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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脱硫除尘EPC总承包商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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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脱硫除尘EPC总承包商务合同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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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炉脱硫除尘技改工程 EPC总承包合同正本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炉脱硫除尘技改工程EPC总承包合同二〇〇五年三月十九日 业主方合同号:承包商合同号:XLT-2005-0218合同签字时间及地点:2005年3月19日 云南省昆明市合同双方:国电小龙潭发电厂(以下简称业主方) 北京国电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龙源东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商)双方达成协议,并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目 录1 定义 32 合同标的 33 工程工作范围和供货范围 34 合同价格 35 付款 36 交货和运输 37 包装与标记 38 技术服务和联络 39 质量监造与检验 310 土建、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311 保证与索赔 312 保险 313 税费 314 分包与外购 315 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316 不可抗力 317 合同争议的解决 318 合同生效 319 其它 31 定义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1.1 “业主方”是指 国电小龙潭发电厂,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1.2 “承包商”是指 北京国电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龙源东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1.3 “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1.4 “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4款中规定的部分1.5 “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18款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1.6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工程、设备及其与电厂扩建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试验、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本合同《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炉脱硫除尘技改EPC总承包工程投标文件技术规范》(以下简称第二卷及《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炉脱硫除尘技改EPC总承包工程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规定的用于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1.7“合同设备”是指承包商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第二卷及《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炉脱硫除尘技改EPC总承包工程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所列示和规定1.8“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承包商对承包商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

1.9 “性能试验” 是指当FGD装置达到额定出力连续稳定运行168小时完毕后,承包商为检验其FGD装置的各项性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而自行组织的进行的调整试验1.10“初步验收”是指当业主方组织的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己达到了第二卷及《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炉脱硫除尘技改EPC总承包工程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规定的保证值后,业主方对每台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1.11“性能验收试验”是指当承包商为检验其FGD装置的各项性能已符合设计要求后,业主为检验整套FGD装置是否真正达到第二卷及《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炉脱硫除尘技改EPC总承包工程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按第二卷及《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炉脱硫除尘技改EPC总承包工程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附件2规定所进行的试验1.12“最终验收”是指业主方对每一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1.13“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1.14“电厂”是指国电小龙潭发电厂1.15“技术服务”是指由承包商提供的与本工程合同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1.16“现场”是指位于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炉脱硫除尘技改工程工地,为业主方安装合同设备所在地1.17“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工程合同提供的脱硫岛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和足够3年运行使用的备品备件1.18“试运行”是指脱硫岛在调试和电厂试运行阶段进行的运行1.19“机组”是指锅炉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套完整的设备1.20“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签名的文件1.21“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承包商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1.22“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脱硫岛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1.23“设备缺陷”是指承包商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1.24“开工日”是指承包商收到业主方签发的开工通知书之日1.25“工期”是指自合同生效日算起至本工程竣工、并按照第二卷及《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炉脱硫除尘技改EPC总承包工程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技术部分所列国标及相应的有关标准通过竣工验收的全部时间。

1.26 “竣工验收” 是指整套FGD装置安装完成、且分系统调试全部结束后整套FGD装置整组启动前的验收1.27 “停工待检点”是指承包商在本工程施工/安装过程中,按照质量控制计划必须要对前面的施工/安装工序进行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或安装的工序点2 合同标的2.1本工程合同将用于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炉脱硫除尘技改工程2.2烟气脱硫工程总承包范围为脱硫岛完整范围内的设计、设备制造(含现场制作设备)、设备及材料供货、运输、建筑工程(包括地基处理)、安装工程、指导监督、技术服务、人员培训、调试、试验及整套系统的性能保证和售后服务等,具体内容详见第二卷及《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炉脱硫除尘技改EPC总承包工程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2.3凡承包商提供的技术、设备应是国内国产化全新的、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2.4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按第二卷及《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炉脱硫除尘技改EPC总承包工程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2.5承包商提供的工作范围、供货范围按第二卷及《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炉脱硫除尘技改EPC总承包工程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2.6承包商提供的技术资料按第二卷及《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炉脱硫除尘技改EPC总承包工程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

