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民法学常考经典案例分析

ni****g
实名认证
店铺
DOC
116.50KB
约31页
文档ID:508269295
民法学常考经典案例分析_第1页
1/31

民法案例分析题案例1 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 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赵勇的 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 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 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 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 支付稿酬[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 [分析]1.《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 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著作权是一 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 作部门《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 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 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 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案例2 **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在镇 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 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 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1.此买卖是否有效"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析]1.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因为合同成立时**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 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ll条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以**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2.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和李*2)民事法律 关系的客体:双方买卖的标的——彩电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有向李*交付购买彩电的价款500元的义务,及取得彩电的权利;李*有收取**500元价款的权利和向**交付彩电 的义务案例3 付*7岁的儿子小强平时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户,攀摘树木花草等一日,当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邻居萧*见状说:"你有本事把那个镜子砸碎, 算你厉害小强听完当即就拿起石头砸过去,结果致使价值400多元的镜子被砸碎事后,镜子的主人找到付*要求赔偿,付*支付了相当的价款但随即得知小强乃萧*唆使,便要萧*赔偿萧*说,自家小孩调皮惹祸当然由自己负责,以此拒绝赔偿[问题]1.小强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 [分析]1.小强平时造成他人的损害应由付*来承担,因为小强今年只有7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付*作为小强的法定监护人,当然应对小强的行为负责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萧*来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 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小强砸镜子的行为是由萧***所致,所以萧* 才是侵权人,损失应由萧*来承担,此时小强充当了萧*侵权的工具当然,如果萧*没有**,付*只能自己来承担这一损失案例41995年,周*在丈夫去世后经人介绍与丧偶的**结婚,但他们的婚事一直遭到**儿子小*的反对1998年,**患上精神病,并久治无效,生病期间一直由周*悉心照料1999年5月,小*提出要担任父亲的监护人,保管父亲的所有财产,并要以其父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周*离婚[问题]1.**的财产应该由谁来保管"2.小*提起的诉讼,法院是否应予以受理" [分析]1.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上述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也是法定的,通常前一顺序的监护人能够监护的,后一顺序的就不应担任监护人,这是为了保护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本案中,周*是**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的监护人,而且完全有监护能力,所以**的财产应由周*来保管,作为第三顺序的小*无权要求监护此外,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不是为了监护人的利益此案中周*对**照顾得很好,小*没有任何变更监护的理由2.周*与**之间的合法婚姻关系,非由当事人本人结束,任何人不得干涉小*既然不是**的监护人,当然无权以**的名义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也不应受理案例5 原告,钱*,女;被告,王*,男钱*与王*于198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王*自1990 年外出打工回来后,经常整天在外吃喝玩乐,甚至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对钱*母女不尽任何家庭义务1993年2月,王*再次外出打工,但此后再也没有回来,也未跟家中有任何联系1996年4月,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离婚案件审理期间,王*经公告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问题]1.法院能否宣布王*为失踪人"2.法院应否判决钱*与王*离婚" [分析]1.《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根据本条规定,非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宣告失踪本案中,虽然王*已经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但其配偶钱*只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没有申请宣告失踪,王*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也没有申请,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宣告王*为失踪人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 提到,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且经过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以判决准予离婚该案中,王*离家出走已有三年多,完全符合上述规定;而且从钱*与王*间的关系来看,王*长期不尽夫妻义务,不珍惜夫妻感情,放弃对子女的养育,现在钱*提出离婚,显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当判决离婚案例6 农民田*于1991年去外国打工时在途中遇海难失踪,从此查无音讯1996年其妻胡*向当地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田*死亡,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宣告田*死亡由于年幼的女儿田燕一直身体 不好,家中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给田燕治疗,1997年胡*将田燕送给膝下无子的邻村姚*收 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手续1998年,失踪多年的田*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销了对田*的死亡 宣告田*要求与胡*恢复夫妻关系,并提出田燕的收养未征得他的同意,违反我国《收养法》, 是无效的,要求撤销收养合同。

姚*与胡*都不同意,田*诉至法院[问题]1.田*与胡*间的夫妻关系是否还存在"2.田燕的送养是否有效" [分析]1.田*与胡*间的夫妻关系自动恢复因为死亡宣告仅仅是一种死亡推定制度,被推定死亡的公民仍有生还的可能;一旦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死亡宣告应被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因为在此期间其配偶是子女现实的惟—的法定监护人,送养只能由其配偶决定所以本案中,田燕的送养是合法有效的,田*不得要求撤销收养案例7 李*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对邮票从不感兴趣,在后来 的几次搬家中他都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一日,李*的朋友**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 本邮票,**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 拿走,李*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

事过不久,李*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 的邮票中,有5*相当珍贵,可能每*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正在寻找买主 李*立即找到**,要求退还**的5000元钱取回邮票,但**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 李*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问题]1.李*与**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2.法院应如何对待李*的请求?[分析]1.《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这 一交易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因为李* 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而**应该知道此邮票的价值仍以较低价格换取,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因此,**与李*之间的买卖行为属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该行为的效力待定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以及是予以变更还是撤销本案中如果李*行使撤销权,该行为无效;如果李*不撤销也不变更, 则该行为有效;如果李*要求变更价金条款,法院也应给予支持。

因此,权利人李*要求撤销合同行为,返还邮票,人民法院应当允许案例8 陈*承包的镇办拉丝厂的电线,是镇供电站专门拉的一条单线,为此电站站长经常以查电为由来厂里吃饭,每次陈*都十分客气1994年7月,站长的弟弟**突然拉来一卡车西瓜,要求陈*买下陈*声称已经给工人发过降温费,而且也用不了这么多西瓜,当场表示拒绝但是当晚厂里的电就被停掉,电站站长告知陈*线路需要检修第二天,**再次将西瓜拉来,并说只要陈*买下西瓜,电就可以送上陈*无奈,只得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买下全部西瓜当晚电也真的就来了事后陈*越想越生气但不知如何是好[问题]1.**的行为是否属于胁迫"2.陈*应怎样救济自己遭到损害的合法权益" [分析]1.**的行为已经构成胁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 题的意见(试行)》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本案中,**连同其站长哥哥以停电为要挟,迫使陈*买下他不想买的西瓜,而且陈*买下西瓜的行为与**哥哥停电的行为存在因。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