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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货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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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货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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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路货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 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其次条 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的马路货运承运人,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本合同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的运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运输货物期间,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车辆上装载的货物(以下简称“承运货物”)毁损、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担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运输过程中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倾覆、坠落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驳运工具搁浅、触礁、沉没、碰撞;(三)运输过程中碰撞、挤压造成货物裂开、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散落、渗漏、包装裂开或容器破坏;(四)装卸货物或转载时发生的意外事故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依据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驾驶人员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的影响,或无有效驾驶证,或持未审验的驾驶证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二)运输工具不适载;(三)货物包装完好而其内容短少或不符,无法证明是因意外事故所致第六条 下列缘由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承运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驾驶员或押运人员的有意行为、犯罪行为、非法运输行为以及装卸人员有意违反操作规程;(三)人工干脆供油、高温烘烤;(四)承运货物被盗窃、抢劫、哄抢、诈骗;(五)机动车驾驶员疲惫驾驶六)自然灾难;(七)斗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八)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九)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十)接触、运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份的物质;(十一)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驾驶员或押运人员全部、租赁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罚款、罚金或惩处性赔款;(三)精神损害赔偿;(四)保险事故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五)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担当的免赔额;(六)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担当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担当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第八条 下列财产损失不在承保范围内,但是经投保人书面申请,保险人同意并在保单特殊约定中载明的除外:(一)依据《道路危急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认定的危急货物;(二)动植物、鲜活货物、血制品、冷冻品等易变质物品;(三)现金、支票、票据、单证、有价证券、信用证、护照、文件、档案、账册、图纸、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武器弹药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四)艺术品、金银、珠宝、钻石、玉器、文物古玩等珍贵物品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第十条 本合同的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各项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十一条 本合同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并于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和运输货物期间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仅对该保险期内发生的本合同责任范围内保险事故负赔偿责任运输货物期间自承运货物完全装上运输工具时起,至抵达目的地后承运货物完全卸离运输工具时止,最长不超过承运货物运抵目的地次日之二十四时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刚好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其次十四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供应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刚好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供应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干脆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恳求的第三者或其他索赔权利人(以下简称为“索赔人”)的赔偿保险金的恳求后,应当刚好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情形困难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情形特殊困难的,由于非保险人可以限制的缘由导致核定困难的,保险人应与被保险人协商合理核定期间,并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据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恳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依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状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照实告知。

投保人有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照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确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歼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担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有意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担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峻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担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照实告知的状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担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依据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担当保险责任假如发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保险费或不按约定日期交付其次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险费的情形, 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收已经担当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在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依据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的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保险费的比例担当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保险费是指依据付款约定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当交纳的保险费总额。

第十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急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刚好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急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其次十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平安运输的各项规定,加强管理,接受并帮助保险人对承运货物进行查勘防损工作,承运货物的包装必需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退担心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仔细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依据约定履行上述平安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其次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一)尽力实行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削减事故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二)马上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缘由、经过和损失状况;有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刚好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担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刚好知道或者应当刚好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爱护事故现场,允许并帮助保险人进行查勘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阻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缘由或核实损失状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部分不担当赔偿责任其次十二条 被保险人收到索赔人的损害赔偿恳求时,应马上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担当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供应其所能供应的资料和帮助其次十三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马上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刚好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供应有关文件,并赐予必要的帮助对因未刚好供应上述通知或必要帮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其次十四条 被保险人恳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供应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和保险费收据;(二)事故报告书;(三)货物发票(货价证明);(四)运输合同或凭证;(五)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六)财产损失清单及施救、爱护货物所支付的干脆费用的单据;(七)责任认定证明;(八)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供应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供应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状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担当赔偿责任赔偿处理其次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依据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依据:(一)被保险人与索赔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其次十六条 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承运货物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其次十七条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在其次十六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并且赔偿时不扣减每次事故免赔额,但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本合同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20%保险期间内,假如发生多次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对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限额不超过本合同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的20%假如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同时涉及保险事故和非保险事故,并且无法区分法律费用是因何种事故而产生的,保险人依据本合同保险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占被保险人担当的全部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的比例赔偿法律费用。

其次十八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其次十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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