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公约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① 【文 件 号】 【颁布部门】联合国 【颁布日期】1992年08月20日 【实行日期】1992年08月20日 【正 文】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① 编者注:该公约一般简称《巴塞尔公约》,于1989年3月22日订于瑞士巴塞尔1990年3月22日,中国代表签订该公约1991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该公约;国家主席批准该公约1992年5月5日该公约生效,5月20日,国内告知《巴塞尔公约》秘书处,中国执行该公约的主管部门是国家环保局同年8月20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 根据国内宪法和缔结公约程序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批准公约的决定和国家主席签订公约的批准书,不仅是批准国际公约的基本程序,并且还是国际公约获得国内法律效力的法律渊源 现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巴塞尔公约》的“批准决定”和国家主席的“批准书”,作为公约批准文献的原则式样,一并附录于该公约正文之前,以供读者参照 为节省篇贴画考虑,本书所汇编的其她各项多边公约,均以尽量短的篇幅,摘要简介各公约的签订、生效以及国内签订、批准或核准公约的状况,不再全文刊登此类“批准决定”和“批准书”。
序 言 本公约缔约国, 意识到危险废物和其她废物及其越境转移对人类和环境也许导致的损害,铭记着危险废物和其她废物的产生、其复杂性和越境转移的增长对人类健康和环境所导致的威胁日趋严重 又铭记着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此类废物的危害的最有效措施是把其产生的数量和(或)潜在危害限度减至最低限度,深信各国应采用必须措施,以保证危险废物和其她废物的管理涉及其越境转移和处置符合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目的,不管处置场合位于何处,注意到各国应保证产生者必须符合环保的方式在危险废物和其她废物的运送和处置方面履行义务,不管处置场合位于何处,充足确认任何国家享有严禁来自外国的危险废物和其她废物进入其领土或在其领土内处置的主权权利,又确认人们日益盼望严禁的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及其在其她国家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的处置,深信危险废物和其她废物应尽量在符合对环境无害的有效管理下,在废物产生国的国境内处置,又意识到此类废物从产生国到任何其她国家的越境转移应仅在进行此种转移不致危害人类健康和环境并遵循本公约各项规定的状况下才予以许可,觉得加强对危险废物和其她废物越境转移的控制将起到鼓励其无害于环境的处置和减少其越境转移量的作用, 深信各国采用措施,合适交流有关危险废物和其她废物来往于哪些国家的越境转移的资料并控制此种转移,注意到某些国家和区域协定已经解决了危险货品过境方面保护和维护环境的问题,考虑到《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1972年,斯德哥尔摩)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署)理事会1987年6月17日第14/30号决定通过的《有关危险废物环境无害管理的开罗准则和原则》、联合国危险物品运送问题专家委员会的建议(于1957年拟定后,每两年订正一次),在联合国系统内通过的有关建议、宣言、文书和条例以及其她国际和区域组织内部所做的工作和研究,铭记着联合国大会第三十七届(1982年)会议所通过的《世界大自然宪章》的精神、原则、目的和任务乃是保护人类环境和养护自然资源方面的道德准则, 声明各国有责任履行其保护人类健康和保护及维护环境的国际义务并按照国际法承当责任,确认在一旦发生对本公约或其任何议定书条款的重大违背事件时,则应合用有关的国际公约法的规定,意识到必须继续发展和实行无害于环境的低废技术、再循环措施,良好的管理制度,以便尽量减少危险废物和其她废物的产生,又意识到国际上日益关注控制危险废物和其她废物越境转移的必要性,以及必须尽量把此类转移减少到最低限度,对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越境转移中存在的非法运送问题表达关切,并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管理危险废物和其她废物的能力有限,确认有必要按照开罗准则和环境署理事会有关增进环保技术的转让的第14/16号决定的精神,增进特别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以便对于本国产生的危险废物和其她废物进行无害管理,确认应当按照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建议从事危险废物和其她废物的运送,并深信危险废物和其她废物的越境转移应仅仅在此种废物的运送和最后处置对环境远在的状况下才予以许可,和决心采用严格的控制措施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其免受危险废物和其她废物的产生和管理也许导致的不利影响, 兹合同如下: 第1条 本公约的范畴 1. 为本公约的目的,越境转移所涉下列废物即为“危险废物”: (a) 属于附件一所载任何类别的废物,除非它们不具有附件三所列的任何特性; (b) 任一出口、进口或过境缔约国的国内立法拟定为或视为危险废物的不涉及在(a)项内的废物。
