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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学习 第四节 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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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公安边边防防执执法基法基础础教教 案案课课次次 27法律教研室第四节第四节 毒品犯罪毒品犯罪第五节第五节 边防职务犯罪边防职务犯罪【教学内容】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走私制毒物品罪3、非法持有毒品罪4、贪污罪5、受贿罪6、滥用职权罪【教学目的】1、掌握各种毒品犯罪和边防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2、巩固刑法总则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教学重点】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贪污罪3、受贿罪4、滥用职权罪【教学难点】1、走私制毒物品罪、走私毒品罪与走私罪的区别2、贪污罪的共犯3、贪污罪与受贿罪的主体异同【教学方法】1、课堂讲授法2、启发式教学3、案例教学4、课堂讨论教学【教学手段】2公安公安边边防防执执法基法基础础教教 案案课课次次 27法律教研室1、运用视频、音频、flash 动画等多种手段2、制作多媒体课件3、使用投影仪【时间分配】共 90 分钟,分为上下两节教学过程】第四节第四节 毒品犯罪毒品犯罪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本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毒品所谓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又根据《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非经国家指定的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进行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运输、供应行为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严重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所谓走私毒品,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以及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行为所谓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所谓运输毒品,是指通过携带、邮寄或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将毒品从一地运往另一地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包括贩毒集团内部分工的运输行为,也包括贩毒集团以外的人为牟利而替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

所谓制造毒品,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对毒3公安公安边边防防执执法基法基础础教教 案案课课次次 27法律教研室品原料加工、提炼、配制成可供人吸食、注射等毒品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从毒品原植物中提炼毒品和利用化学等方法将粗制毒品精练、加工、合成为精制毒品等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如制造毒品的,构成制造毒品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制造毒品后又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应当直接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论处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根据刑法第 17 条第 2 款的规定,凡年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刑法第 347 条第 5 款规定:“单位犯第 2 款、第 3 款、第 4 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是在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而故意实施如果行为人不知是毒品而误带、误运、误售的,不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至于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是否确实是毒品,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如果行为人出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认识和故意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了主观认为是毒品的药品,但客观上不是毒品,或者如果行为人明知不是毒品却冒充毒品向他人贩卖,骗取钱财的,应根据最高法院 1994 年 12 月20 日《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7 条的规定处理,即“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贩卖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走私、贩卖、运输、窝藏的,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二)本罪的认定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的,不论毒品的数量多少,一律构成犯罪但如果行为人出于医疗、科研或教学目的,根据法律规定,在取得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特许后,进口、4公安公安边边防防执执法基法基础础教教 案案课课次次 27法律教研室生产、运输、或者销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不成立本罪2、走私毒品罪与走私罪的界限走私毒品犯罪行为也是一种走私行为但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的对象不同走私毒品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毒品,而走私罪的犯罪对象是毒品以外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物品。

如果行为人在走私活动中,既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货物、物品的,则应按走私毒品罪和构成的其他走私罪,实行数罪并罚需要注意的是,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的,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3、毒品数量的计算本罪的处罚与行为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毒品数量有重大关系,因此,准确认定毒品的数量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根据刑法第 347条第 7 款的规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而未经处理的,其毒品数量应以累计计算又根据刑法第 347 条第 2 款的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三)本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 347 条、第 356 条和第 357 条的规定,对本罪的处罚分以下几种情况:其一,根据刑法第 347 条第 2 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犯本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15 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 1000 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50 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其中, “其他毒品数量大”是指: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 克以上;大麻油 5000 克、大麻脂 10000 克、大麻叶及大麻烟 150000 克以上;可卡因 50 克以上;吗啡 100 克以上;度冷丁(杜冷丁)250 克以上(针剂 100μγ/支规格的 2500 支以上,50μγ/支规格的 5000 支以上;片剂 25μγ/片规格的 l 万片以上,50μγ/片规格的 5000 片以上) ;盐酸二氢埃托啡 10 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 20μγ/支、片规格的 500 支、片以上) ;咖啡因 200000 克以上;罂粟壳 200000 克以上;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5公安公安边边防防执执法基法基础础教教 案案课课次次 27法律教研室(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其二,根据刑法第 347 条第 3 款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 200 克以上不满 1000 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10 克以上不满50 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 “其他毒品数量较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 克以上不满百克;大麻油 1000 克以上不满 5000 克,大麻脂 2000 克以上不满 10000 克,大麻叶及大麻烟 30000 克以上不满150000 克;可卡因 10 克以上不满 50 克;吗啡 20 克以上不满 100 克;度冷丁(杜冷丁)50 克以上不满 250 克(针剂 100μγ/支规格的 500支以上不满 2500 支,50μγ/支规格的 1000 支以上不满 5000 支;片剂 25μγ/片规格的 2000 片以上不满 1 万片,50μγ/片规格的 1000片以上不满 5000 片) ;盐酸二氢埃托啡 2 毫克以上不满 10 毫克(针剂或者片剂 20μγ/支、片规格的 100 支、片以上不满 500 支、片) ;咖啡因 50000 克以上不满 200000 克;罂粟壳 50000 克以上不满 200000 克;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其三,根据刑法第 347 条第 4 款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 200 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 10 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 140 克以上不满 200 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7 克以上不满 10 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其四,根据刑法第 347 条第 5 款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其五,根据刑法第 347 条第 6 款之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6公安公安边边防防执执法基法基础础教教 案案课课次次 27法律教研室其六,根据刑法第 349 条第 2 款的规定,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且事先通谋的,依照本罪从重处罚。

其七,根据刑法第 350 条第 2 款的规定,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单位亦同其八,根据刑法第 356 条的规定,因犯本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案例案例】】龚某,1983 年 5 月出生,吸食毒品成瘾为筹集毒资,龚某自1998 年 2-10 月间,多次实施盗窃、抢劫,并参与贩毒对龚某应( A )A、盗窃罪、抢劫罪、贩毒罪并罚B、抢劫罪、贩毒罪并罚C、单独构成贩毒罪D、盗窃罪、抢劫罪并罚某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携带 795 西药“头痛粉”来到昆明,准备冒充海洛因贩卖一天,张找到被告人王某,叫其帮助贩卖海洛因,次日,王从张处拿了 175 克假毒品,在昆明市某饭店附近出售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同日晚,张又叫被告人李某帮其贩海洛因几天后,张、李二犯携带 620 克假毒品在昆明市准备贩卖时,被查获 【【提示提示】】张是诈骗罪,王李二人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二、走私制毒物品罪二、走私制毒物品罪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行为 三、非法持有毒品罪三、非法持有毒品罪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行为。

7公安公安边边防防执执法基法基础础教教 案案课课次次 27法律教研室四、其他罪名:四、其他罪名: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五节第五节 边防职务犯罪边防职务犯罪一、贪污罪一、贪污罪(一)本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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