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 简称“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理财新规”)相关要求,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理 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自 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 年10 月19 日—11 月18 日,银保监会就《理财子公 司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 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 认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的建议,绝大多数意见已采纳或拟 纳入相关配套监管制度《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为“理财新规”的配套制度,与“资 管新规”和“理财新规”共同构成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需要 遵循的监管要求《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共六章 62条,分别 为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规则、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附 则理财子公司为商业银行下设的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 机构考虑到“理财新规”适用于银行尚未通过子公司开展理财 业务的情形,《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对“理财新规”部分规定 进行了适当调整,使理财子公司的监管标准与其他资管机构总体 保持一致。
一是在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股票和销售起点方面,在前 期已允许银行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和公募理财产品通过 公募基金间接投资股票的基础上,进一步允许理财子公司发行的 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的监管规定,不 在《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二是在销 售渠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规定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可以 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也可以通过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 代销,并遵守关于营业场所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投资者风险承 受能力评估、风险匹配原则、信息披露等规定参照其他资管产 品监管规定,不强制要求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面 签三是在非标债权投资限额管理方面,根据理财子公司特点, 仅要求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 35%四是在产品分级方面,允许理财子公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但应当遵守“资管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分级资 管产品的相关规定五是在理财合作机构范围方面,与“资管新 规”一致,规定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 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只能为持牌金融机构,但私募理财产 品的合作机构、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可以为持牌金融机构, 也可以为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六是在风 险管理方面,要求理财子公司计提风险准备金,遵守净资本、流 动性管理等相关要求;强化风险隔离,加强关联交易管理;遵守 公司治理、业务管理、交易行为、内控审计、人员管理、投资者 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此外,根据“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 理财子公司还需遵守杠杆水平、集中度管理等方面的定性和定量 监管标准发布实施《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是银保监会落实“资管新 规”和“理财新规”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强化银行理财业务风险 隔离,优化组织管理体系,推动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培 育和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引导理财资金以合法、规范形式进入 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促进统一资管产品监管标准,更好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做好配套制度建设,不断完善银行 理财子公司监管框架,同时与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协调,为银行理 财子公司规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三章 业务规则第四章 风险管理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依法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 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是指商业银行经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 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银行理财子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 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 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第三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勤 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 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第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及其业 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加强监管协 调和信息共享,防范跨市场风险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五条 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 股份有限公司形式银行理财子公司名称一般为“字号+理财+ 组织形式”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 得在其名称中使用“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或“理财股份有限公司” 字样第六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章程;(二)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三)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具 备充足的从事研究、投资、估值、风险管理等理财业务岗位的合 格从业人员;(五)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具 备支持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等业务管理的信 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 其他设施;(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 件。
第七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 成立的商业银行作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作为控股股东的商业银 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 险管理体系;(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 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监管评级良好,最近 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已 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除外;(五)银行理财业务经营规范稳健;(六)设立理财业务专营部门,对理财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经 营管理;理财业务专营部门连续运营 3年以上,具有前中后台相 互分离、职责明确、有效制衡的组织架构;(七)具有明确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发展战略和业务规划;(八)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 非自有资金入股;(九)在银行理财子公司章程中承诺 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 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除外;(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 件第八条 境内外金融机构作为银行理财子公司股东的,应当 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三)经营管理良好,最近 2 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 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六)在银行理财子公司章程中承诺 5 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 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除外;(七)符合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要求;境外 金融机构作为股东的,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国 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 件。
第九条 境内非金融企业作为银行理财子公司股东的,应当 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三)经营管理良好,最近 2 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 2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 非自有资金入股;(六)在银行理财子公司章程中承诺 5 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 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除外;(七)最近 1 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 50 亿元人民币,最近 1 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 30%,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 50%(含本次投资资金,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 件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银行理财子公司的 股东:(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 繁且异常;(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六)代他人持有银行理财子公司股权;(七)其他可能对银行理财子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 况。
第十一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 币资本,最低金额为 1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 银行理财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金 额第十二条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参股银行理 财子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 2 家,或者控股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数量 不得超过 1 家第十三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机构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 段第十四条 筹建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由作为控股股东的商 业银行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申请,由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按程序受理、审查并决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 4 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 准的书面决定第十五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 6 个 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 1 个月向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 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 个月申请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 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筹建许可第十六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开业,应当由作为控股股东的商 业银行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申请,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受理、审查并决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 2 个月内 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第十七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 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6 个月内开业 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 1 个月向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 个月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 关注销开业许可,发证机关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第十八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 格核准制度,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参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 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范围、条件和程 序对银行理财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分支机构的设立 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具 备支持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等业务管理的信 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二)理财业务经营规范稳健,最近 2 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