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县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收支管理, 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的规范顺利实施,根据《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县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 借鉴外地做法, 现就做好我县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存本付息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按照《县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2015 年 9 月 1 日起新征收集体土地的, 县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依法批准土地征收之日起三个月内, 依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一次性足额支付给被征地村 村民会议或者其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 可以决定补偿安置资金采取由代理银行存本付息分配方式 选择由代理银行存本付息分配方式的, 可以参照原长期补偿标准并根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情况确定年度利息支付标准, 利息支付后的余额转存为本金年度所付利息的 20% 支付给村集体用于兴办公益事业发展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其余 80%,征收土地后未调整承包土地的支付给土地承包户,调整承包土地的分配给全体村民具体执行时间和存本付息指导标准如下:2015 年 9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
执行Ⅰ级区片综合地价万元 / 亩的,一般按 300 元/亩年支付给村集体,未调整承包土地的一般按 1300 元 /亩年支付给土地承包户执行Ⅱ、Ⅲ级区片 — 万元 / 亩的,一般按 200 元 /亩年支付给村集体,未调整承包土地的一般按 1100 元 /亩年支付给土地承包户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执行Ⅰ级区片综合地价 6 万元 /亩的,一般按 300 元 / 亩年支付给村集体,未调整承包土地的一般按 1300 元 /亩年支付给土地承包户执行Ⅱ级区片综合地价 5 万元 /亩的,一般按 200 元 / 亩年支付给村集体,未调整承包土地的一般按 1100 元 /亩年支付给土地承包户研究补偿分配方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由有关镇指导被征地村召开村民会议或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 根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委托银行代管、 存本付息支付办法, 研究确定分配方案, 并层层提报补偿对象名单、补偿金额设置本金存放账户 根据《县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以镇为单位开设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专户, 按被征地村设立明细账, 由被征地村所属镇与招标代理银行签订《存本付息协议》 。
存本付息资金收支流程 集体土地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 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收取征地预存款 —— 土地挂牌后转为竞买保证金 —— 土地成交后转为土地价款 —— 上缴县国库—— 县财政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拨付镇专户 —— 镇通过代理银行每年将利息按标准、分比例分别拨入村账户和被补偿户一卡通集体土地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的, 由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划拨价款或者由县财政负担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 其他流程参照集体土地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存本付息资金收支流程实行征地预存款制度 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征地预存款制度 县属公益事业项目及商业、住宅等无意向用地单位项目, 由县财政负责预存征地预存款; 镇属公益事业项目及商业、 住宅等无意向用地单位项目, 由镇财政负责预存征地预存款; 已确定用地意向单位的, 由意向用地单位预存征地预存款不按时缴纳征地预存款的一律不予上报征地手续加快批后供地速度 县年度征地计划确定后, 国土资源部门要压茬拟定供地方案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及时挂牌,规划部门要及时出具用地规划条件,发改部门要及时办理项目立项,环保部门要及时办理环保审批,原则上依法批准征地后两个月内完成供地工作。
搞好有关政策衔接 2015 年 9 月 1 日前已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费按照 “分区定补、定期调整、年年结清、受益增值 ”的原则实行长期补偿的,继续按照原《补偿兑付协议》执行,待财力允许后可以分期分批过渡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一次性支付、 银行存本付息办法 县、镇原以土地承包方式预储备的集体土地, 2015 年 9 月 1 日后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一次性支付, 可以直接过渡到银行存本付息办法, 同时停止支付承租费 在存本生息前被征地村交出土地的,由县、镇财政分别按照项目隶属关系, 参照土地承包政策, 负责兑付空挡期间的补偿资金, 确保被征地农民失地不失收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存本付息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