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 共 8 页西华师范大学住房补充公积金实施细则西华师范大学住房补充公积金实施细则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建设发展的通知》川府发[1998]77 号和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和市辖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充公积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0)91 号)、南充市房改办关于对《市级和市辖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充公积金实施办法》实施操作中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南市房改办(2000)0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住房补充公积金的组织机构一、实施住房补充公积金的组织机构1、学校成立职工住房补充公积金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职工住房补充公积金工作的领导和组织2、住房补充公积金工作在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国资处、校办、 校工会、离退休处、人事处、计财处、组织部、纪委监察处等部门组织实 施 3、住房补充公积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资格审查组①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住房补充公积金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核查职工的住房情况;发放、收集公积金申请表、计算公积金金额;收集意见、信息公布、工作协调和报批等工作。
②资格审查组设在人事处,主要负责审查教职工享受住房补充公积金的资格,审查教职工劳动人事关系、标准工资、工作月份、工龄、职称(职务、资历)等相关基础信息 二、住房补充公积金发放的基本原则二、住房补充公积金发放的基本原则 在国家、四川省和南充市相关政策指导下,根据属地管辖原则,依照南充市[南府发(2000)91 号]和南充市房改办(2000)02 号文件精神,第 2 页 共 8 页充分考虑学校的财力状况,量力而行,逐步发放教职工的住房补充公积金具体原则如下:1、分期分批逐步落实,离退休人员优先实施2、坚持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3、“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积极稳妥、综合配套4、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后,停止住房实物分配 三、住房补充公积金发放的时间范围、对象和职级认定三、住房补充公积金发放的时间范围、对象和职级认定1 1、发放住房补充公积金的时间范围、发放住房补充公积金的时间范围根据南充市房改办(2000)02 号文件规定,南充市住房补充公积金从2000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2、发放住房补充公积金的对象象①、夫妻双方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含房改房、安居房、广厦房、解困房等政策性住房,下同)或未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我校在编在岗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无房户)。
②、夫妻双方仅在一次一处享受住房实物分配或已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其住房补充公积金控制标准(标准见后)的我校在编在岗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有房而面积未达标)③、租用学校内不可售公有住房的,如退房后按无房户处理,如 继续按廉租金缴纳房租的按有房户处理3、住房补充公积金职级认定时间教职工享受住房补充公积金的职称(资历)职务分段进行,基础信息认定截止时间为每年的 12 月 31 日四、住房补充公积金面积(含公摊面积)标准四、住房补充公积金面积(含公摊面积)标准 根据南充市(2000)02 号文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我市职工住房补充公积金按下列控制标准执行第 3 页 共 8 页类 别职称、职务或资历 住房补充公积金面积控制标准(㎡) 高级技术职称 125中级技术职称105专业技术人员初级技术职称85一般干部85科级干部95县(处)级干部105行政人员地(厅)级干部125初、中级技工和 25 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85高级工、技师和 25 年以上(含 25 年)工龄的普通工人95工勤人员高级技师1051、同时具有专业技术职称、行政职务的教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离休干部可在相应职级标准上增加 10 平方米的优惠。
2、军队转业干部,若其现在职务低于原在部队职务,应参照原在部队职务确定相应职级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执行五、住房补充公积金比例系数的确定五、住房补充公积金比例系数的确定根据省政府核定批准,我市市级和市辖三区职工住房补充公积金的补助系数为月标准工资的 4.6%六、住房补充公积金的计算方法六、住房补充公积金的计算方法1、对对 20002000 年年 7 7 月月 1 1 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新职工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新职工,住房补充公积金实行按月发放,其发放住房补充公积金的计算公式为:第 4 页 共 8 页月住房补充公积金额=职工当月标淮工资(行政单位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事业单位包括基础工资的活工资,下同)×4.6%2、对对 20002000 年年 6 6 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的住房补充公积金,由2000 年 7 月 1 日以后时段的按月发放和 2000 年 6 月工资底以前时段的一次性发放两部分构成,计算公式为:①、2000 年 7 月 1 日以后按月住房补充公积金额=职工当月标准工资×4.6%;②2000 年 6 月底以前一次性住房补充公积金额=职工 1999 年 12 月标准工资×4.6%×2000 年 6 月底以前的工作月之和;2000 年 1—6 月参加工作的职工工资,以参加工作当月标准资×4.6%×2000 年 6 月底以前的工作月之和;③已离退休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充公积金额=1999 年 12 月实领离退休工资×4.6%×职工工作月之和。
