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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本溪墓建设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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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本溪墓建设的可行性分析报告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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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本溪市公墓建设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一 随着近来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殡葬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当前国家、省、市颁布了殡葬管理条例及节约用地的法规,对死亡人口作出了一律实行火化的规定,因此对公墓的需求就大大的增加了就本溪来说,本溪市总人口 1531931 人,去年死亡 19294人,死亡率 12.54%,因此对公墓的需求很大现代公墓环境幽雅、庄严祥和,使祭扫者得到熏陶,心灵得以净化,行为受到约束,自觉告别不文明、不健康的消费、悼念方式,如送鲜花代替烧纸钱就是很好的例证,可以说,现代公墓对丧葬消费起着导向的作用二 本溪正在营业的公墓有 5 个,分别是位于本溪市区内的松岭公墓、九龙公墓、珑湾公墓;位于本溪县的普寿山公墓:位于本溪南芬区的仙镜公墓;有关 5 个公墓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1:松岭公墓 地址:本溪市松岭公墓位于卧龙镇青松岭殡仪馆内上行 500 米:44812400项目经营类型:公益性墓地有无班车接送: 无公交路线:乘 5 路公交车殡仪馆站下车即是价格:18880 元—158000 元使用年限:永久使用2管理费:包含 20 年管理费,20 年以后管理费 1%优势:位于火葬场内,交通方便,墓园依其天然之势,处于周山峰峦叠翠,绿荫葱葱之中,面向燕丹太子河,近市区而远喧嚣,成一方英灵安息净土……有关图片:特色基督教墓园墓园一角3景观展示景观展示 24墓型预览56项目 2:九龙公墓 (民政局开发)地址:本溪市溪湖区东风湖东侧上行 150 米 :45897169项目经营类型:公益性墓地有无班车接送:有公交路线:无价格:11880—159800使用年限:永久使用管理费:包含 20 年管理费,20 年以后管理费未定(大约 1%左右)7拟建穴位:5000 个,剩余 1000 个左右优势:九龙公墓坐落于东风湖景区东侧,依山傍水,风景秀丽。

具有现代风格的墓园建筑艺术,与风水理念的完美结合,交通较便利,有关图片:地理图片8墓园全景9墓穴预览10项目 3:珑湾公墓 (林业局开发)地址:溪湖区东风镇新兴村“小青沟”,:42868543项目经营类型:公益性墓地有无班车接送:有公交路线:无11价格:10800 元—34800 元,家族墓 150000 元现有穴位:13000 穴 可建穴位:50000 穴使用年限:永久管理费:包含 10 年管理费,10 年后 1 万以上 100 元每年,1 万以下50 元每年,十年一交优势:现有墓穴已经基本售完,仅余少量 31800 元和 34800 元的穴位还可持续开发园区之间花草映衬,墓穴之间松柏相连登高远眺,墓园背山面河、群山环抱、松柏叠翠、曲径通幽,土厚水清,自然风光与人文景观和谐统一,已经形成完整的墓园价位:10800 元,16800 元,18800 元,20800 元,26800 元, 28800元 31800 元,34800 元家族墓穴 158800 元(3 万以下墓穴已经售罄)缺点:目前中低价位墓穴已经售罄,基本没有选择余地,而后期开发时间未定项目 4:菩寿山公墓 (民政局个人开发)地址:本溪市偏岭三合村:43963333项目经营类型:公益性墓地有无班车接送:有公交路线:无价格:7800—2880012使用年限:永久使用管理费:包含 20 年管理费,20 年以后管理费 1%优势:自然生态,得天独厚,人文景观,格调独特,后期可开发面积大。

据了解,菩寿山公益墓园的建设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期共有900 多个墓穴,其中公益性墓穴有 400 多个,其它墓穴 500 多个,目前一期已经建成;预计二期公墓将于今年 9 月完工,其中公益性墓穴300 多个,普通墓穴 500 多个;将来,该公益墓园的三期将推广树葬等其它项目缺点:施工中,穴位和墓园景观并未修建完成有关图片13项目 5:仙境公墓 (民政局开发)地址:本溪市思三岭黄柏峪村上岭 :18641426633项目经营类型:公益性墓地有无班车接送:有公交路线:无价格:7000—5880014拟建墓穴:58000 穴使用年限:永久使用管理费:包含 20 年管理费,20 年以后管理费 1%左右优势:坐落于群山之中,周边无污染,环境清幽,风水绝佳,座形“太师椅”缺点:山下到墓园的路况有待提高有关图片福泽园全景15墓穴预览16墓穴价位17三 本溪筹建中的公墓1 西山公墓地址:本实市桓仁县2 东山公墓 地址:本溪县小市镇第四中学后四 近年来公墓价格持续走高,一路看涨,拿我市珑湾公墓为例,2008 年售价为 16800 元的墓穴在两年后也就是 2010 年 售价为18800 元,价格涨幅为 11.9% ,那么公墓涨幅的原因是什么呢?主要跟以下几点有关1 原材料价格变动2 成本价格变动3 供需格局趋势18近年公墓行业价格走势影响因素 1 人民币汇率变化影响 2 全球产业转移影响分析 3 其他因素分析 公墓建设是殡葬改革的需要。

公墓是党和国家推进殡葬改革的重要载体,可以规范人们的丧葬消费 公墓建设是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的需要在一定意义上象征着现代城市的文明与进步 公墓是人们寄托感情的场所和国家推行殡葬改革的载体,是社会化服务中不可或缺的相对独立的行业公墓也是人文景观,把公墓建设纳入到城市规划中,努力增加公墓的文化、艺术品位,努力营造墓地的可亲性,使其能成为一个可供人游览的融自然与人文一体的纪念公园 综上所述证明公墓是社会公共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建设的组成部分如果把医院的产房比作生命的起点,把少年、青年、中年、老年视为,生命之旅的各个驿站,那么陵园和墓地则是人生的终点站和归宿其存在本身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对公墓的需求也越来越高,搞好公墓建设正是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19附: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民政部文件民事发[1992]24 号)颁布日期:1992 年 8 月 25 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在火葬区,要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处理,也可经批准有计划地建立骨灰公墓,在土葬改革区,应有计划地建立遗体公墓或骨灰公墓。

第三条 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20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 第四条 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 第五条 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 第六条 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第二章 公墓的建立 第七条 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第九条 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 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21第十一条 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 第十二条 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第三章 公墓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第十四条 公墓单位应视墓区范围的大小设置公墓管理机构或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墓地应当保持整洁、肃穆 第十五条 公墓墓志要小型多样,墓区要合理规划,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逐步实行园林化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墓穴用地要节约第十七条 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墓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 第十八条 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第十九条 严禁在土葬改革区经营火化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安葬业务22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公墓主管部门区别情况,予以处罚,或没收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具体处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制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建立的各类公墓,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但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应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墓单位报公墓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对城市现有的墓地、坟岗,除另有法律法规规定外,一律由当地殡葬事业单位负责接管和改造 第二十二条 革命烈士公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和回民公墓以及外国人在华墓地的管理,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内务部、民政部过去有关公墓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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