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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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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司法机关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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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第九章司法机关司法机关 第一节第一节司法权的一般理论司法权的一般理论 一、司法权概述一、司法权概述司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作为争议双方司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作为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来处理双方争议的权力这种权力之外的第三者来处理双方争议的权力这种权力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 1)司法权与公民的诉权相对应,任何人,)司法权与公民的诉权相对应,任何人,只要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都可以要求只要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都可以要求法院通过行使司法权给予救济,因而司法权具有法院通过行使司法权给予救济,因而司法权具有普遍性;普遍性;((2 2)司法权的行使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司法权的行使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因而具有被动性的特点,与具有鲜明主动性特征因而具有被动性的特点,与具有鲜明主动性特征的行政权明显不同;的行政权明显不同; ((3 3)法院只能根据既有的法律和自己对法)法院只能根据既有的法律和自己对法律的解释就诉讼案件作出裁判,不允许法院获得律的解释就诉讼案件作出裁判,不允许法院获得如同行政机关一样的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如同行政机关一样的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4 4)出于管辖的方便和保证诉讼裁判的公)出于管辖的方便和保证诉讼裁判的公正,司法权的行使实行两审终审或多审终审制,正,司法权的行使实行两审终审或多审终审制,允许公民对法院的裁判不服,而向上一级法院提允许公民对法院的裁判不服,而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司法权从最终意义上讲,指的是审判权司法权从最终意义上讲,指的是审判权在整个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体系中,法院总在整个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体系中,法院总是处于司法机关的核心司法权的行使所追求是处于司法机关的核心司法权的行使所追求的首要价值是公正而非效率但是要实现司法的首要价值是公正而非效率但是要实现司法的公正,尤其是结果的公正却并非易事(实质的公正,尤其是结果的公正却并非易事(实质正义),往往只能退而求其次,追求司法程序正义),往往只能退而求其次,追求司法程序上的公正(程序正义),以程序正义保证尽可上的公正(程序正义),以程序正义保证尽可能地实现实质正义这就要求国家必须从程序能地实现实质正义这就要求国家必须从程序上确保司法权行使者的独立、中立与理性,以上确保司法权行使者的独立、中立与理性,以及给予争议双方以平等的保护及给予争议双方以平等的保护 司法机关是国家权力体系中解决纠纷的机司法机关是国家权力体系中解决纠纷的机构。

但是在我们的法律用语中,构但是在我们的法律用语中,““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并并不是一个清晰而毫无争议的概念,在当前我国的不是一个清晰而毫无争议的概念,在当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在我们的通常使用中,司法机关不仅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通常使用中,司法机关不仅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而且包括公安机关(公安部门:公安部、检察院,而且包括公安机关(公安部门:公安部、公安厅、公安局)和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部、司公安厅、公安局)和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部、司法厅、司法局)我国法厅、司法局)我国《《刑法刑法》》第第9494条明确规定: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能的工作人员审判、监管职能的工作人员 但是,大司法权理论并不适用于民事、但是,大司法权理论并不适用于民事、行政等司法过程在很多国家,公安机关行政等司法过程在很多国家,公安机关(警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是毫无疑问属(警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是毫无疑问属于行政机关的范围,是行政部门而在一些于行政机关的范围,是行政部门而在一些不专门设检察院的国家,例如美国,检察官不专门设检察院的国家,例如美国,检察官就是隶属于司法部内的检察官办公室,专职就是隶属于司法部内的检察官办公室,专职负责在刑事公诉案件中,代表美国政府向联负责在刑事公诉案件中,代表美国政府向联邦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邦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在面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社会的兴起在面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社会的兴起的情况下,到的情况下,到20世纪世纪80年代到年代到90年代初期,年代初期,“大司法权理论大司法权理论”发生了重要的转型,逐渐形成发生了重要的转型,逐渐形成了司法权的了司法权的“三权说三权说”,即认为司法权包括三,即认为司法权包括三种不同职能的权力: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种不同职能的权力: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但是在明确区分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基础上,但是在明确区分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基础上,司法权理论将公安机关的侦查权也看作是行政司法权理论将公安机关的侦查权也看作是行政权,从而将其排除出司法权的范围在我国,权,从而将其排除出司法权的范围在我国,人民法院行使的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行使的检人民法院行使的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行使的检察权就构成了司法权的具体内容这是目前我察权就构成了司法权的具体内容这是目前我国法学界流行的通说,也获得了国家正式的政国法学界流行的通说,也获得了国家正式的政策和法律文件的认可策和法律文件的认可 二、分权与司法独立二、分权与司法独立三权分立三权分立就司法机关而言,我们可以从两种意义上就司法机关而言,我们可以从两种意义上理解分权。

一个是从社会分工的意义,人类历史理解分权一个是从社会分工的意义,人类历史上独立出来的司法机关是在执法机关的基础上进上独立出来的司法机关是在执法机关的基础上进一步的功能细化另一个分权是从保护公民权利一步的功能细化另一个分权是从保护公民权利的角度,特别是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的三权的角度,特别是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的三权分立理论中,强调了司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分立理论中,强调了司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孟德斯鸠可以说是首次明确立法权、地位和作用孟德斯鸠可以说是首次明确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分立的思想而美国建国时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分立的思想而美国建国时受到孟德斯鸠思想的很大影响,对美国制定宪法受到孟德斯鸠思想的很大影响,对美国制定宪法中的制度进行了理性的设计中的制度进行了理性的设计 但从各国的宪政安排看,实际上真正按立但从各国的宪政安排看,实际上真正按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设计的只有美国最为典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设计的只有美国最为典型,英国、法国等都不完全相同我国宪法分配型,英国、法国等都不完全相同我国宪法分配国家权力不是基于制约平衡的分权原则,而是采国家权力不是基于制约平衡的分权原则,而是采取分工意义上的分权原则。

