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技师学院(海南省高级技工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我院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调动全院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建立公平合理、公开透明、有效激励的内部分配机制,根据《海南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改革方案》(琼府〔2010〕73号)、《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琼人社发〔2010〕25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工资的通知》(琼人社发〔2018〕4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分配方案一、指导思想在上级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贯彻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使工作量大,工作责任重的教职工得到利益体现贯彻工效挂钩,强化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保证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和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提高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实行“公平合理,按劳分配,优劳优酬,责重酬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基础绩效工资分配标准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绩效工资总量由财政拨付和学院自筹资金解决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根据所聘工作岗位级别参照一类事业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和结合财政拨给学院的绩效保障金额度确定,按照以下标准每月发放。
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新标准(元/月)管理人员五级职员(正处)2123 六级职员(副处)1895七级职员(正科)1696八级职员(副科)1534九级职员(科员)1411十级职员(办事员)1335专技人员一至四级专技岗位(正高)2608五至七级专技岗位(副高)2166八至十级专技岗位(中级)1743十一级至十二级专技岗位(助理级)1487十三级专技岗位(员级)1344工人一级技师(高级技师)1843二级技工(技师)1615三级技工(高级工)1401四级技工(中级工)1311五级技工(初级工)1273普工1273 初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1055三、奖励性绩效工资计算办法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学院根据考核结果发放一)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计算1.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教师月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月教学质量保证金(1)月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教学工作量×80%+其它工作量)×15元/节①教学工作量=系数K1·K2·K3·K4×实际课时数K1为教案系数K2为课类系数K3为职称系数k4为生师比(w)系数二科(含二科)以上教案的K1=1.2(将课时较多的教案的课时数乘以1.2一体化课、理论课K2=1.3 一级一体化教师或正高职称K3=1.8理论课:W<30, K4=0.930≤W<65,K4=165≤W,K4=1.2二级一体化教师或副高职称或全国技术能手或国家级大师或国家级骨干教师K3=1.6 一科教案授一个班级时,K1=1.0各类实习课 K2=1.1三级一体化导教师或中级职称或省级技术能手或省级大师或省级骨干教师K3=1.4一体化课及各类实习课:W<18, K4=0.818≤W<45,K4=145≤W,K4=1.2一科教案授两个(含两个)以上班级时,K1=0.9校外下厂生产实习指导按每月1800元(每天60元)计助理级职称K3=1.2 全日制大专课程系数:在上述相应课类系数的基础上×1.2员级职称K3=1.0 1.实验员如因教学需要兼任实习指导教师,不计系数;2.全日制大专课程由教务部认定;3.所有授课安排均需教务部门审批,课类系数具体由教务部界定;4.必须经学院认定为一体化教师并上学院认定的一体化课程才能按照一体化教师计算K2、K3;5.必须是由政府部门主持评选出来的大师才能按照大师计系数K3;6.各类实习课含实习课、模块实习课、理实一体化课。
②其它工作量(不计系数):序号工作项目工作量1专职教师兼管实验室(含体育器材室)、实习车间每月15节2开设各类学术型讲座、专业培训,或面向教职工的教育教学讲座每小时×6节3晚修值班每晚(早)计2.5节4体育老师早操整队每早计2节5各类社团兼职指导老师每月最高20节6教师兼职播放电影、舞台灯光、音响等工作每次计3节7统一考试命题工作量(由教务部、教研室核准)每科按4节计8学院统一安排的教师监考工作量每次按4节计9担任学院各类教科研活动评委(每天最高6节)实际课时数×4节 10担任学院各类活动评委(不含教科研活动)每小时×3节11担任学院安排的其他工作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每半天按照3-6个课时计酬报学院批准(2)教师月教学质量保证金=教学工作量×15元/节×20%2.双肩挑教师(指具有行政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教师),其教学基本课时量原则上规定为每周4-12课时,每月课时总量超过48课时部分扣减30%,如因学院教学工作需要且经教务部审核同意者,可以不扣减每月课时总量超过48课时部分如有多种课类,则平均分配扣除3.担任班主任工作的双肩挑教师(指具有行政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教师),其教学基本课时量每周超过8课时,每月课时总量超过32课时部分扣减30%,如因学院教学工作需要且经学生部审核同意者,可以不扣减。