2.7承包商提供的技术服务按第二卷及《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炉脱硫除尘技改EPC总承包工程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2.8承包商提供设备的保管、运输、装卸及保险3 工程工作范围和供货范围3.1合同工作范围、供货范围详见第二卷及《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炉脱硫除尘技改EPC总承包工程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3.2合同工作范围、供货范围包括了FGD岛内所有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服务、设备、运输、装卸、保管、调试、试验、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工作清单、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承包商工作、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第二卷及《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炉脱硫除尘技改EPC总承包工程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对脱硫岛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承包商负责,按业主方要求时间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补上,且不增加任何费用4 合同价格4.1本合同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进行计价、结算及支付4.2本工程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 4500.00 万元(大写:肆仟伍佰万元整)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土建安装(合同规定的各种材料)、运输、保管、调试、试验、技术服务[含工程设计、技术资料、设计联络、技术人员培训、现场技术服务(含指导监督、调试验收等)]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包括至现场的装卸费用)、保险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

4.2.1合同设备价格为 2827.21 万元(大写 贰仟捌佰贰拾柒万贰仟壹佰元整)4.2.2建筑工程价格为590.05万元(大写 伍佰玖拾万零伍佰元整)4.2.3安装工程价格为 600.80 万元(大写 陆佰万捌仟元整)4.2.4设计费用为 193.00万元(大写 壹佰玖拾叁万元整)4.2.5调试费用为 81.62万元(大写 捌拾壹万陆仟贰佰元整)4.2.6其他费用为207.32万元(大写 贰佰零柒万叁仟贰佰元整)4.3合同的分项价格见《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炉脱硫除尘技改EPC总承包工程合同附件2》4.4本合同总价在合同期内为不变价5 付款5.1 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5.2 合同项下的所有价款采用电汇、转账支票或银行汇票等方式支付5.3 合同10%的预付款的支付:在脱硫装置的EPC总承包合同生效日期起一个月内,承包商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格5%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和金额为合同总价格10% 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二份),业主方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支付给承包商合同总价格的10% 作为预付款5.4 合同设备款的支付:5.4.1合同设备30%的投料款的支付:对于整套FGD装置,承包商提交下列单据经业主方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支付给承包商该套FGD装置设备价格的30%,作为合同设备投料款。

1) 该套FGD装置主要设备投料;(2)承包商提交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价格30%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5.4.2 合同设备50% 到货款的支付:承包商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每批设备(部组件)运到交货地点,并将该批设备的财务收据(金额为该批设备价格的50%,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整套设备清点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货运提单提供给业主方,业主方验明无误后一个月内,支付该批设备价格的50%承包商应在整套合同设备完成最后一批交货后,开具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价格100%的增值税发票并提供进口设备价格的原产地发票5.4.3 剩余的10%的合同设备款的支付: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该套FGD装置保证期满,业主方已经签发了最终验收证书后一个月内,业主方支付给承包商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如有质量问题,应扣除相应部份5.5 建筑工程费的支付:5.5.1 承包商在每月25日前向业主方提交“月工程量完成报告”,交由业主方确认业主方应在承包商提交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核实如果业主方对承包商的报告有异议,则承包商应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出月工程量完成报告,业主方应在承包商重新提出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实,如果承包商逾期未能重新提出报告,则以业主方核实的工程量作为业主方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如果业主方逾期未予核实确认,即视为业主方对承包商报告中所开列的工程量已经确认,并作为业主方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承包商按业主方确认的当月工程量,计算出已完工程的价款,按该价款的85%编制“工程价款结算帐单”提交业主方,业主方在承包商提交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签证并结算5.5.2 当业主方向承包商支付的价款累计达到合同建筑工程价款的90%时,承包商向业主方开具金额为合同建筑工程价格100%的商业发票此后,业主方不再向承包商支付任何建筑工程款项,剩余的建筑合同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5.5.3 当合同保证期满没有质量问题,承包商提交FGD装置最终验收证书的复印件一式五份经业主方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业主方支付给承包商建筑工程费用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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