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南工业园区优惠政策察布查尔县是全国唯一的锡伯族自治县、边境县,国家 级贫困县,享有国家支持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县内有总 面积160平方公里的自治区级工业园区一伊南工业园区, 以及占地10平方公里的中小企业创业园, 为吸引国内外国有、民营企业在伊南工业园区投资兴业,加快园区的基础设施建 设和新型工业化步伐,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的法律、法规 和产业政策,结合自治县实际,特制定一下招商引资优惠政 策一、项目建设第一条 土地使用期限按照国家工业用地最长使用期 限50年界定第二条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煤电煤化工、 机械制造、建材、商贸、物流、农副产品加工,以及国家鼓 励类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等都可入住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可 适当放宽投资强度)第三条 投资企业用地必须服从园区的整体规划,所需 土地面积根据投资规模及项目建设情况审核供地第四条 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全额缴 纳土地出让金,上缴国家、自治区规定计提的相关费用,农 牧民补偿后,地方净收益部分根据企业项目建设进度,由县 人民政府分期奖励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基础设施配套1.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 5亿元以下(含5亿元),并在一 年内按合同约定建成投产的,分两期奖励企业,用于基础设 施建设和企业发展。
第一期,项目开工建设后,并完成总投 资额的20%,奖励相当于土地出让金地方净收益 60%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期,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合同约定,再奖励相当于土地出让金地方净收益 40% ,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发展2.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 5亿元以上,分三期奖励企业, 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发展按合同约定,第一期,项目 开工建设并完成总投资额的 20% ,奖励相当于土地出让金地 方净收益的40% ,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发展;第二期, 投资完成总投资额的 50%以上,将相当于土地出让金地方净 收益的30%奖励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发展; 第三期,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合同约定,再将相当于 30%土地出让金地方净收益奖励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发展第五条 凡在园区内投资 3000万元以上的国家级高新 技术产业项目以及外商独资固定资产投资 4000万元以上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第六条 企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若有特殊情 况确需转让的,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国土资源局审核 后,必须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二、税收政策第七条 根据财税〔2011〕58号文精神,在县伊南工 业园区落地的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 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 内免征关税。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县 伊南工业园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 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 业收入总额的70%以上的企业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国家财 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 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 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第八条 根据财税〔2011〕117号文件精神,自2012 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 股权托管中心及小型创业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 资管理公司享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 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第十条 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免 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 励产业目录的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 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有重大技术改造、扩 大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产品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企 业,经自治区税务部门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审核后,可继续 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三、园区服务第十一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由园区办实行跟踪服务制 进驻园区企业在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凡向伊南工业园 区管委会及相关单位提出的问题,管委会在规定的工作日内 给予答复和办理第十二条投资者所需行政审批事项,纳入行政服务中 心集中办理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批、办证、 登记、年审、年检等业务,由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实行 一个窗口办事,一站式服务第十三条 积极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通过召开季度 经济进入运行分析会、银企合作项目推介会议等形式,加强 政府、银行、企业间的联系沟通,为企业发展构筑信息交流 平台第十四条 在园区投资的企业,按市场规律,其产品在 同等条件下,本县优先采购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凡有抵 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