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消防竞赛试题

m****
实名认证
店铺
DOCX
23.68KB
约7页
文档ID:443197327
消防竞赛试题_第1页
1/7

消防竞赛试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 我国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2.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 原则3.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4.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5.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7.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 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8.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 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9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 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 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10.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11.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 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12.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 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13.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 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14.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 术标准15.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 符合防火防爆要求16.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17.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 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18.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的, 必须符合行业标准19.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20. 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 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2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 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22.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 救援工作23.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 扑救工作24.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 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25.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26.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27.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28.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29.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 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30. 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 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31. 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32.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 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33.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 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 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二、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34.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10年8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35.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控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权 利和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36.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 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37.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规定:有雷击、静电火灾危险性的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防雷、防 静电设施,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技术检测38.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规定: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 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包装上应当贴附危险品标志39.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规定:储存可燃易燃物资的仓库内禁止使用电热器具、家用电器和具 有火灾危险性的移动式照明灯具40.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规定:在人员密集场所营业、使用期间禁止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等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施工、维修作业41.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规定:单位应当组织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从 事消防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参加消防安全专业培训42.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 持完好有效;(二) 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三、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43.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定: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4.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45.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 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四、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46.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规定: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 的,必须报废:a) 水基型灭火器一一6年;b) 干粉灭火器一一10年;c) 洁净气体灭火器一一10年;d)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一一12年;47. 灭火器有以下状态应报废:①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② 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③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④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⑤没有间歇 喷射机构的手提式⑥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 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⑦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⑧被火烧过五、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4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规定:特殊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运行状态 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 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49.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规定:一级动火作业是指:在易燃易爆场所 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50.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规定: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 火作业应升级管理51.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规定: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 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52.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规定: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 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53.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规定: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 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54.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规定: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 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 下曝晒。

55.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规定: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 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56.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规定: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 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57.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规定:监火人的职责为:(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 人员采取措施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5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规定:《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 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59.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规定:《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 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 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60.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规定:《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为: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 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六、消防基础知识6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将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划分为甲类62. 室内消火栓口离地面高度应为1.1米63. 《建筑设计防火规定》规定,将少数爆炸下限为N10%的气体划分为乙类64. 根据国家标准《火灾分类》的规定,将火灾分为6类65. 下列物质中,(B)火灾属B类火灾A、木材 B、沥青 C、钠 D、煤气66. 下列物质中,(A)火灾属A类火灾。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