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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规程【学院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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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规程【学院类】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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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和加强单位(以下简称“学院”)学生安全管理,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在学院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院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院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它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件处理本规程具体涉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业务的管理第三条 定义学生伤害事故:在学院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院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院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它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第四条 特别说明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第五条 院长办会议负责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事项的安排/提出,并对学生管理服务中心部提交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规程进行审议/审批第六条 学院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它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第七条 学生管理服务中心是负责学生事故处理业务的归口管理,主要负责:(一) 学生参保事项;(二) 加强学院安全工作,指导学院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院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三) 对在校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四) 建立建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五) 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的学生;(六)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及责任认定、事故上报;(七) 慰问金筹措。

第八条 学院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院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第三章 事故与责任第九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第十条 因学院、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一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院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 学院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院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 学院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 学院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 学院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 学院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 学院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它活动的;(七)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院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院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 学院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它有关规定的;(十) 学院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 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院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 学院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它情形的。

第十二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院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二) 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院、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三) 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院的;(四) 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院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五)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它过错的第十三条 学院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它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院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院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 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 来自学院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院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 学生自杀、自伤的;(五) 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 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院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它有关规定认定:(一) 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 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 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院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院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 其他在学院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第十六条 因学院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章 事故处理程序第十七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向院办会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第十九条 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应学院院长办公会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第二十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生管理服务中心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院长办公会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第二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第二十二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二十三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四条 重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第五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第二十五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第二十七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第二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院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第三十条 因学院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院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第三十一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院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三十三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院负担的赔偿金,学院应当负责筹措;学院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院协助筹措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院责任保险第三十五条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院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第六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第三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学院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院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院、学院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院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第三十九条 在学院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院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规程处理第四十条 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规程不符的,以本规程为准第四十一条 在本规程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自院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院长签发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委托学生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附件1:权责清单附件2:事故处理流程 附件1权责清单序号管理事项各系学生管理服务中心院办会1学生事故处理业务报送负责审议2学生参保实施负责3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实施负责4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实施负责5救助受伤害的学生实施负责6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及责任认定、事故上报实施负责7慰问金筹措实施负责 附件2事故处理流程1. 控制目标阐述学院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程序,旨在规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2. 流程图 3.流程说明编号流程步骤责任部门/岗位控制编号流程步骤描述输入/输出文档01学生伤害事故班级发生事故02救助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

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03上报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向院办会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04处理意见院务会反馈处理意见05处理意见同级人民政府/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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