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立部公告第 902 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平安技术规》的公告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平安技术规》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30-2011,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强制性条文:3.4.3 可调托撑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40kN,支托板厚不应小于5mm6.2.3 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6.3.3 脚手架立杆根底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上下差不应大于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图6.3.3)6.3.5 单排、双排与满堂脚手架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6.4.4 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且不应大于4m6.6.3 高度在24m与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两端、转角与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立面上,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图6.6.3)。
6.6.5 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7.4.2 单、双排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展,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大于两步时,应增设连墙件加固7.4.5 卸料时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8.1.4 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并应进展抽样复试,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的规定扣件在使用前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9.0.1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装与拆除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架子工应持证上岗9.0.4 钢管上严禁打孔9.0.5 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架体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严禁拆除或移动架体上平安防护设施9.0.7 满堂支撑架顶部的实际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规定9.0.13 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以下杆件: 1 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2 连墙件9.0.14 当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开挖脚手架根底下的设备根底或管沟时,必须对脚手架采取加固措施。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平安技术规》局部修订的公告第66号现批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平安技术规》JGJ130-2001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经此次修订的原条文同时废止其中,第3.1.3〔2〕、5.3.5〔2〕、6.2.2〔1〕、6.3.2、6.3.5、6.4.2〔4〕、6.4.4、6.4.5〔2〕、6.6.2〔2〕、6.6.3〔2〕、7.1.5、7.3.1、7.3.4〔1〕、7.3.8〔2〕、7.4.2〔1、2〕、7.4.3〔1〕、8.1.3〔2〕、9.0.1、9.0.4、9.0.7〔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第6.2.3〔2〕、6.3.4、6.4.3条〔款〕不再作为强制性条文局部修订的条文与具体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立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国人民国建立部 2002年9月27日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平安技术规 JGJ130-2001 2 钢管上严禁打孔 2 当脚手架搭设尺寸中的步距、立杆纵距、立杆横距和连墙件间距有变化时,除计算底层立杆段外,还必须对出现最大步距或最大立杆纵距、立杆横距、连墙件间距等部位的立杆段进展验算;〔2002修订版不再作为强制性条文〕。
〔本条2002修改后不再作为强制性条文〕 1 立杆上的对接扣件应交织布置:两根相邻立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同步隔一根立杆的两个相隔接头在高度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步距的1/3; 2 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采用不少于2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的边缘至杆端距离不应小于100mm 4 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4m〔2步〕〔本条2002修改后不再作为强制性条文〕 2 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采用拉筋必须配用顶撑,顶撑应可靠地顶在混凝土圈梁、柱等结构部位拉筋应采用两根以上直径4mm的钢丝拧成一股,使用时不应少于2股;亦可采用直径不小于6mm的钢筋 2 一字型、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中间宜每隔6跨设置一道; 1 严禁将外径48mm与51mm的钢管混合使用; 2 剪刀撑、横向斜撑搭设应符合本规第6.6节的规定,并应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各底层斜杆下端均必须支承在垫块或垫板上 1 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展,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2 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2步,如高差大于2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1 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2 旧扣件使用前应进展质量检查,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 1〕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2〕连墙件。