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传统植物药注册程序指令2004年07月01日 11:08 «欧盟传统植物药〔草药〕注册程序指令»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4/24/EC指令 2004年3月31日 对欧共体人用药品2001/83/EC指令中关于传统草药产品部分的修订 〔中文由商务部科技司翻译整理,仅供参考〕 欧盟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遵照欧共体条约,专门是其中的第95条, 遵照欧委会的提议 遵照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依照条约第251条项下规定的程序 鉴于: 〔1〕2001/83/EC指令规定:欲获得药品市场准入的申请者,应提供详细技术资料和文件,它们应包括产品的理化,生物或微生物、药理、毒理和临床试验结果,以证明产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2〕假设申请者能利用发表的详细的科学文献,阐述药品的单一成分或多个成分具有确切的医疗用途,且确认其疗效以及具有可同意的安全水平,依照2001/83/EC指令的要求,能够不必提供临床前或临床研究结果 〔3〕大量的药品,尽管它们有专门长的历史,假如不能满足具有确信的医疗用途、确切的疗效和可同意的安全性的要求,也得不到上市许可为了保持这些药品在市场上的流通,成员国差不多颁布了不同的注册程序和治理方法。
各成员国现有这些法规上的差别可能会阻碍共同体内这些药品的贸易,并导致这些产品生产者间的鄙视和不规那么竞争,这也可能会对公众健康爱护产生阻碍,因为目前药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不总能得到必要的保证 〔4〕考虑到这些药品的专门性质,专门是具有悠久的应用历史,对某些传统药品提供一个专门的、简化注册程序是必要的然而,这种简化程序仅仅适合于在2001/83/EC指令中不能获得上市批准的药品,专门是那些由于缺少足够的科学文献来证实其疗效的确切性及其安全性达到可同意水平者它同样不适合依照2001/83/EC指令能够获得市场准入或注册的顺势疗法药品 〔5〕具有悠久应用史的药品,能够免做临床试验,因为基于长期应用和实践而得出药品的有效性看起来是有理的依据药品的传统应用信息,在特定情形下使用证明它们不是有害的,其临床前研究看起来是不必要的然而,即便是悠久的传统应用史也不能排除对产品安全性的担忧,因此主管当局有权要求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料以评判其安全性药品质量方面的要求与传统应用无关,因此有关药品必要的理化、生物学和微生物学的试验是不能缺少的产品质量应符合欧洲药典专论或成员国的药典要求 〔6〕由于有悠久历史和长期应用的大量传统药品是以草药物质为基础的。
因此,第一进行简化注册的范畴仅限于传统草药产品看来是合适的 〔7〕简化注册只应同意在共同体内有长期临床应用的草药产品那些共同体之外应用的产品,只有在共同体内已应用一段时刻,才能考虑简化注册假如在共同体内使用的时刻有限,在使用共同体外的使用纪录时,应注意纪录的有效性和有用性 〔8〕为了进一步便于某些传统草药产品注册并加强和谐,有可能建立一个共同体的草药物质名目,该名目中的草药物质要达到一定的标准,例如,具有足够长的药用历史,从而在正常使用下看起来是无害的 〔9〕考虑到草药产品的特性,应依照理事会2309/93号文件在欧盟药品审评中心〔下文:简称药审中心〕内部设立一个草药产品的专门委员会该委员会应依照本指令承担草药产品的上市批准和注册方面的工作其任务要紧是建立适用于草药产品注册和授权的共同体草药专论该委员会应由草药产品领域的专家组成 〔10〕保证新委员会和药审中心目前的人用药品委员会的完全一致是专门重要的 〔11〕为了促进成员国之间的一致性,成员国关于另一个成员国依照共同体草药专论或是关于已被列在将建立的名目中的物质、制剂或化合物而注册的草药应予认可关于上述两种情形之外的,成员国关于另一个成员国注册决定应予考虑。
