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类]情势变更对合同长期履行僵局的适用[复制链接]高行玮,张浩:$ a% M# ?+ C% s5 a内容提要:合同长期履行僵局,是指相互负有对等给付义务的合同双方均既不履行口己的给付义 务,乂怠于催告对方履行,也不要求解除合同,直至时过境迁后,才诉至法院要求解决纠纷 由于各种情况的变化,不论是支持继续履行合同,还是支持解除合同,都可能导致利益严重 失衡此时应肖分别具体情况,慎重考虑适用情势变更规则,以在化解僵局的同时维持利益 平衡Q$ Y9 P; G* K【案情】% N A r; t6 e! X# c・ u原告(反诉被告)杜小宝被告(反诉原告)杜月娣7w#\4A+_#c9U3tl n/q3~2{/p-g L9c(j;E“H)〜*Z原、被告为姐弟关系,原先关系较为和睦上海市Illi阳路650号1808室房屋(以卜-简 称系争房屋)为被告所有原告早年在外地匸作,2002年初返冋上海后,被告提供系争房 屋给原告居住不久,原告提出购买系争房屋,原、被告双方遂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出资 27万元购买系争房屋,但未就交易细节作其他任何约定2002年3月16 H ,原告支付了房 款15万元,被告出具了收条。
此后,系争房屋山原告与家人实际居住至今,但剩余房款12 万元始终未支付,双方也术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上海房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被告从2006 年起提出对房屋重新议价,双方在数年中多次协商价位,但均未达成一致到2013年,原 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2、6v!{;w*v:s0 t6 m0 l- nl '! _原告杜小宝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口头约定以27万元买卖系争房屋,原告已先支付 15万元并搬入房屋居住此后原告在2002年9月筹足剩余房款,主动向被告耍求付清历款, 但被告始终推诿,不愿接受,也不去办理过户手续此示上海房价不断上涨,双方几经协商, 都未达成一致原告认为被告系故意违约,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购房合同,配合原告 将系争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原告愿意付清剩余房款12万元,再加算利息M,q/m,A6H x4 n; zO G1 M%e* y” M2 MEI c: s. F被告杜月娣辩称,原告始终未支付12万元余款,违约在先,不存在被告拒收的情况 2002年口头约定的房价并不是一个最终确定的合同,上海房价上涨后,双方一直在协商一 个仑理的房价现如果原告能支付一个合理的房价,则同意继续履行合同。
s/m;g)f/I#D, v+ GH w8 S7 ~被告杜月娣反诉称,原告始终未支付12万元余款,已构成违约且目前房价和比2002 年升值巨大,如再按原合同履行,将显失公平请求法院解除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后经过 法院释明,被告将诉请变更为请求变更合同内容,要求原告参考当前房屋市场价支付剩余房 款83万元/Y%h6 y( 12 iO t4 P8 S原告杜小宝对反诉辩称,2002年到2004年,在房价不断上涨的背景下,原告多次要求 被告接受剩余房款并办理过户,但被告一肓拖延不办原告坚持认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房款, 最多再加上利息等适当的补偿不同意被告反诉请求z/b! @( x+J, wS I; R3 X &G8A (w C, e7 f: y: j+ u木案审理中,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曾要求支付剩余房款而被告拒收,被告也无法证 明其曾经催讨剩余房款而原告拒付经查,系争房屋在2013年的市场价己达到160万元以 上2 B) c9 Z% S(、【审判】8、)T7g6~7R-u/G3U6O:o6W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于2002年口头达成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本应按约履行 但原告仅支付了部分房款15万元,尚有12万元余款未支付;被告也仅交付了房屋,未配合 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鉴于无证据证明双方在口头约定时明确了支付余款与办理过户的时间和 先后顺序,双方均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无法确定系具中一方违约在先在过去十年时间中, 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始终未能完全履行,同吋也并未解除,双方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尽早解 决纠纷,却始终僵持直至本案诉讼在此期间,市场房价持续上涨,与2002年相比已发生 了的巨人变化,显然不是原、被告双方在口头缔约之时所能预料如果继续按照2002年约 定的房价履行合同,将对双方造成明显的利益失衡而双方显然都已意识到这一点,才会多 次对重新约定房价进行磋商因此,法院认为被告有权要求对房价进行调整根据本案实际 情况,考虑系争房屋当前的市场价、原告已付房款的比例、以及原定房价中的亲情因素,可 酌情确定原告还应支付的房款余款为53万元双方Z间就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应在依法调 整房价后继续履行被告应在原告支付房款的同时,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将系争房屋登记 到原告名下,和关税费由双方依法负担据此,法院作岀如下判决:一、原告杜小宝应于本 判决生效Z日起1()日内支付被告杜月娣购房余款53万元;二、被告杜月娣应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1()日内协助原告杜小宝办理过户手续,将上海市曲阳路650号1808室房屋登记到原 告杜小来名卜。