每月课时总量超过32课时部分如有多种课类,则平均分配扣除4.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办法(1)学院每月按每位教师的月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每月的教学质量保证金暂不发放,学期末按教师一学期教学质量综合考核结果返还2)学期教学质量综合考核为优秀、良好、合格者,学院返还本人全部教学质量保证金;学期教学质量综合考核为不合格者,学院扣发教学质量保证金3)学期教学质量综合考核为优秀者,学院按该教师本学期的月教学质量保证金数额的50%给予奖励;学期教学质量综合考核为良好者,学院按该教师本学期的月教学质量保证金数额的30%给予奖励4)学期教学质量综合考核优良率按学院的教学工作考核方案控制 (二)行政人员(岗位)的奖励性绩效计算(不含学院党政领导)行政人员(岗位)的奖励性绩效按月发放行政人员的月奖励性绩效工资=行政人员的月职务工作量×15元/节×工作绩效系数(P);1.各类行政人员月职务工作量行政人员(含党工团、系部管理人员、教研组长)的月职务工作量:工人(岗位)的月职务工作量 图书馆(档案室)人员(岗位)的月职务工作量校医室岗位月职务工作科级:180节高级技师:85节图书馆(档案室)副研究员及以上:100节主治医生及以上:100节副科级:130节技师:70节图书馆(档案室)馆员:80节医生:80节科员级:80节高级工:60节图书馆(档案室)助理馆员:65节护士:65节办事员级:65节中级工:55节图书(档案)管理员:50节 初级工以下:45节 注:初任教研组长按照办事员级发放奖励性绩效,任教研组长(或行政工作、或高级职称聘任岗位)满两年经学院考核审批后可按科员级发放奖励性绩效。
2.工作绩效系数(P)人员类别评定人审核人工作绩效优良合格差科级、副科级人员主管院领导院长、党委书记P=1.2,优良率控制在科级及副科级人数的40%以内P=1.0P=0.8-0.5副科级以下行政人员部门领导主管院领导P=1.2,优良率控制在部门人数的30%以内P=1.0P=0.8-0.5各系团总支书记院团委书记党委书记、支部书记P=1.2,优良率控制在部门人数的30%以内P=1.0P=0.8-0.5注:1.部门优秀人数按照30%比例当月不足1人者,可按月累加优良率至1;如某部门只有1个副科级以下行政人员,则该部门副科级以下行政人员每个月优良率为:1人×30%=0.3,该部门4个月可以评定一人次为优良;另外部门可被评定为优良的人次按全年30%累加计算,如某部门有4个人,则该部门全年可以评定优秀人次为:12×30%×4=14人次2.凡被学院书面通报批评者当月工作绩效评定为差;凡被学院书面通报表扬者当月绩效评定为优良,且不受优良率限制;3.党工团兼职委员、工会小组长每月可增加10节职务工作量三)学院党政领导的奖励性绩效计算及发放方法学院党政领导(岗位)的奖励性绩效按月发放学院党政领导(岗位)的奖励性绩效按以下方法计算。
1.院长、党委书记的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院在编在岗教职工月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32.副院长、专职党委副书记的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院在编在岗教职工月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2.83.专职党委成员(副处级及以上)的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院在编在岗教职工月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2.64.专职工会主席(副处级以上)的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院在编在岗教职工月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2.45.兼职党委成员的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所任行政岗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1.2计算院领导月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时不计当月因请假或其他原因而奖励性绩效工资较少的人员速算办法:把各类休假、请假或其他原因导致工作量少达不到教师基本工作量1090元的人员数(按中级理论课27.3元/节,每月40节课时计奖励性绩效为40*27.3=1090)的不纳入计算平均值范围四)实验管理员的奖励性绩效1.大学本科毕业生当实验管理员月基本工作量同行政人员系列的中级工标准大专以下按初级2.其它实验员的月工作量根据本人的技术等级标准或行政职务参照行政人员的标准五)班主任的奖励性绩效班主任的奖励性绩效以学院2016年7月制定发文的《海南省技师学院班主任月考核与津贴发放办法(试行)》为基础,每月考核奖金数调整为:一等800元,二等650元,三等500元。
六)职业技能鉴定、特种作业考试和社会培训班奖励性绩效工资1.职业技能鉴定奖励性绩效工资考评员在校内进行考评工作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为250元/天考评员在校外进行考评工作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为300元/天,旅差补贴按规定另计主办单位已发工作补助的考评工作学院不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除考评员外的各类职业技能鉴定及考试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为100元/场次或200元/天(行政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不另行发放奖励性绩效)2.短期社会培训班奖励性绩效工资所有短期社会培训班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每节课45元/节计算其他关于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培训班奖励性绩效工资未尽事宜,由培训中心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拟定相关办法报学院另行审批执行七)函授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函授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2014年4月开始执行的《海南省技师学院继续教育(自考、函授)奖励方案》、《继续教育任课教师酬金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八)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1.由于绩效工资总量是由上级部门审核限定的,为保证学院财务稳定支出,以上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常规工作部份按月按比例发放,每月发放比例由财务部在每年1月初根据学院的奖励性工资总额情况提出,原则上发放比例控制在70%-100%之间(该比例含教学质量保证金)。
2.每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余额每年6月份和12月份由财务部根据学院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体情况确定补发比例,原则上补发比例为该半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余额的0%-100%,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补发3.如年终绩效工资总量还有余额,且学院还有足够的资金,学院可以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