〔12〕本指令承诺符合食品法规的非药用植物产品依据共同体的食品法规进行治理 〔13〕欧盟委员会应给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一个有关传统草药产品法规部分的申请报告,其中包括简化注册扩展到其它类药品可能性的评估报告 〔14〕因此,应适当修订2001/83/CE指令 差不多采纳该指令: 第1条 指令2001/83/EC修订如下: 1、在第1条中加入: 〝29、传统草药产品 满足了第16a〔1〕条规定条件的草药产品; 30、草药药品 以一种或多种草药物质、一种或多种草药制剂、以及一种或多种草药物质与一种或多种草药制剂复方作为活性组份的任何一种药用产品; 31、草药物质: 所有未经加工的植物全株、片段或切制的植物、植物部位、藻类、真菌和苔藓类,都可称为草药物质,它们通常是干燥状态,但有时也是新奇的不经专门处理的某些分泌物也可作为草药物质草药物质依使用的植物部位来定义,植物名依照双命名系统〔属,种,变种和命名人〕命名 32、草药制剂: 由草药物质制备而得到,制备方法如萃取、蒸馏、压榨、分馏、纯化、浓缩和发酵这些草药制剂包括粉碎或粉状的草药物质、酊剂、提取物、挥发油、压榨汁和经加工的分泌物等 2、下述章节插入第III篇中 适用于传统草药产品的具体条款 第16a条 1、完全满足如下标准的草药产品,适用简化注册程序〔下称〝传统应用注册〞〕。
(a)它们有适合于传统草药产品的专门适应症,这些传统草药产品的组成和用途,被设计为不需从业医师的诊断、处方或监督等干预下就能使用; (b) 它们有与特定作用强度和剂量相符的特定服用方法 © 它们是口服、外用和/或吸入制剂 (d) 已过第16c (1)©条规定的传统应用期 (e) 药品的传统应用资料是充分的,专门是产品被证明在指定的条件下使用是无害的,在长期使用和体会的基础上,其药理作用或药效看起来是有道理的 2、尽管1〔30〕条中已做出规定,然而关于含有维生素或矿物质的草药产品,假如有证据证明其安全性,而且假如维生素或矿物质关于植物活性成分具有专门重要的辅助作用,能够依照第一段的要求进行注册 3、然而,假如主管当局判定某传统草药产品符合第6条上市许可标准或第14条注册标准,那么不适用本章的条款 第16b条 1、申请者和注册持有者必须在共同体范畴内 2、为了获得传统应用注册,申请者必须向有关成员国主管当局提交申请 第16c条 1、申请应附有以下资料: 〔a〕相关详细资料和文件 (I) 遵照第8条(3)(a)到(h),(j)和(k) (ii) 依照第8条(3) (I)第二段的药学试验结果 (iii) 产品特性概要,不含第11条(4)中规定的详细数据。
(iv)关于第1条(30)或第16条a(2)中所论述的草药复方,应提供第16条a (e)中对复方所要求的信息资料假如该复方中单味药的活性成分尚不完全清晰,这些信息资料也需要与单味药的活性成分相关联 〔b〕申请者为将药品投放市场在另一成员国或成员国以外的第三国获得的市场准入批准或注册批准[证件],以及有关拒绝给予市场准入批准或注册批准决定的详细资料〔不管是成员国或成员国以外的第三国〕和作出该决定的理由 〔c〕 待批药品或同类相关药品功效的文献或专家证据它们是指在申请日之前已有至少30年的药用历史,包括在共同体内至少15年的使用历史成员国接到传统使用注册的申请后,在成员国的要求下,草药产品委员会应关于该产品或相关产品长期应用的证明是否充分提出意见成员国应提交相关文件 〔d〕 安全性数据的文献综述和专家报告,以及主管当局额外要求的用以评判药品安全性的必需材料 附件一同样适用于(a)中规定的资料和文件 2、第1段〔c〕中所指的同类相关产品是指具有相同的活性成分〔不考虑所使用的赋形剂〕、相同或相似的治疗目的、相同作用强度和剂量以及相同或相似的给药途径 3、即使是没有通过特定许可而在市场流通的产品,也符合第1段〔c〕中提及的已有30年的药用历史的要求。
