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学习网 大家学习网“亿安科技”,一个原本不起眼的普通股票,从 1998年 8月的 5.6 元/股左右,最高上涨到 2000年 2月的 126.31 元/股,涨幅高达 21.5 倍,引起了市场的极大震动,被广大投资者誉为“中国股票市场的神话”可是好景不长,在这之后股价开始一路下滑鉴于股票出现的异常波动,中国证监会于 2001年 1月 10日宣布正在查处涉嫌操纵“亿安科技”股价案,消息一出,市场一片哗然,当天股价全天封死在跌停板上,之后股价连连跌停,作为中国股票市场上的第一只百元股票和中国网络股的“先驱”,“亿安科技”创造的股市神话就这样破灭了一、事件过程“亿安科技”前身为深圳市锦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深锦兴”),于 1992年 5月 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1999 年 8月更名为广东亿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锦兴”股票随之正式更名为“亿安科技”亿安科技”股票从 1999年 10月 25日到 2000年 2月 17日短短的 70个交易日中,股价由 26元/股左右不停地上涨,到 2000年 2月 15日,“亿安科技”股价突破百元大关,成为自沪深股票实施拆细后首只市价超过百元的股票,这引起了市场的极大关注。
鉴于股票出现的异常波动,中国证监会对此股票交易展开调查,调查表明“亿安科技”股票的飙升纯属广东欣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中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百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广东金易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的操纵行为调查结果表明,上述四家公司自 1998年 10月 5日起,集中资金,利用 627个个人股票账户及 3个法人股票账户,大量买入“深锦兴”(后更名为“亿安科技”)股票持仓量从 1998年 10月 5日的 53万股,占流通股的 1.52%,到最高时 2000年 1月 12日的 3001万股,占流通股的 85%同时,还通过其控制的不同股票账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联手操纵“亿安科技”的股票价格截至2001年 2月 5日,上述四家公司控制的 627个个人股票账户及 3个法人股票账户共实现盈利 4.49 亿元,股票余额 77万股从调查的结果来看,炒作“亿安科技”的这四家公司明目张胆地违反了《公司法》和《证券法》,肆无忌惮地操纵股票价格,牟取暴利为此,中国证 大家学习网 大家学习网监会对联手操纵亿安科技股票价格的 4家广东投资顾问公司进行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总计 8.98 亿元,限 3个月内卖出剩余股票 77万股,盈利予以没收。
二、影响与评析操纵亿安科技股价的四家庄家公司,从 1998年 10月 5日开始,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内采用集中资金、自买自卖等方式影响和控制股票价格,将一只每股几元钱的股票炒作到每股 126元的最高价,庄家的账面盈利曾一度达到 20多亿元,在股市暴跌至最低每股 20多元后,广大中小投资者蒙受了巨额经济损失,这是中国证券交易市场近年来愈演愈烈的证券欺诈现象中的最典型的代表从“亿安科技案”处罚结果来看,这种对于操纵者毁灭性的处罚使我们领会到了管理层的良苦用意:一方面表明管理层对于市场违法行为严惩不贷,坚决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的决心;另一方面,向市场非法操纵者发出警告,以处理代表性的案件来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使其自觉遵守市场规则,从而提倡一个全新的投资理念总之,亿安科技的查处与处罚对于市场操纵行为起到了较大的震慑作用,打击了市场投机的嚣张气焰,引导市场参与者形成一种全新的投资理念,这将有利于我国股市的健康发展三、启发与思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一)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证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上述四家公司的行为直接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条所述的行为事实上“亿安科技”案的查处与处罚不但向我们再一次证明中国股市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还引出了很多令人深思的问题: 大家学习网 大家学习网1.交易所的监控系统是否缺少效率和存在不公正虽然沪深证券交易所从技术上已能对股价异常行情实施即时监控,但为什么对类似亿安科技这种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不法行为漠然视之?