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注册受理号及批准文号的含义一、受理号受理号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进行审批所用的操作标记应当统一格式,统一编排,能够直观识别,方便操作处理受理时,对一件申请发给惟一的受理号受理号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申请的基本信息,第二部份是年份,第三部分是流水号,第四部分是受理单位标识(详见下表)药品、辅料注册申请受理号共十三位,药包材注册申请受理号共十二位采用字母、数字和汉字混排编排格式如下:前面的四位字母意思分别是第一位:C 表示国产,J 表示进口第二位:X 表示新药,Y 表示已有国家标准(即仿制药)第三位:H 表示化学药品,Z 表示中药,S 表示生物制品,F 表示辅料第四位:L 表示申请临床,S 表示申请上市(即生产),B 表示补充申请,Z 表示再注册,F 表示分包装第一部分(四位字母,申请基本信息)第二部分(第五、六位)第三部分(第七至十一位)第四部分(十二、十三位)第一位(国别)第二位(申请分类)第三位(分类)第四位(申请阶段)2 位年份 5 位流水号C:国产J:进口X:新药Y:已有国家标准药品H:化学药品Z:中药及天然药物S:生物制品F:辅料L:申请临床S:申请上市B:补充申请Z:再注册F:分包装如 05 代表 2005 年每一类都从 00001 起指受理单位,省局采用各省份简称,国家局为“国”,解放军为“军”如“CXHL0500001 甘”表示国产新药化学药品临床申请,是 2005 年受理的该类型第一个注册申请,甘肃省局上报;“JYHF0500001 桂”表示进口已有国家标准化学药品分包装申请,是 2005 年受理的该类型第一个注册申请,广西区局上报。
二、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件:是国内企业申请的新药及仿制药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批准后同意生产的批准件,同时会给你一个批准文号药品批准文号,是指由药品生产单位在生产新药前报请国家药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相当于人的身份证医药产品注册证:是针对港、澳、台厂商申请品种而言的药品生产批件进口药品注册证:是针对国外企业而言的药品生产批件(一)、我国药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在 1998 年前由卫生部或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卫生厅办理从 1999 年开始,改由新组建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批准文号的书写格式也随之做了变更,从 1999 年 5 月 1 日起改为“国药准(或试)字 X(或 Z,或 S)××××××××”其中,“国”即代表国家药监局;“X”、“Z”、“S”分别表示化学药品、中药、生物制品等;字母后的前 4 位数字为公元年号,后 4 位数字为顺序号同年,又发文对仿制药品批准文号的核发权限及书写格式也做了新的规定若为中药及化学药品者,均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其书写格式,前者为“ZZ××××国药准字ZF××××××××”,后者为“国药准字 XF××××××××”若为生物仿制品者,则由国家药监局直接核发。
其格式为“国药准字SF××××××××”其中,“ZZ”,分别表示“中药”与“准许”;“F”表示仿制药品;字母 F 后的前 4 位数字仍为公元年号,后 4 位数字仍为顺序号之后,国家药监局还对 1998 年前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卫生厅核发的中药批准文号进行了新的变动,书写格式改为“ZZ××××-×(某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简称)卫药准字(年号)第××××××” (二)、国家药监局在 2001 年发布了《关于统一换发并规范药品批准文号格式的通知》通知对药品批准文号和试生产药品批准文号的书写格式做了新的规范,1、药品批准文号格式:国药准字+1 位字母+8 位数字,试生产药品批准文号格式:国药试字+1 位字母+8 位数字进口药品注册证格式:由字母 H(Z 或 S)后接八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四位为公元年号,后四位为顺序编号化学药品使用字母“H”,中药使用字母“Z”,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整顿的保健药品使用字母“B”,生物制品使用字母“S”,体外化学诊断试剂使用字母“T”,药用辅料使用字母“F”,进口分包装药品使用字母“J”数字第 1、2 位为原批准文号的来源代码,其中“10”代表原卫生部批准的药品,“19”、“20”代表 2002 年 1 月 1 日以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其它使用各省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的,为原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药品。
数字第 3、4 位为换发批准文号之年公元年号的后两位数字,但来源于卫生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文号仍使用原文号年号的后两位数字数字第 5 至8 位为顺序号一些药品虽然是按国家药品标准生产的,但在换发“国药准字”之前,使用的是地方批准文号,比如“沪卫药准字”、“京卫药准字”等这些药在有效期内在市场上仍可流通使用所以,除了“国药准字”外,我们也能看到“卫药准字”的药2、每种药品的每一规格发给一个批准文号除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委托生产和异地加工外,同一药品不同生产企业发给不同的药品批准文号3、自 2002 年 1 月 1 日以后批准发给的化学药品《进口药品注册证》,其注册证号格式亦作部分改变,其中字母“X”改为“H”,其它部分不变原已发给的旧格式注册证号在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时用新格式取代4、药品批准文号采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代码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省(自治区、直辖市)11××××北京市 42××××湖北省 12××××天津市 43××××湖南省 13××××河北省 44××××广东省 14××××山西省 45××××广西壮族自治区 15××××内蒙古自治区 46××××海南省 21××××辽宁省50××××重庆市 22××××吉林省 51××××四川省 23××××黑龙江省52××××贵州省 31××××上海市 53××××云南省 32××××江苏省54××××西藏自治区 33××××浙江省 61××××陕西省 34××××安徽省 62××××甘肃省 35××××福建省 63××××青海省 36××××江西省64××××宁夏回族自治区 37××××山东省 6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41××××河南省例如,“国药准字 H11020001”,字母和数字含义依次是:“H”为化学药品,“11”为北京市的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02”为换发之年 2002 年的后两位数字,“0001”为新的顺序号。
三)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对药品批准文号的格式有了新的规定,其中,1、第一百七十一条药品批准文号的格式为:国药准字 H(Z、S、J)+4 位年号+4 位顺序号,其中 H 代表化学药品,Z 代表中药,S 代表生物制品,J 代表进口药品分包装《进口药品注册证》证号的格式为:H(Z、S)+4 位年号+4 位顺序号;《医药产品注册证》证号的格式为:H(Z、S)C+4 位年号+4 位顺序号,其中H 代表化学药品,Z 代表中药,S 代表生物制品对于境内分包装用大包装规格的注册证,其证号在原注册证号前加字母 B新药证书号的格式为:国药证字 H(Z、S)+4 位年号+4 位顺序号,其中H 代表化学药品,Z 代表中药,S 代表生物制品2、第一百二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 6 个月申请再注册3、第九十七条进口药品分包装,是指药品已在境外完成最终制剂生产过程,在境内由大包装规格改为小包装规格,或者对已完成内包装的药品进行外包装、放置说明书、粘贴标签等。
申请进口药品分包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该药品已经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二)该药品应当是中国境内尚未生产的品种,或者虽有生产但是不能满足临床需要的品种;(三)同一制药厂商的同一品种应当由一个药品生产企业分包装,分包装的期限不得超过《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四)除片剂、胶囊外,分包装的其他剂型应当已在境外完成内包装;(五)接受分包装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进口裸片、胶囊申请在国内分包装的,接受分包装的药品生产企业还应当持有与分包装的剂型相一致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六)申请进口药品分包装,应当在该药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届满 1 年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