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之补充协议甲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乙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山农场丙方:中瑞华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见证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国资委鉴于甲、乙、丙三方于 2012 年 9 月 2 日已分别签署了《投资合作框架协议》和《备忘录》 ,为了进一步深化合作,实施好资源转换战略,做大做强煤炭、煤化工、煤电等相关产业,并为红山煤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各方就深入合作等事宜形成如下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一条 设立哈密红山能源有限公司设立哈密红山能源有限公司1.1 在甲、乙双方完成红山煤业总厂企业改制、成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山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山煤业)后,负责设立“哈密红山能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红山能源) ,红山能源注册资金为 5100 万元,其中:甲方出资 3600 万元、乙方出资1500 万元1.2 在甲、乙双方完成红山能源公司工商注册后一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引进丙方作为战略投资者持有 49%股权,且丙方以现金形式出资 4900 万元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红山能源公司的股权结构为:甲方持股 36%,乙方持股 15%,丙方持股 49% 。
第二条第二条 红山煤业公司的股权变更红山煤业公司的股权变更红山能源注册成立并完成增资扩股之后,甲、乙双方所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山煤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将由红山能源收购届时红山能源将持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山煤业有限公司的 100%股权甲、乙、丙三方在今后产业合作发展中,如需要设立新的项目公司,均以红山能源作为投资主体第三条第三条 红山能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红山能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本协议所述增资扩股完成后,红山能源公司依据《公司法》规范经营,建立职权清晰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共五名,其中甲方推荐二名,乙方推荐一名,丙方推荐二名,经股东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长由甲方推荐,经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担任能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由丙方推荐,财务总监由甲方推荐,均经董事会聘任第四条第四条 保密条款保密条款非法律或任何政府部门要求、或者为履行本协议所需,各方应对本协议及其条款严格保密第五条第五条 其他其他5.1 三方一致同意,在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山煤业总场改制过程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山煤业有限公司成立并运行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山能源有限公司设立及运行中和丙方成为合作股东过程中,凡涉及工商登记、矿权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股权变更等与以上合作相关联事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税收,均由合作三方按红山能源的股比承担,但为加快推进本补充协议之合作事宜,三方同意可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山煤业有限公司先行垫付,待丙方通过增资扩股进入红山能源公司后,由红山能源公司统一核销。
5.2 增资扩股之前,原红山煤业总厂包括其拥有已探明的资源以及所有资产的转让价值仍按照 2012 年 9 月 2 日三方签署的《备忘录》执行5.3 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经各方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4 本补充协议将作为甲、乙、丙三方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及制定红山能源公司章程的依据5.5 本协议书一式八份,经三方签章后生效甲、乙、丙、及见证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附件:附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山煤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此页协议各方签名、盖章:此页协议各方签名、盖章:甲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盖章)代表人(签名):乙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山农场代表人(签名):丙方:中瑞华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盖章)代表人(签名):丁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建设第十三师国资委(见证方)本协议于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在十三师大营房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