为什么不停牌进行调查或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这也许很难找到一个令投资者满意的答案,但这些问题至少表明从属于交易所的监控系统缺少效率和存在不公正因而,日后如何提高交易监控系统的效率与公正已成为一个非常迫切的问题2.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操盘手的行为是否应严加制约各种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都离不开证券经营机构及其操盘手的密切配合,虽然分工不同,但却是共谋欺诈,坐地分赃庄家用个人身份证开户,建仓分仓,买入卖出,转移非法所得,没有证券经营机构的配合是不可能顺利进行的因此,除在立法上强制证券经营机构及其操盘手承担连带责任外,监管部门还应强化证券经营机构的内部制约机制,并对违法的证券交易营业部吊销其经营执照。
3.对违规操纵市场的庄家是否应进行致命打击我们应充分认识到,中国证券市场是由 6000万投资者支撑的市场,而不是由少数庄家和机构大户支撑的市场因此,规范证券市场,严厉打击黑庄,这在短期内也许会对股价产生影响,但从中长期来说,将保护更多无辜的投资者免受欺诈导致损失,而且,在客观上也可以使股价回复到合理的价位,挤掉由庄家制造的泡沫4.是否应将利益补偿机制的建立作为保护投资者工作的重中之重现有监管机制对投资者的保护大多停留在政策性宣示层面,以及主要满足于向投资者提供相关信息,进而向投资者作出较为抽象的系统性或非系统性风险的教育和提示这些监管措施是必要的,但却是远远不够的监管效率的重要判定标准之一,应当是投资者在内幕交易、市场操纵、信息误导等欺诈行为中出现损失时,能够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获得补偿监管者应当通过个案处理满足或支持投资者的利益诉求无论是证券法的立法宗旨,还是证监会的监管宗旨,均是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依据如果监管者只满足于对违法者的行政处罚,将违法者从投资者那儿骗取的金钱上交给国库,那么很显然,监管者并没有尽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法定职责此外,在投资者依法主张民事索赔权时, 大家学习网 大家学习网监管者惟有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旗帜鲜明地支持投资者的诉讼请求,其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政策性宣示才能转化为具体的行动,从而赢得投资者的信赖。
须知,监管者本质上代表的是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而不仅是或不应当仅代表机构大户、上市公司或中介机构的利益四、讨论题亿安科技案虽然算是画上了一个句号,但是还遗留下众多悬而未决的问题值得我们讨论:1.操纵股价者该不该被追究刑事责任?证监会称广东欣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中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百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金易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四家公司联手操纵了亿安科技股价,那么又是谁操纵了这些公司的违法行为?具体到个人是否可以溜之大吉?操纵者该不该被追究刑事责任?2.中小投资者的损失是应该自己承担还是应该获得赔偿?四家公司所持亿安科技从 2000年 1月 12日的 3001万股到被查处时的 77万股,而在这期间亿安科技的股价下泻 100多元,成为首只跌幅超过 100元的股票,其中中小股东所受的损失可想而知处罚公告之后的 3个月,证监会将责令上述四家公司在交易所监督下卖出剩下的 77万股,这种抛售会不会对亿安科技股价雪上加霜,造成负面影响?就在 4月 26日处罚结果公布当日,亿安科技股价跌幅就超过 6%,如此下去,中小投资者是不是就该认命?但是,此次证监会对四家公司的罚没收款以及剩下 77万股的盈利都直接上缴国库,中小投资者没有得到任何赔偿。
这种风险自担的方式是否合理?是否应该把罚没收款返还给中小投资者?3.亿安科技公司本身并不是干干净净,亿安科技领导层该不该承担相应责任?此次处罚并没有涉及亿安科技公司本身当时大多数投资者都还记得,当亿安科技股价冲过百元大关的时候,公司老总还亲自到北京召开记者招待会,描述亿安科技“纳米电池”和“电动车”的动人前景,与清华博士“攀亲戚”,称百元股价在他们的心目中会更多的化作经营的动力而不是阻力等等而 大家学习网 大家学习网00年年报亮相之后,所谓的“纳米电池”迟迟未有动静,“电动车”项目也一分钱未赚,反而出现 842万元亏损他们是否在有意无意地误导投资者?亿安科技领导该不该承担相应责任?参考资料:① 证监会正查处操纵亿安科技股票案.上海证券报,2001 年 01月 10日② 亿安科技带给股市 7大启示.江南时报,2001 年 06月 17日③ www.158china.com,财经资讯亿安科技有关报道,2001 年 01月 11日和 04月 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