3、对对 20002000 年年 6 6 月底以前参加工作,已参加房改购房或集资建房但住月底以前参加工作,已参加房改购房或集资建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其职级控制标准的老职工房面积未达到其职级控制标准的老职工,根据其未达面积占住房补充公积金面积控制标准的比例(即未达标比例,小数点后按四舍五入法保留 1 位)核定住房补充公积金计算公式为:①未达标比例=(该职工住房补充公积金面积控制标准一已购分户门内房改面积)÷该职工住房补充公积金面积控制标准;②2000 年 7 月 1 日以后按月住房补充公积金金额=职工 1999 年 12 月标准工资×4.6%×未达标比例;③2000 年 6 月底以前一次性住房补充公积金额=职工 1999 年 12 月标准工资×4.6%×该职工 2000 年 6 月底以前的工作月之和×未达标比例;举例:假设一个 1970 年 7 月 1 日参加工作的副教授,按规定其职级住房补充公积金面积控制标准为 125 平方米,99 年 12 月标准工资为 800 元,第 5 页 共 8 页2000 年 7 月份工资标准为 850 元,原已购买分户门内房改房面积为 80 平方并于 2006 年 6 月退休。
其具体计算为:未达标比例=(125-80)÷125=0.36=0.42000 年 6 月底以前一次住房补充公积金金额=1999 年 12 月标准工资800 元×4.6%×2000 年 6 月底以前 360 个工作月×未达标比例 0.4=5299.2元2000 年 7 月 1 日以后按月住房补充公积金额=当月工资 850 元×4.6%×未达标比例 0.4=15.64 元④已离退休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充公积金额=1999 年 12 月实领离退休工资×4.6%×职工工作月之和×未达标比例七、住房补充公积金的发放(负担)方式七、住房补充公积金的发放(负担)方式 住房补充公积金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双职工家庭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分别负担对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充公积金,夫妇双方单位应按分别负担的原则,分别计算夫妇各自的未达标比例八、住房补充公积金的资金来源八、住房补充公积金的资金来源1、学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和租金收入;2、学校建立的住房基金;3、经财政部门核准用于住房补充公积金的预算外资金;4、其他可用于住房补充公积金的资金九、住房补充公积金的申领程序九、住房补充公积金的申领程序 1、属于住房补充公积金发放对象的教职工,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如实填写《单位职工住房补充公积金申请表》,配偶是外单位的应送配偶单位签章后交回学校。
2、学校住房补充公积金办公室、资格审查组负责核对、审核教职工与配偶已有住房、工龄、工资等相关信息,并张榜公布3、公积金办公室负责计算教职工应得的住房补充公积金,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相关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发放第 6 页 共 8 页4、离退休和在职职工的住房补充公积金直接打入职工工资卡上,去世职工由法定继承人或继承人授权的代表领取 十、本次住房补充公积金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十、本次住房补充公积金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1、根据本细则第二条原则,第一批首先按政策计发 2009 年 8 月 31日(含 31 日)前离退休教职工的住房补充公积金,在职人员待学校条件成熟后按政策发放2、教职工住房补充公积金的建筑面积:学校已售住房并办理了产权证的以产权证上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为准;学校已售住房尚未办理产权证的以房管部门核定的面积为准;廉租学校公有住房的以学校公有产权证或房管部门核定的面积为准其标准以本人最后调整住房时的住房面积(含公摊面积)为准3、在住房补充公积金计发时,家庭(夫妇)双方优惠购有的一套住房建筑面积,为夫妇双方均享有的同一数字的住房建筑面积4、已参加房改购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的职工离异,未获得住房的一方,不得作为无房职工申领住房补充公积金;若原住房未达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领未达标部分补充公积金。
5、租赁政策性住房的教职工,在住房租金标准未达到市场租金标准前,不能作为无房教职工申领住房补充公积金;住房面积未达到控制标准的,未达标部分可以按照本细则申领住房补充公积金6、在住房补充公积金中,不能将出售了房改房的教职工视为无房教职工7、职工调动工作时,其积累的住房补充公积金本息随同转移,计入新单位该职工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在原已发放的基础上由新单位继续计发;若新单位未实行住房补充公积金,则其积累的住房补充公积金暂时封存,待新单位实行住房补充公积金时续发8、教职工已按过去面积控制标准计价购房的,不得因住房补充公积金面积标准的调整而改变其已购住房的计价和要求计退购房款9、校内职工领取了住房补充公积金的,不得再参加住房实物分配或以第 7 页 共 8 页低于市场租金标准租住公有住房如夫妇任何一方又参加房改购房或集资合作建房(垫支房)的,其中住房面积达到住房补充公积金面积控制标准的,夫妇双方领取的住房补充公积金应全额退还单位;未达到住房补充公积金面积控制标准的,应将其已购(租)住房建筑面积部分的补充公积金退还单位10、职工的住房补充公积金不记入个人所得税税基十一、不享受住房补充公积金的对象十一、不享受住房补充公积金的对象 1、职工家庭所购(含租)政策性住房面积已达到住房补充公积金面积控制标准的。
2、享受学校垫支房的,暂不发放住房补充公积金3、职工家庭从单位已购(含租)两套(处)及以上优惠政策性住房,无论面积多少,未经清房处理的4、在西华师范大学校内购买了两套以上住房的(按市场价格交易的住房除外)5、调入西华师大工作,在原单位所在地已参加房改购房或集资建房且已达到西华师大同职级教职工住房补充公积金面积控制标准的教职工, 或按已达到西华师大同职级教职工住房补充公积金面积控制标准领取了一次性住房补充公积金的7、住房补充公积金发放前,已调离已调离或已向学校正式提出调离或辞职申请的,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尚未正式办理调离或辞职手续的8、住房补充公积金发放前,已自动离职、辞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9、本人及其配偶已承租军产房的(待其腾退军产房后,可按有关规定申领住房补充公积金)10、强占学校公有房屋等有违反学校房屋管理规定行为的,暂不发放住房补充公积11、2000 年 6 月 30 日(含)前去世的第 8 页 共 8 页12、现住房有产权纠纷、无法核对住房面积的,暂不发放住房补充公积金11、没有提交住房登记表的,或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