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平安技术规JGJ128-2010 不同型号的门架与配件严禁混合使用 1 当门式脚手架搭设高度在24m与以下时,在脚手架的转角处、两端与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外侧立面必须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2 当脚手架搭设高度超过24m时,在脚手架全外侧立面上必须设置连续剪刀撑; 3 对于悬挑脚手架,在脚手架全外侧立面上必须设置连续剪刀撑4.0m 1 回填土应分层回填,逐层夯实; 2 场地排水应顺畅,不应有积水 1 连墙件的安装必须随脚手架搭设同步进展,严禁滞后安装; 2 当脚手架操作层高出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时,在连墙件安装完毕前必须采用确保脚手架稳定的临时拉结措施 1 架体的拆除应从上而下逐层进展,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2 同一层的构配件和加固杆件必须按先上后下、先外后的顺序进展拆除 3 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架体拆除作业过程中,当架体的自由高度大于两步时,必须加设临时拉结 4 连接门架的剪刀撑等加固杆件必须在拆卸该门架时拆除。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平安技术规JGJ202-2010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结构构造的尺寸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架体高度不得大于5倍楼层高; 2 架体宽度不得大于1.2m; 3 直线布置的架体支承跨度不得大于7m,折线或曲线布置的架体,相邻两主框架支撑点处的架体外侧距离不得大于5.4m; 4 架体的水平悬挑长度不得大于2m,且不得大于跨度的l/2; 5 架体全高与支承跨度的乘积不得大于110m2 附着支承结构应包括附墙支座、悬臂粱与斜拉杆,其构造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竖向主框架所覆盖的每个楼层处应设置一道附墙支座; 2 在使用工况时,应将竖向主框架固定于附墙支座上; 3 在升降工况时,附墙支座上应设有防倾、导向的结构装置; 4 附墙支座应采用锚固螺栓与建筑物连接,受拉螺栓的螺母不得少于两个或应采用弹簧垫圈加单螺母,螺杆露出螺母端部的长度不应少于3扣,并不得小于10mm,垫板尺寸应由设计确定,且不得小于100mm×l00mm×10mm; 5 附墙支座支承在建筑物上连接处混凝土的强度应按设计要求确定,且不得小于C10。
物料平台不得与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各部位和各结构构件相连,其荷载应直接传递给建筑工程结构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必须具有防倾覆、防坠落和同步升降控制的平安装置 防坠落装置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 防坠落装置应设置在竖向主框架处并附着在建筑结构上,每一升降点不得少于一个防坠落装置,防坠落装置在使用和升降工况下都必须起作用; 2 防坠落装置必须采用机械式的全自动装置,严禁使用每次升降都需重组的手动装置;脚手架类别制动距离〔mm〕整体式升降脚手架≤80单片式升降脚手架≤150 4 防坠落装置应具有防尘、防污染的措施,并应灵敏可靠和运转自如; 5 防坠落装置与升降设备必须分别独立固定在建筑结构上; 6 钢吊杆式防坠落装置,钢吊杆规格应由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φ25mm 悬挂吊篮的支架支撑点处结构的承载能力,应大于所选择吊篮各工况的荷载最大值 悬挂机构前支架严禁支撑在女儿墙上、女儿墙外或建筑物挑檐边缘 配重件应稳定可靠地安放在配重架上,并应有防止随意移动的措施严禁使用破损的配重件或其他替代物配重件的重量应符合设计规定 悬挂机构前支架应与支撑面保持垂直,脚轮不得受力。
吊篮的作业人员不应超过2个 在提升状况下,三角臂应能绕竖向桁架自由转动;在工作状况下,三角臂与竖向桁架之间应采用定位装置防止三角臂转动 每一处连墙件应至少有2套杆件,每一套杆件应能够独立承受架体上的全部荷载 防护架的提升索具应使用现行国家标《重要用途钢丝绳》GB 8918规定的钢丝绳钢丝绳直径不应小于12.5mm 当防护架提升、下降时,操作人员必须站在建筑物或相邻的架体上,严禁站在防护架上操作;架体安装完毕前,严禁上人 防护架在提升时,必须按照“提升一片、固定一片、封闭一片〞的原那么进展,严禁提前拆除两片以上的架体、分片处的连接杆、立面与底部封闭设施 在每次防护架提升后,必须逐一检查扣件紧固程度;所有连接扣件拧紧力矩必须到达40N·m~65N·m 工具式脚手架安装前,应根据工程结构、施工环境等特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经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 总承包单位必须将工具式脚手架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队伍,并应签订专业承包合同,明确总包、分包或租赁等各方的平安生产责任 高处作业吊篮在使用前必须经过施工、安装、监理等单位的验收,未经历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吊篮不得使用。
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平安技术规JGJ164-2008中选材、材质和构造符合本规的规定时,脚手架搭设高度应符合以下规定:1 单排架不得超过20m;2 双排架不得超过25m,当需超过25m时,应按本规第5章进展设计计算确定,但增高后的总高度不得超过30m杆件、连墙件应符合以下规定:1 立杆、斜撑、剪力撑、抛撑应选用剥皮杉木或落叶松其材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GB 50005中规定的承重结构原木Ⅲa材质等级的质量标准2 纵向水平杆与连墙件应选用剥皮杉木或落叶松横向水平杆应选用包皮上木或落叶松其材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