2. 为本公约的目的,越境转移所涉载于附件的任何类别的废物即为“其她废物” 3. 由于具有放射性而应由专门合用于放射性物质的国际管制制度涉及国际文书管辖的废物不属于本公约的范畴 4. 由船舶正常作业产生的废物,其排放已由其她国际文书作出规定者不属于本公约的范畴 第2条 定 义 为本公约的目的: 1. “废物”是指处置的或打算予以处置的或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必须加以处置的物质性物品; 2. “管理”是指对危险废物或其她废物的收集、运送和处置,涉及对处置场合的事后解决; 3. “越境转移”是指危险废物或其她废物从一国的国家管辖地区移至或通过另一国的国家管辖地区的任何转移,或移至或通过不是任何国家的国家管辖地区的任何转移,但该转移须波及至少两个国家; 4. “处置”是指本公约附件四所规定的任何作业; 5. “核准的场地或设施”是指经该场地或设施所在国的有关当局授权或批准从事危险废物或其她废物处置作业的场地或设施; 6. “主管当局”是指由一缔约国指定在该国觉得合适的地理范畴内负责接受第6条所规定有关危险废物或其她废物越境转移的告知及任何有关资料并负责对此类告知作出答复的一种政府当局; 7. “联系点”是指第5条所指一缔约国内负责接受和提交第13条和第15条所规定的资料的一种实体; 8. “危险废物或其她废物的环境无害管理”是指采用一切可行环节,保证危险废物或其她废物的管理方式将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其免受此类废物也许产生的不利后果; 9. “在一国国家管辖下的区域”是指任何陆地、海洋或空间区域,在该区域范畴内一国按照国际法就人类健康或环境的保护方面履行行政和管理上的责任; 10. “出口国”是指危险废物或其她废物越境转移起始或预定起始的缔约国; 11. “进口国”是指作为危险废物或其她废物进行或预定进行越境转移的目的地的缔约国,以便在该国进行处置,或装运到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区域内进行处置; 12. “过境国”是指危险废物或其她废物转移中通过或筹划通过的除出口国或进口国之外的任何国家; 13. “有关国家”是指出口缔约国或进口缔约国,或不管与否缔约国的任何过境国; 14. “人”是指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15. “出口者”是指安排危险废物或其她废物的出口、在出口国管辖下的任何人; 16. “进口者”是指安排危险废物或其她废物的出口、在进口国管辖下的任何人; 17. “承运人”是指从事危险废物或其她废物运送的任何人; 18. “产生者”是指其活动产生了危险废物或其她废物的任何人,或者,如果不知此人为什么人,则指拥有和(或)控制着那些废物的人; 19. “处置者”是指作为危险废物或其她废物装运的收货人并从事该废物处置作为的任何人; 20. “政治和(或)经济一体化组织”是指由某些主权国家构成的组织,它得到其她成员国授权解决与本公约有关的事项,并经按照其内部程序正式授权签订、批准、接受、核准、正式确认成加入本公约; 21. “非法运送”是指第9条所指的对危险废物或其她废物的任何越境转移。
第3条 国家对危险废物的定义 1. 每一缔约国在成为本公约缔约国的半年内,应将附件一和附件二所列之外的、但其国家立法视为或拟定为危险废物的废物名单连同有关合用于此类废物的越境转移程序的任何规定告知本公约秘书处 2. 每一缔约国应随后将它根据第1款提供的资料的任何重大变更状况告知秘书处 3. 秘书处应立即将它根据第1和第2款收到的资料告知所有缔约国 4. 各缔约国应负责将秘书处递送的第3款之下的资料提供应本国的出口者 第4条 一般义务 1.(a)各缔约国行使其权利严禁危险废物或其她废物进口处置时,应按照第13条的规定将其决定告知其她缔约国 (b) 各缔约国在接获按照以上(a)项发出的告知后,应严禁或不许可向严禁此类废物进口的缔约国出口危险废物和其她废物 (c) 对于尚未严禁进口危险废物和其她废物的进口国,在该进口国未以书面批准某一出口时,各缔约国应严禁或不许可此类废物的出口 2. 各缔约国应采用合适措施: (a) 考虑到社会、技术和方面,保证将其国内产生的危险废物和其她废物减至最低限度; (b) 保证提供充足的处置设施用以从事危险废物和其她废物的环境无害管理,不管处置场合位于何处,在也许范畴内,这些设施应设在本国领土内; (c) 保证在其领土内参与危险废物和其她废物管理的人员视需要采用环节,避免在此类管理工作中产生危险废物和其她废物的污染,并在产生此类污染时,尽量减少其对人类健康环境的影响; (d) 保证在符合危险废物和其她废物的环境无害和有效管理下,把此类废物越境转移减至最低限度,进行此类转移时,就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免受此类转移也许产生的不利影响; (e) 严禁向属于椌煤?或)政治一体化组织并且在法律上完全严禁危险废物或其她废物进口的某一缔约国或一组缔约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出口此类废物,或者,如果有理由相信此类废物不会按照缔约国第一次会议决定的原则以环境无害方式加以管理时,也严禁向上述国家进行此种出口 (f) 规定向有关国家提供附件五桝所规定的有关拟议的危险废物和其她废物越境转移的资料,具体阐明拟议的转移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g) 如果有理由相信危险废物和其她废物将不会以对环境无害的方式加以管理时,避免此类废物的进口; (h) 直接地并通过秘书处同其她缔约国和其她有关组织合伙从事各项活动,涉及传播有关危险废物和其她废物越境转移的资料,以期改善对此类废物的环境无害管理并避免非法运送。
3. 各级约国觉得危险废物或其她废物的非法运送为犯罪行为 4. 各缔约国应采用合适的法律、行政和其她措施,以期实行本公约的各项规定,涉及采用措施以避免和惩办违背本公约的行为 5. 缔约国应不许可将危险废物或其她废物从其领土出口到非缔约国,亦不许可从一非缔约国进口到其领土 6. 各缔约国合同不许可将危险废物或其她废物出口到南纬60°以南的区域处置,不管此类废物与否波及越境转移 7. 此外,各缔约国还应: (a) 严禁在其国家管辖下所有的人从事危险废物或其她废物的运送或处置工作,但得到授权或许可从事此类工作的人不在此限; (b) 规定波及越境转移的危险废物和其她废物须按照有关包装、标签和运送方面普遍接受和承认的国际规划和原则进行包装、标签和运送,并应合适计及国际上公认的有关惯例; (c) 规定在危险废物和其她废物的越境转移中,从越境转移起点至处置地点皆须随附一份转移文献 8. 每一缔约国应规定,拟出口的危险废物或其她废物必须以对环境无害的方式在进口国或她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