7q+ D8 w6 V! 1( R! \ c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并在判决生效后主动履行了判决内容评析】一、陷入长期“履行僵局”的合同-y& 1. Y0 U9 r3 O: k,g% g* r% X' o$ w在某些情况卜相互负有对等给付义务的合同双方,可能因种种原因,陷入到一种长期 “履行僵局”的状态,即双方均怠于履行自己的给付义务,也不催告对方履行,更不主张解 除介同,仿佛合同的履行已经被双方遗忘一般,任由时间白驹过隙般流逝而不采取任何行动 通常而言,这种状态较多出现在民间交易中,双方存在一定人身关系,且所定合同从形式到 内容都不甚完备归纳而言,陷入长期履行僵局的合同有以下儿个特点:.v: L) q+ a6 i, X& V Z% f1、合同双方存在对等履行,但未明确约定履行时间和先后顺序这种情况往往是合同 双方法律意识淡薄,或因存在人身关系而轻信合同必然顺利履行所导致的由于不存在履行 吋间和先后顺序的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双方都期待对方先表达履行的诚意,从而使得合同 履行被长期拖延,陷入僵局且由于双方均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从法律上无法判定是哪一方 违约在先2、 合同双方均怠于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当事人既不主动履行白己的合同义务,又不 通过催告履行等方式行使己方的权利,也不以通知解约等方式寻求从合同关系中解脱双方 Z间始终存在合同的拘束力,却都保持着不予理睬的态度,长期陷于偎持°・o6k(〜0x6^Z; h8d5 R; 1( W& a* _* F& w9 p3、 一方起诉时距合同陷入履行僵局已经过较长时间通常短则三四年,长则可达十年 以上这一方血是山于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一方面也是因为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使 其顾忌人情面子等问题而迟迟不愿诉诸法院市于时间□经间隔过长,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 的意愿极可能发生转变,各种客观悄况的变化也可能影响到合同的继续履行9 P3 z6 y. w']3 [“ g/Tl 12 v木案中,原、被告双方在2002年就口头达成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却除房价外未约定 任何履约的细节此后在长达十年的时间内,双方都未能彻底履行白己的合同义务,且除了 在数年后因房价上涨曾协商过变更房价但未达成一致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曾为继续履 行合同采取过行动由于彼此间的亲情关系,双方在这I•年当中始终末寻求用诉讼方式解决 纠纷到2013年原告最终下定决心起诉时,该房屋买卖合同已名副其实地陷入到长期履行 僵局之中,整个房地产市场也已然沧海桑田。
K#B3u:U+u”?%{%C4v3v(J# M8 S3 n& y( z: e' s'[二、以情势变更规则化解合同长期履行僵局! v8 u9h+Al ?* o* [. b*z*P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悄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吋无法预见的、非不可 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 能实现合同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以F 要件:1、须有悄势之变更,即与合同有关的客观事实发生巨人变化,如战争、经济危机、 金融危机、重大政策调整等2、情势变更须于法律行为成立后至债务关系消灭前发生3、 情势Z变更须未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预料而且有不得预料Z性质不得预料乙性质” 需根据当时的客观实际悄况及商业习惯、行业一般的注意义务等标准判断4、情势Z变更 须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而发牛5、须因情势变更使原合同显失公平4 e9 @;L) X6 Y7 _4、& T21;D/zl i悄势变更原则要求变更Z情势不可预见或具冇不可预见的性质,该情势往往具冇遽变 性、突发性和宏观性仅仅是长久吋间的经过,通常并不能构成情势变更,因为合同成立时 所基于的客观基础,都必然是处于一个伴随长期经济趋势而变化的态势,这种长期经济趋势, 应是一般人在订立合同时所应当能够预见及预料到的。
然而,在合同长期履行僵局的情况F, 合同延拓的情况己远远超出当事人的预料在长吋间的僵局期间,客观情况的变化也许是缓 慢、平稳而持续的,无法被视为遽然剧烈,但相比合同缔约时的情况,却可能已经构成了当 初难以想象的天翻地覆的剧烈变化,如继续履行合同将造成明显的利益失衡,且造成僵局的 双方对此都存在过错,无法仅归咎于其中一方此时,应当适用情势变更规则对陷入长期履 行僵局的合同进行处理就本案情况而言,双方在2002年口头缔约时,无法预料合同的履行会一直拖延到10 年Z后的2013年在此期间,上海的房价持续不断的上涨,到诉讼吋,系争房屋的房价已 上涨了 5倍不止就算是以10年的涨幅來看,也超出了大多数人在2002年时的预期且即 使房价上涨本身是能够预期的,合同履行会面临如此局面也显然超出了当事人的预想范围,该局面并非单方面故意或重大过失促成的由于合同长期履行僵局是互负对等履行义务双 方共同不作为的结果,无法仅让其中一方为此承担责任如果继续履行,将导致利益的明显 失衡故在本案中有必要适用情势变更规则,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 以实现公平6 06 Y: H$ y2 L% r5 O& W( ?4 x) D2O9R u* p- N‘ T/ B( q7 C情势变更规则的法律效果,可导致合同变更或解除。
变更合同表现为增减给付,分期或 延缓给付,同种给付Z变更等;解除合同表现为解除或终止契约,除去责任请求权法院在 确定情势变更的法律效果时,一方血应依据当事人的诉请,另一方血也应充分考虑何种法律 效果更能恢复双方利益的平衡在因合同长期履行僵局而适用情势变更的情况F, -•般而言, 如果合同询未得到任何履行的,当事人另行寻求交易的成木很小,则应以合同解除为原则; 如果合同已经得到部分履行,当事人期行寻求交易的成木很大或儿乎不可能,则应以合同变 更为原则]* 12 X* w# k$ w+ g% B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部分履行原告支付了一半以上的房款,被告也 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居住,这就使得原、被告双方在合同履行僵局期间事实上没有另行到他处 寻求交易的机会由于当年约定的房价已不可能再从市场上购得房屋,如果解除介同,将使 原告丧失获得住房的机会;如果继续履行,则会使被告在十年间丧失的机会成本无法得到任 何弥补因此,本案最佳的解决方式是酌情变更合同内容,调整房价后继续履行何况当事 人白己就曾协商过变更房价问题,可见双方当事人都能认同该方案,只是对具体价款存在不 同意见法院考虑各种因素,酌悄对合同的房价行变更,恢复了双方的利益的平衡。
木案判 决后,双方均自动履行,纠纷得到彻底平息6?9x+f,u5wOT(作者单位:上海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