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安置补偿协议甲 方: 乙 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签订地点:甲 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一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一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一账 号: 开户银行地址: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一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账 号: 开户银行地址: (提示:若乙方为自然人,须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及 身份证号码根据(审批机关)批准的 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和工程选址报告等文件,按照 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 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准,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充分表达意愿的基础 上经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林地管理办 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相关征用、占用林地(下统称 征(占)用林地)事宜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1. 征(占)用林地的数量和基本状况1.1征(占)用林地的位置:1.2征(占)用林地的权属:;林地办有所有权证 书或林权证书的,证号为:1.3征(占)用林地的的面积: ,征(占)用林地的四至界限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征占用林地区域图》。
1.4征(占)用林地上的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情况:详见附件二 《征(占)用林地林地地上附着物登记表》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中的林地均指上述林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提示:征用林地是指国家因建设工程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 按法定的程序和规定,将集体所有的林地先征用为国家所有,然后改 变林地用途用于建设工程其特点是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发生改变占用林地是指建设工程需要使用林地,但不改变林地的所有权, 只是改变林地用途,把林地变为建设用地其特点是不改变林地所有 权,占用存在期限,到期或者占用条件不具备了还要归还由于征用和占用含义不同,在一个合同中界定,填写合同的人应 予注意2. 占用林地的期限甲方根据本合同占用乙方林地的期限为—年,自—年—月 —日起计算;占用期满,甲方将占用的林地归还乙方甲方需要延长 前述占地期限的,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需 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 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 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3. 征(占)用林地的各类补偿费用根据《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甲方征(占)用 乙方林地应向被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个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 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偿标准如下:3.1林地补偿费3.1.1郁闭成林林地,按征(占)用时该林地上林木蓄积量价值 的—倍(提示:《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规定3至5倍)计算,计 元;3.1.2天然幼龄林地和灌木、薪炭林地,视林木生长状况,按郁 闭成林林地的 (提示:《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规定30%至60%) 计算,计 元;3.1.3人工幼龄林地,按征(占)用林地造林、抚育、管护成本 费的4倍计算,共计 元;3.1.4经济林林地乙括果园、竹林),按盛产期年产量价值的6倍计算,共计 元;3.1.5特种顽林林地,按郁闭成林林地的4倍计算,共匕元;3.1.6防护林林地,按郁闭成林林地的3倍计算,共计 元;3.1.7苗圃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共计 元;3.1.8宜林地、未成林林地的补偿,按郁闭成林林地的30%计算, 共计 元。
提示:《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规定,征(占)用省辖市或者州 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县)和开远市规划区内的林地, 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补偿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前述各项规 定标准的1・5倍3.2林木补偿费3.2.1用材林,对于人工幼龄林每株按造林总成本的8倍进行计 算,共计 元;天然幼龄林每株按人工幼龄林的30%计算,共计元;中龄林和近熟林,按占用、征用林地时,该林地林木蓄积量价值 的80%计算,共计 元;成熟林以及过熟林,则按所采伐木材价值的30%计算,共计 元3.2.2防护林和特种示林,按用材林补偿费标准的5倍进行计 算,共计 元3.2.3经济林,按当地前3年同种盛产期林木平均年产值的2倍 计算,共计 元3.2.4珍贵树种,按树种木材价值的10倍计算,共计—元3.2.5苗圃地苗木,按当地同种苗木出圃时的售价计算,共计_ _元3.3安置补助费占用国有林地的,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计算,共计_元; 征用集体林地的,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计算,共计 元提示:经双商协商也可以用安置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的多余 劳动力就业等其他方式代替交纳安置补助费3.4征(占)用林地上有值班房、浇灌等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的, 双方按本合同附件二《征(占)用林地林地地上附着物登记表》列明 的数量,按下列 的约定进行补偿:3.4.1按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的评估价 元进行补偿;3.4.2双方协商,按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的建造或购置价款,按使 用年限扣除折旧后,将建筑物和设施设备协议作价 元进行补 偿。
3.4.3其他方式,具体为提示:如征用林地的补偿情况复杂,为便于洽谈和实施,也可考 虑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包干补偿:甲方向乙方支付征(占)用林地的各项补偿费用,乙方同意甲方 以包干方式对乙方进行补偿,甲方征用林地每亩 元,甲方共计征用林地—亩,林地补偿费金额共计 元具体包括(1)林地补偿费;(2)林木补偿费;(3)安置补助费;(4)应支付给乙方的其 他费用甲方除按上述约定支付补偿费用外,不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补 偿费用4. 征(占)用林地各类补偿费用的支付甲方在下列情形均具备之日起—日内,支付本合同第3条所约 定的征(占)用林地的各类补偿费:4.1征(占)用林地已按《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办理完毕审批手续;4.2本合同正式签订;4.3乙方将林地权属证书交由甲方保管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补偿款后,该林地上附着的一切林木、建筑 物和设施设备均归甲方所有,乙方和被征用林地的所有权者不得对其 进行处置,并不得种植新的林木,乙方违反上述约定造成的一切损失 和后果均自行承担5. 双方权利和义务5.1甲方的权利义务5.1.1甲方负责按《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办理征(占)用林地的审批手续。
5.1.2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征(占)用林地的各类补偿款项 后,有权接管征用的林地,取得征(占)用林地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5.1.3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征用林地的各类补偿费5.2乙方的权利义务5.2.1乙方具备签订本合同的主体资格,征(占)用林地的权属明晰且无争议5.2.2本合同签订时,约定征用的征(占)用林地没有出租、出 借、抵押、自行开发或者与第三人合作开发和经营的情形5.2.3乙方必须支持和配合甲方征(占)用林地的工作,对于第 三人干扰、阻碍或破坏甲方征(占)用林地工作的,乙方有义务进行 说服教育和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征(占)用林地工作的顺利进行5.2.4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有责任告知他人不得在征(占) 用林地内种植作物,不得砍伐林木和损坏其它附着物;未经甲方同意, 乙方不得使用本合同约定的林地5.2.5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征(占)用林地的各类补偿款项 后,乙方不得再要求甲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或者款项6.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6.1本合同履行期间,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 相关条款6.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甲乙双方可以解除本合同:6.2.1双方协商一致6.2.2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6.2.3如因不可抗力事件或者政府规划、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本 合同履行受阻时,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 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 资料,双方可协商终止合同或推迟合同的履行本合同第6.2.3项约定事项发生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合 同因此终止或解除的,终止或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协商解 决7. 违约责任7.1在乙方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拒不按本合同约定足额向乙 方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每逾期1日,甲方 向乙方支付3 %的违约金(提示:3 %的依据见《云南省林地管理 办法》第二^一条)7.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5.2条所约定的义务,由乙方向甲方赔偿违 约金共计 元;赔偿违约金后,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履行本合同约 定的义务7.3 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违约方还应赔偿 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8. 争议的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 通知及送达9.1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 式,送达地址为双方在本合同上填写的地址。
9.2甲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指定联系人为: ,联系 为:;乙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指定联系人为:,联系 为: 9!任何一方的地址或联系人发生变更时,须在变更前—日以书 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10. 合同生效及其他10.1本合同一式_份,甲方持_份,乙方持_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 — —10.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10.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 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 协议为准10.4本合同附件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10.5其他约定事项:附件一:《征占用林地区域图》附件二:《征(占)用林地林地地上附着物登记表》(签字页无正文)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