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d铝行业准入条件〔2012年修订〕为加快铝工业构造调整,促进展业持续安康协调开展,标准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确保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依据《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产业构造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铝工业“十二五〞开展专项规划》等规划及法律法规,修订铝行业准入条件本准入条件包括铝土矿、氧化铝、电解铝和再生铝企业 一、企业布局、规模和外部条件 〔一〕企业布局铝土矿开采、铝冶炼(电解铝、氧化铝、再生铝〕工程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产业开展规划各地要根据国家铝工业开展的总体规划,按照资源、能源合理开发利用,生态功能区划和循环经济产业布局的要求,研究确定铝产业规划总规模,并合理布局铝冶炼企业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示范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军事设施等重点保护地区,城镇中心区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1公里内,不得布局新建铝冶炼企业。
〔二〕生产规模及主要外部条件 铝土矿:开采铝土矿资源,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展开采,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 氧化铝:利用国内外铝土矿资源的氧化铝工程起步规模必须是年生产能力80万吨及以上,必须落实铝土矿资源、水资源和交通运输等外部建设条件利用国内资源建设的氧化铝工程,配套建设的铝土矿矿山比例应到达85%以上,配套资源的保障年限应在30年以上利用进口铝土矿的氧化铝工程,必须有长期可靠的境外铝土矿资源作为原料保障,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5年以上铝土矿长期合同的原料必须到达总需求的60%以上利用高铝粉煤灰资源〔氧化铝含量不低于40%〕生产氧化铝工程必须接近粉煤灰产地,起步规模应到达年生产能力50万吨及以上,并落实高铝粉煤灰资源、水资源和交通运输等外部建设条件,高铝粉煤灰资源保障服务年限应不得低于30年 电解铝:新建电解铝工程,必须以煤〔水〕电铝一体化模式或铝电一体化模式建设,同时有氧化铝原料供应保证,并落实交通运输等内外部条件鼓励现有电解铝企业通过改造、重组等方式实现煤〔水〕电铝一体化或铝电一体化。
再生铝:新建再生铝工程,规模应在10万吨/年及以上;现有再生铝企业的生产准入规模不小于5万吨/年 铝土矿山、氧化铝、电解铝、再生铝工程资本金比例必须到达35%及以上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一〕质量铝土矿开采和铝冶炼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铝土矿石产品质量必须符合GB/T24483-2009、氧化铝产品质量必须符合GB/T24487-2009、重熔用铝锭必须符合GB/T1196-2008等国家标准〔二〕工艺技术和装备铝土矿:铝土矿山必须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先进采矿方法,尽量采用大型设备,提高自动化水平 氧化铝:氧化铝工程要根据铝土矿资源情况选择拜耳法、串联法等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排放少、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生产工艺及装备,并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电解铝:新建及改造电解铝工程,必须采用400kA及以上大型预焙槽工艺现有电解铝生产线要到达160kA及以上预焙槽制止采用湿法工艺生产铝用氟化盐铝用炭阳极工程采用中、高硫石油焦原料时,必须配备高效脱硫净化技术,并实现达标排放,制止建设15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阳极工程和2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阴极工程。
再生铝:再生铝工程必须按照规模化、环保型的开展模式建设,鼓励采用双室炉、带蓄热式燃烧系统满足废烟气热量回收利用、提高金属回收率等的先进熔炼炉型制止利用直接燃煤反射炉和4吨以下其他反射炉生产再生铝,制止采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现有再生铝生产系统,应采取有效措施去除原料中含氯物质及切削油等有机物 三、能源消耗 按照1千瓦时电力折0.1229千克标准煤的折标系数,对铝行业能源消耗提出如下准入指标 铝土矿:铝土矿地下开采原矿综合能耗要低于25千克标准煤/吨矿,露天开采原矿综合能耗要低于13千克标准煤/吨矿 氧化铝:新建拜耳法氧化铝生产系统综合能耗必须低于480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新建利用粉煤灰生产氧化铝系统综合能耗必须低于1900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含副产品〕,其他工艺氧化铝生产系统综合能耗必须低于750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现有拜耳法氧化铝生产系统综合能耗必须低于500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其他工艺氧化铝生产系统综合能耗必须低于800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 电解铝:新建和改造的电解铝铝液电解交流电耗必须低于12750千瓦时/吨铝,综合交流电耗必须低于13300千瓦时/吨铝,电流效率应高于93%。
现有的电解铝企业铝液电解交流电耗必须低于13350千瓦时/吨铝,综合交流电耗必须低于13900千瓦时/吨铝,电流效率应高于92%不符合交流电耗准入条件的现有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节能降耗,在“十二五〞末到达新建和改造企业能耗水平 再生铝:再生铝生产系统,必须有节能措施,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确保符合国家能耗标准 四、资源消耗及综合利用 铝土矿:铝土矿采矿损失率地下开采不超过12%、露天开采不超过8%;采矿贫化率地下开采不超过10%、露天开采不超过8%制止建设资源利用率低的铝土矿山及选矿厂铝土矿的实际采矿损失率和选矿回收率不得低于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规定的指标及设计标准 氧化铝:新建拜耳法氧化铝生产系统氧化铝综合回收率应到达80%以上,鼓励增加赤泥综合处理回收技术及流程,进一步提高氧化铝的回收率并降低碱耗;新水消耗应低于3吨/吨氧化铝,占地面积应小于0.5平方米/吨氧化铝新建其他工艺氧化铝生产系统氧化铝综合回收率应到达90%以上,新水消耗应低于7吨/吨氧化铝,占地面积应小于1.2平方米/吨氧化铝新建利用高铝粉煤灰生产氧化铝系统氧化铝回收率应到达85%及以上,新水消耗应低于10吨/吨氧化铝,占地面积应小于1.6平方米/吨氧化铝〔不包含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面积〕,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必须到达96%以上。
