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中小企 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设备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自抵)合同 编号:鄂州担保最高 额抵押反担字( ) 号出质人:质权 人: 鄂州市中小企 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鄂州市中小企 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印制二 0 一二年三月(共7页)设备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自抵)鄂州担保最高额抵押反担字( ) 号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鄂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鉴于:乙方欲在本合同第五条 约定的决算期内及本合同第四条 约定的最高额范围内为甲方在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为确保乙方担保 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乙方提供抵押反担保为 明确当事人 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合同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当事人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甲方陈述与声明1.1 甲方是本合同 项下抵押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 的经营管理者;该抵押物不存在所有 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 议1.2 完全了解借款合同、委托担保合同、保证 合同中甲方的 权利、义务 ,为其提供抵押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 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 实1.3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与抵押有关的所有材料真 实、合法、准确、完整。
1.4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依法可以 设定抵押1.5 设立本合同的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1.6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未被 查封、扣押或监管若在本合同签订 后,抵押物出现上述情形,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向有关部门告知存在抵押的情形1.7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出售、出租、转移、转让、承包、典当、赠予、再抵押、托管、以实 物形式联营、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1.8 本合同为非格式合同,乙方对合同进行编号仅仅是出于便于管理的需要,本合同条款内容均 经双方充分协商第二条抵押物“2.1 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 单(附后 ) 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条抵押反担保范围3.1乙方代甲方向 贷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强 制执行费)等;-1-3.2 甲乙双方 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及本合同中约 定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代偿资 金占用费以及乙方为实现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 保全费、律师费、评估、登记、保险、保管、鉴定、公证、处置抵押物等的 费用)等。
第四条 被担保的最高债权总额4.1 被担保的最高 债权总额为 人民币(大写) (小写元)该最高债权总额 系指在本合同第五条所 约定的最高额决算期内乙方 为甲方在任一银行贷款提供的融 资性担保,因甲方可能不能及 时清偿给贷款银行而导致乙方向 贷款银行承担代 偿责任形成的乙方 对甲方的债权金额4.2 实行 “一次核定、周转使用、随用随保、余额 控制 ”,在合同约定的最高额决算期间和最高余额内,不再逐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乙方为甲方向贷款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内容以乙方和甲方达成的《委托担保合同》为准第五条 最高额决算期与抵押登记5.1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 债权的决算期间为 年,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每笔贷款具体起止日以甲方与 贷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上标 注的日期 为准,乙方债权为本合同期限内任一 时点实际形成的因甲方可能不能清 偿给贷款银行而导致乙方向贷款银行承担代偿责任形成的对甲方的债权金额5.2 本合同签订后 5 日内,甲方负责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登记书》交付乙方,相关费用由甲方全 额承担5.3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 效一致,即从抵押权生效之日起到被担保的主 债权诉讼时 效届满之日止。
第六条 抵押物的占管6.1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和保管,抵押人同意随 时接受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检查6.2 抵押人应妥善保管、保养和维护 好抵押物,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如抵押物需要维 修,抵押人应及时进行,并承担相应费用6.3 抵押人应将有关抵押物所有 权证书或使用权证明文件的原件交抵押 权人保管第七条 保险-2-7.1 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应根据有关法律及乙方指定的 险种、投保期限、投保金额办理抵押物的 财产保险,并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如抵押物已保险,应将第一受益人批注或 变更为乙方保险 金额不低于主合同借款本息,保 险期至少应长于借款合同履行期 间三个月;如保险期限届满,甲方未偿清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等的,甲方应对保险期作相应延长7.2 在借款合同 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和费 用等偿清之前,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 销保险,如抵押人中断或撤销保险,乙方有权续保或代为投保,其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对 乙方因保险中断或被撤 销而蒙受的一切 损失负全部责任7.3 保险单正本及保 险权益转让书应由乙方保管7.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 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当全额作为抵押财产。
对保险赔偿金,甲方同意乙方有 权选择下列方式 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 续 清偿或提前清 偿主债务及相关费用; 转为定期存单,存单用于质押; 经乙方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 值; 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反担保后,甲方自由 处分; 向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提存第八条 抵押权的实现8.1 乙方在行使抵押 权时,有权依据法律 规定,经与甲方协商对抵押物进行折价以抵 偿甲方所欠债务或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 优先受偿8.2 乙方依据本合同第 8.1 条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第九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9.1 甲方出售、出租、转移、转让、承包、典当、赠予、再抵(质)押、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 置抵押物,应事先征得抵押 权人书面同意,否则,甲方的上述行为无效甲方出现 上述行为,乙方有权立即按本合同第、、、、条选择进行处理乙方同意甲方为 前述行为的,对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甲方同意乙方有 权按本合同第、、、、条选择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9.2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依法将主 债权转让给 第三人的,甲方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3-9.3 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 值减少的,应停止其行 为;造成抵押物价 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 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 值相当的担保。
9.4 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 值减少的,抵押人应重新提供抵押 权人认可的反担保抵押物价值 未减少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损害赔偿金应存入抵押 权人指定的帐户对该损 害赔偿金,抵押人同意抵押 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第、、、、条选择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9.5 承担本合同 项下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费、财产 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 行费、财产 保险费、登记、保管、过户、公证 等费用9.6 法人抵押人在抵押 权存续期间内注册资本减少、股东变更、抵押物权 属发生争议、发生重大经济纠纷、出现 停产、歇业、注销 登记、被吊销执照、经营亏损及住所、、法定代表人变 更等,应提前 30 日通知乙方9.7 自然人抵押人在抵押 权存续期间内涉及重大 经济纠纷、抵押物权 属发生争议及住所、发 生变更等,应提前 30 日通知乙方第十条 处置抵押物后清偿顺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处 置抵押物后按照下列 顺序清偿:10.1 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及乙方代甲方 偿还贷款所发生的费用;10.2 乙方代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 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 所发生的一切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强 制执行费);10.3委托保证合同以及本合同 项下的违约金、赔偿 金;10.4代偿资金占用费,从乙方代偿次日起按日万分之五 计算;10.5补偿上述款项后,剩余部分返还甲方。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1甲方在本合同第一条(除 1.7 款外)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首先应向乙方承担违约金元,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予以全额赔偿11.2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 应全面履行本合同 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 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11.3 因甲方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甲方 应在原抵押反担保范 围内赔偿乙方-4-的全部损失11.4 如甲方未按 9.6、9.7 条规定将住所、法定代表人变 更情况通知抵押 权人的,抵押权人按原址发送的函件视为送达11.5 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 1.7 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的约 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 纠正违约、提供相应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对 抵押物处分所得价款,甲方同意抵押 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第、、、条选择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担保额的 20%向乙方承担 违约金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12.1 本合同经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自然人抵押人 签字生效 )12.2 主合同、《委托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无效,甲方承诺 以抵押设备对于甲方因返 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 债务以债务承担的形式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12.3 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 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2.4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13.1 当事人履行本合同 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而引起 纠纷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辖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14.1 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权属争议,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14.2 抵押期间抵押物灭失的,抵押人须另行向抵押 权人提供反担保物14.3 抵押人在 2 人以上 (含 2 人)的,任何一个抵押人履行 12.1 条手续后,本合同即在 该抵押人与抵押 权人间生效,且每一抵押人均以其提供抵押物范 围内承担担保 责任14.4 双方一致确 认:本合同的签订不影响乙方独立、自主地判断是否为 甲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保 证担保的权利乙方是否为 甲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以双方 实际达成的具体《委托担保合同》为准14.5 双方一致确 认:乙方和甲方在本合同第五条 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