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 整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展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展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非常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第七十三条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治理人的监视下自行治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收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治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治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第七十四条 治理人负责治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治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第七十五条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削减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恳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治理人为连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第七十六条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商定的条件 第七十七条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恳求投资收益安排考试大收集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第七十八条 在重整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治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恳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连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削减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着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治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其次节 重整打算的制定和批准 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治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打算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治理人恳求,有正值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治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打算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八十条 债务人自行治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打算草案。
治理人负责治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治理人制作重整打算草案考试大收集 第八十一条 重整打算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打算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打算执行的监视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第八十二条 以下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与争论重整打算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以下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打算草案进展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一般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打算在一般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打算草案进展表决 第八十三条 重整打算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其次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与重整打算草案的表决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打算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打算草案进展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打算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打算草案。
债务人或者治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打算草案作出说明,并答复询问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争论重整打算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重整打算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展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打算草案时,重整打算即为通过考试大收集 自重整打算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治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打算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七条 局部表决组未通过重整打算草案的,债务人或者治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打算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未通过重整打算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打算草案,但重整打算草案符合以下条件的,债务人或者治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打算草案: (一)根据重整打算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正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打算草案; (二)根据重整打算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其次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打算草案; (三)根据重整打算草案,一般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打算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打算草案; (四)重整打算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正、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打算草案; (五)重整打算草案公正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挨次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考试大收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打算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八条 重整打算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打算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三节 重整打算的执行 第八十九条 重整打算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打算后,已接收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治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第九十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打算之日起,在重整打算规定的监视期内,由治理人监视重整打算的执行 在监视期内,债务人应当向治理人报告重整打算执行状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第九十一条 监视期届满时,治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视报告自监视报告提交之日起,治理人的监视职责终止 治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视报告,重整打算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经治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打算执行的监视期限考试大收集 第九十二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打算,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打算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打算执行完毕后,可以根据重整打算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打算的影响 第九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打算的,人民法院经治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恳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打算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打算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打算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打算所受的清偿仍旧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局部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到达同一比例时,才能连续承受安排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打算的执行供应的担保连续有效考试大收集 第九十四条 根据重整打算减免的债务,自重整打算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担当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