现有企业要通过提高技术水平加强管理降低资源消耗,力争在“十二五〞末到达新建企业标准 电解铝:新建和改造的电解铝生产能力,氧化铝单耗应低于1920千克/吨铝,原铝液消耗氟化盐应低于15千克/吨铝,炭阳极净耗应低于410千克/吨铝,新水消耗应低于1.5吨/吨铝,占地面积应小于3平方米/吨铝现有的电解铝企业,氧化铝单耗应低于1920千克/吨铝,原铝液消耗氟化盐应低于18千克/吨铝,炭阳极净耗应低于420千克/吨铝,新水消耗应低于2吨/吨铝现有企业要通过提高技术水平加强管理降低资源消耗,在“十二五〞末到达新建企业标准 再生铝:再生铝生产系统必须配备生产过程中产生热灰的处理设备如热渣压制机、抄灰机、回转式热灰处理设备等,提高金属回收率 五、环境保护 铝土矿、铝冶炼及再生铝工程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生产工程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不得正式投产铝土矿:矿山开发要注重土地和环境保护,根据“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严格执行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保障金制度,编制矿山生态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按照方案进展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
铝冶炼:铝冶炼企业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污染物达标排放,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氧化铝厂、电解铝厂、再生铝厂要做到工业废水深度处理后循环利用,减少排放电解铝工程氟排放量必须低于0.6千克/吨铝,铝电解厂、铝用炭素厂应按环保部门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在烟尘净化系统烟囱尾气排放点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定期向社会公告自行监测结果;应对电解车间、焙烧车间天窗等部位定期进展无组织排放监测;新建及现有再生铝工程配套生产设备中需配备废铝熔炼烟气、粉尘高效处理装置,做到烟气、粉尘收集过滤后达标排放;同时对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进展无害化处置,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对赤泥进展浸出毒性鉴别,如属于危险废物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规定申请准入当年及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所有新建和改造工程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尚未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地区除外)后,企业方可进展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持证排污,达标排放 六、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 矿山、铝冶炼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新建和改造工程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严格履行“三同时〞手续。
矿山企业要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前方可从事生产活动氧化铝企业赤泥堆场应符合国家有关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及技术规程 七、准入管理 〔一〕铝行业企业准入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受理铝行业企业准入的申请申请准入的企业须编制《铝行业准入申请报告》并按附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地方企业通过本地区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抄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相关企业准入申请和初审,中央企业自审3.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总量控制、满足内需和准入标准,对申请企业进展核查,符合准入条件的进展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展动态管理地方各级工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企业执行准入条件的情况进展监视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进展抽查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准入情况进展监视公告企业有以下情况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2.拒绝承受监视检查的;3.不能保持准入条件的;4.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根基性依据对未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不予相关政策支持 八、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铝土矿山、铝冶炼生产企业现有企业指本准入条件发布之日建成的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中涉及的国家标准假设进展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开展情况进展修订附件:铝行业准入申请报告 附件:铝行业准入申请报告企 业 名 称:________________ 〔加盖公章〕申 报 日 期:________________填 报 人:________________联 系 电 话:________________铝企业准入公告申请报告大纲 一、企业 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所有制形式、注册地址、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