因此,对玻璃幕墙工程从法律层面而言,B公司没有总包管理的义务,虽然B公司从A公司收取的费用名称为“总包管理费”,但其实质是总包配合费既然是总包配合费,B公司应只就配合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结束!谢谢观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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