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特殊人群服务流程1.目的制订统一、规范的医疗服务程序,为特殊服务人群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防止医疗差错、医疗事故及各种意外事件的发生,保证医院医疗服务正常运作2.标准2.1 定义:特殊人群包括:虚弱老人(》65岁以上老年人)、年幼儿童(W6岁儿童)、残疾人(明显的肢体残疾、语言残疾或由相关机构出具的残疾证书的就诊者)、临终病人、急性或慢性疼痛病人、情绪或精神混乱病人、受虐待和受忽视病人(包括各种事件,主要指遭受暴力或强暴的受害者)、接受化疗或放疗的病人、免疫抑制病人等2.2 医院建筑设置要求:要充分考虑到残疾人、虚弱老人及年幼儿童等这类特殊人群的特别需求,医院大门、庭院道路都要设有方便轮椅运行的无障碍通道厕所地面使用防滑材料,对湿滑地面,要有专门防滑醒目标志病房走廊过道要设有附墙扶手,防止跌倒玻璃门或墙栏要有彩条醒目标志,防止撞伤楼梯、阳台、病房窗户有防止意外及坠楼设置儿科诊室和病房不要摆设危险物品,儿童床要有安全护栏,诊疗和活动区域要有适合儿童心理的装饰(如卡通画、玩具等)2.3 门急诊就诊医疗服务:护士在接诊以上特殊人群时,应使用特殊人群评估记录表》对就诊者进行初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表格提示给予就诊者相应的医疗护理支持,如提醒医生注意、加强心理护理等。
2.3.1 当虚弱老人、儿童、残疾人就诊时,须主动上前迎接,询问需求,指引、解释就诊路线和程序必要时搀扶或给就诊者提供车、床、轮椅等帮助,方便诊疗对于残疾人给予优先就诊2.3.2 当医生或护士发现受虐或者疑似受虐的病人,医生或护士应做以下工作;2.3.2.1视情况通知科主任、医务部、保卫科,夜间及节假日通知行政总值班,及时报警;2.3.2.2 对这些病人实施保护措施,询问病情时,应将病人与家属分开,给予专人看护,尊重病人,通知相关医生进行诊治;2.3.2.3 医生检查病人身体受伤害的程度,准确清楚地在病历上记录所采取的措施、会诊和随访结果;2.3.2.4 配合警方做好调查,取证工作2.3.3 没有陪诊人员的就诊者,护士长须安排人员对就诊者的各医疗服务环节实行陪送照顾,候诊期间护士给予相应护理照顾,根据就诊者情况优先安排就诊,并负责联系其家人接送就诊者对未能联系到其家人的就诊者,要向医务部、保卫部及护理部报告,协调各方妥善处理2.3.4 发现弃婴/童时,依照《弃婴(弃童)处理规程》进行处理2.3.5 门诊医生执行《门诊医生工作规程》和《首诊医生负责制》,根据就诊者情况,按照“疾病诊疗常规”为就诊者提供及时合理的检查、用药和治疗。
2.4住院医疗服务2.4.1对住院的虚弱老人、年幼儿童、残疾人就诊者,全体员工按照其特点随时给予帮助和医疗服务在入院、转入时使用《特殊人群评估记录表》对就诊者进行相应内容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表格提示给予就诊者相应的医疗护理支持,如提醒医生注意、加强心理护理等;住院过程中,发现异常,随时评估就诊者外出时,必须有家人陪同,在进出医院大门时,保安人员要给予特别注意,发现没有医护人员和家属陪同时要加以阻拦保护,根据手腕标识带登记内容立即通知病区医护人员,防止走失病区给就诊者提供安全活动场所2.4.3 护士或医生发现受虐或者疑似受虐的病人,同2.3.2的要求2.4.4 发现弃婴/童时,依照《弃婴(弃童)处理规程》进行处理2.4.5 医护人员按照“疾病诊疗常规”提供诊疗服务,按照2.4.1的要求进行相应的特殊服务尤其要保证生活和医疗安全,药物的选择、用法和剂量要合理、避免使用损害器官功能、影响代谢(如血脂、血糖、血压等)的药物,对儿童避免使用影响生长发育、毒副作用大的药物,剂量按照体重比例计算2.5 按照《维护就诊者和家属权利工作规划》和《病情告知和签字同意制度》充分尊重和维护就诊者和其家属(或决策人)的权利(诸如宗教信仰、价值观、文化生活习惯、人格尊严、知情同意、隐私等权利)。
2.6 临终病人的服务规程参见《临终关怀工作规程》2.7 急性、慢性疼痛病人的服务规程参见《疼痛处理规程》2.8 化疗病人服务规程参见《化疗病人服务流程》、《高危药品管理制度》2.9 免疫抑制病人服务规程参见《免疫抑制剂治疗服务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