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取分工意义上的分权原则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司法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下,司法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因此,我们也不能从三权分立的意义来理解我国因此,我们也不能从三权分立的意义来理解我国宪法对国家机构的设置宪法对国家机构的设置本章将主要从法院和检察院两个角度去探本章将主要从法院和检察院两个角度去探讨司法权的相关问题,并且以法院(审判权)为讨司法权的相关问题,并且以法院(审判权)为主 三、司法制度的宪法安排三、司法制度的宪法安排各国大都在宪法中将司法独立的原则予以各国大都在宪法中将司法独立的原则予以明文规定,例如,法国的明文规定,例如,法国的《《人权宣言人权宣言》》明确提明确提出出““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17911791年宪法第三篇第五章第年宪法第三篇第五章第1 1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司法权不得由立法议会或国在任何情况下,司法权不得由立法议会或国王行使之王行使之日本宪法第日本宪法第7676条第条第2 2款规定:款规定:““所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本宪法及法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本宪法及法律的拘束。

律的拘束联邦德国基本法第联邦德国基本法第9797条第条第1 1款规定:款规定:““法官是独立的,只服从法律法官是独立的,只服从法律司法独立,司法独立,不受行政机关的任意干涉,这一原则是资产阶不受行政机关的任意干涉,这一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级革命的产物 中国的民事审判制度中设立有中国的民事审判制度中设立有““法院独立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行使审判权””制度,该制度有别于西方国家的制度,该制度有别于西方国家的““法官独立审判法官独立审判””,前者是法院独立审判,后,前者是法院独立审判,后者为法官独立审判法官独立审判,意味着不者为法官独立审判法官独立审判,意味着不仅仅是法院之外的国家机构、团体、个人不得仅仅是法院之外的国家机构、团体、个人不得干涉法官审判,即使是在法院内部,任何机构干涉法官审判,即使是在法院内部,任何机构和人员也不得干涉法官独立审判而法院独立和人员也不得干涉法官独立审判而法院独立审判,只强调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审判,只强调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法院独立审判,而在法院内部,承办不得干涉法院独立审判,而在法院内部,承办案件的法官则受到相当的约束后来采取了案件的法官则受到相当的约束。

后来采取了““主审法官负责制主审法官负责制””,即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由,即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由主审法官负责,如果出现了错案,相应的责任主审法官负责,如果出现了错案,相应的责任也由主审法官承担也由主审法官承担 在中国,司法独立是一项宪法原则,在司在中国,司法独立是一项宪法原则,在司法组织制度和司法审判制度中也作为一项基本法组织制度和司法审判制度中也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来规定但中国的司法独立制度与西方根原则来规定但中国的司法独立制度与西方根据据“三权分立三权分立”的学说所建立起来的司法独立的学说所建立起来的司法独立制度是有相当的区别的制度是有相当的区别的中国的宪法虽然规定司法机关要独立于行中国的宪法虽然规定司法机关要独立于行政机关,但就中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司法机关政机关,但就中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司法机关的人事管理制度和司法机关的经费管理制度都的人事管理制度和司法机关的经费管理制度都与行政机关有着密切的联系地方行政之所以与行政机关有着密切的联系地方行政之所以足以干涉、甚至左右司法,从体制上讲,主要足以干涉、甚至左右司法,从体制上讲,主要就是因为司法机关的人事、财政制度受制于地就是因为司法机关的人事、财政制度受制于地方行政。

方行政 要保证司法独立,首要的问题,就是要对要保证司法独立,首要的问题,就是要对司法机关的人事和财政制度进行变革,使司法机司法机关的人事和财政制度进行变革,使司法机关的人事、财政能独立于地方行政这样的一种关的人事、财政能独立于地方行政这样的一种变革,是大势所趋,代表着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变革,是大势所趋,代表着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 司法审查制度起源于美国司法审查制度起源于美国1803年的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正式确立了美国司法机关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正式确立了美国司法机关对法律(即国会立法)的司法审查权之后,对法律(即国会立法)的司法审查权之后,其他一些国家也建立了司法审查制度有的其他一些国家也建立了司法审查制度有的国家宪法规定由司法机关行使司法审查法律国家宪法规定由司法机关行使司法审查法律的权力,有的国家宪法对司法审查制度规定的权力,有的国家宪法对司法审查制度规定不明确,而以宪法惯例的形式在国家的政治不明确,而以宪法惯例的形式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发挥作用一些国家的宪法规定的司生活中发挥作用一些国家的宪法规定的司法审查权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由普通法法审查权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由普通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一类是由专门的司法机院行使司法审查权;一类是由专门的司法机构,例如德国的宪法法院,以司法诉讼的形构,例如德国的宪法法院,以司法诉讼的形式实施宪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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