在该应用期间即使产品中组分的数目或剂量已有减少,同样也符合要求 4、假如产品在共同体内应用不足15年,但满足其他申请简易注册的要求,同意传统应用注册申请的成员国,应将产品提交草药产品委员会,并提交相关文件 委员会应评估第16条a所提及有关简化注册的其它条件是否符合假如委员会认为可能,将针对该产品起草一个共同体草药专论〔第16条h(3)所提及的〕,成员国应在做出最终决定时,充分考虑该专论的意见 第16d条 1、在不违反第16条h(1)的情形下,第三部第4章可同样适用于依照第16条a给予的注册,假如: 已依照16条h(3)建立草药专论 草药产品包含的草药物质、制剂或混合物在16条f的名目中关于第16条a中所提到的草药产品,成员国在评估传统使用注册的申请时,应依照这一节充分考虑其他成员国已给予的注册 第16e条 1、假如申请与第16a,16 b或16c条不符,或是属于下述情形的任何一种,该传统应用注册将被拒绝 (a) 定性和/或定量组成与声明中不符者; (b)适应症不符合第16 a条规定条件者; © 产品在正常条件下使用可能有害者; (d) 传统应用资料不充分,专门是依照长期应用和体会来判定,其药理作用或疗效不确切者; (e) 药品的质量没有获得令人中意的证明者。
2、成员国主管当局必须通知申请人、欧委会和任何提出要求的主管当局它拒绝传统使用注册的任何决定及拒绝的缘故 第16f条 1.应依照121条〔2〕中规定的程序建立一个在传统草药产品中使用的草药物质、制剂和混合物的名目该名目应包含每个草药物质的适应症,指定的作用强度和剂量,给药途径和任何其他与草药物质的安全使用有关的必要信息 2. 假如申请传统应用注册的草药物质、制剂或混合物如第1段中提及的在名目中,就能够不提供第16c (1) (b) © 和(d) 条所指定的资料第16e (1) © 和 (d)条 将不适用上述情形 3. 假如某种草药物质、制剂或混合物从名目〔第1段中提及的〕中被删除,依照第2段注册的、含有该物质的草药药品将被取消资格,除非按照第16c (1)条的要求,在三个月内提交相关的详细资料和文件 第16g条 1、以此类推,本指令的第3 (1)和 (2), 4(4), 6(1),12, 17(1), 19, 20, 23, 24, 25, 40到52, 70到85, 101到108, 111(1) 和 (3), 112, 116到118, 122, 123, 125, 126条第二小段, 127条,以及共同体委员会的91/356/EEC指令 11适用于依照本章节所进行的传统应用注册。
2. 除了第54 到65条的规定外,任何标签和用户包装说明书应包含一个功效的声明: (a) 本产品是仅基于长期使用适用于某适应症的传统草药产品, 而且 (b)在药品的使用过程中,如假设症状连续,或显现说明书中未提及的副作用,使用者应当咨询大夫或称职的开业大夫 成员国应当规定:在标签和用户包装说明书中,也应声明该药品所涉及的使用历史 3. 除了第86到99条的要求外,按本章节规定所注册的任何药品的广告应包含如下声明:〝传统草药产品适用于某适应症仅基于长期使用〞 草药产品委员会据此成立该委员会是药审中心的一部分并具有如下职能: 〔a〕关于简易注册: 履行第16条c(1)和(4)规定的职能 履行第16条d规定的职能 遵照第16条f(1)起草草药物质、制剂和混合物的名目草案 遵照本条第三段起草建立共同体传统草药产品专论 〔b〕关于传统草药产品的认可,遵照本条第三段起草建立共同体传统草药产品专论 〔c〕关于依据第三部第四章向药审中心提交的与第16条a规定的草药产品相关的产品,履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