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G/02-2014南昌铁路局高速铁路行车组织细则南铁师[2014] 号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目 录总 则 10《行车组织细则》用语说明 11第一章 技术设备 12第1条 新建、改建工程技术资料提供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8、36、223条) 12第2条 高速铁路主要设备技术资料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3条) 12第3条 技术设备检查及集中联锁计算机监测设备信息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22、30条) 13第4条 线路平面、纵断面复测及限界检查期限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143条) 13第5条 变更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条) 13第6条 联锁失效时锁闭道岔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9、292条) 13第7条 道岔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51、78条) 14第8条 车站道岔钥匙、手摇把的管理及使用办法 14第9条 使用简易紧急制动阀的规定(《技规》第415条) 14第10条 铺设、拆除线路、道岔,以及信号设备联锁关系临时变更或停止使用申请核批的补充规定(《技规》第80条) 14第11条 确保应答器设备正常工作的规定(《技规》第94、104条) 15第12条 CIR、GSM-R手持终端使用规定(《技规》第118、119条) 15第13条 钟表的配置、校对、检查和修理办法(《技规》第210条) 15第14条 铁路信息建设和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32条) 16第15条 铁路信息系统建设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33条) 16第16条 铁路信息系统网络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35条) 16第17条 铁路信息系统软件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33、136条) 16第18条 铁路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36、137条) 16第19条 铁路信息系统机房建设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38条) 17第20条 铁路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39条) 17第二章 行车组织 18第一节 基本要求 18第21条 车站技术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3条) 18第22条 列车运行方向补充规定(《技规》第211条) 18第23条 CTC基本操作方式及转换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5、206、294条) 18第24条 车站值守工作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1条) 19第二节 编组列车 19第25条 列车中车钩的摘挂、软管及电气控制等连线摘结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3、244条) 19第26条 动车组以外的列车试验列车自动制动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5、332条) 20第27条 列车技术检查及列车制动主管压力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0、258条) 20第28条 局管内回送非工作机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0条) 20第29条 厂矿企业自备机车、车辆和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过轨时编入列车的条件 20第三节 调度指挥 21第30条 发布、交付和转达调度命令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9、270、271条) 21第31条 有计划施工的布置与传达(《技规》272条) 22第四节 行车闭塞 22第32条 进站(接车进路)信号机不能使用时的行车凭证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2条) 22第33条 使用总辅助按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60、269、278条) 22第34条 自动站间闭塞区间车站使用故障按钮、计轴复零按钮的规定 22第35条 使用记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1条) 23第36条 闭塞法行车时动车组运行的补充规定 23第五节 接发列车 23第37条 旅客列车办理客运业务时,客运人员(列车长)与司机(随车机械师)联系规定(《技规》第282条) 23第38条 车站接发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3条) 23第39条 停止影响列车进路的作业时机的规定(《技规》第319条) 24第40条 CTC列车属性及车次号管理的特殊规定 24第41条 相对方向同时接车和同方向同时发接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6条) 24第42条 接发回送客车底、特快货物班列以及改按旅客列车办理的列车的补充规定 24第43条 接发列车开放信号机时机的规定(《技规》第287条) 24第44条 变更接车线路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5条) 24第45条 列车需在站内向前移动时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1条) 25第46条 无空闲线路接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0条) 25第47条 按站间组织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5条) 25第48条 线路所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8条) 25第六节 列车运行 25第49条 未装备CIR的机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临时上线要求(《技规》第118条) 25第50条 出站信号机提前开放时司机操作列车的补充规定 26第51条 司机难以确认列车信号机显示时的运行办法 26第52条 CTCS-3区段动车组在车站不能定位出发补充规定 26第七节 列车限速 26第53条 列控限速设置的补充规定(《技规》309、310条) 26第54条 18号以上道岔侧向通过进路设置临时限速的补充规定 27第55条 列控系统重启核对列控限速的补充规定 27第八节 调车工作 27一般要求 27第56条 调车工作一般要求补充规定(《技规》第314条) 27第57条 转场作业的联系办法 28领导和指挥 28第58条 调车领导及指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5条) 28第59条 工程线调车工作的规定 28第60条 企业、工程部门机车在车站作业的规定 28计划及准备 29第61条 编制、传达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6条) 29调车作业 30第62条 调车指挥人显示手信号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8条) 30第63条 显示停留车距离信号和调车速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8条) 30第64条 办理调车进路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4、316、319条) 30第65条 调车作业时司机操纵机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5条) 31第66条 调车作业时连结软管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4条) 31第67条 旅客列车途中甩挂作业的规定(《技规》第318条) 31第68条 接发旅客列车时,与接发列车进路没有隔开设备或脱轨器的线路上限制调车作业的时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9条) 31第69条 越出站界调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9条) 31第70条 调车作业的其他规定 31第71条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调车作业补充规定(《技规》第318条) 32第72条 机车车辆停留补充规定(《技规》第320条) 32第73条 防止车辆溜逸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21条) 32第九节 施工维修 33第74条 登销记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24、325、326、327条) 33第75条 施工、维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91条) 33第76条 集控站转换道岔、试验信号的补充规定 33第77条 重型轨道车运行办法(《技规》第330条) 33第78条 机械化施工列车运行及路用列车进入施工封锁区间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1、333条) 34第79条 大修、工程部门宿营车转移办法 35第80条 列车在区间装卸车的补充规定 35第81条 确认列车开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4、335条) 36第十节 灾害天气、设备故障行车 36第82条 冰雪天气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49条) 36第83条 列控地面设备故障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7条) 36第十一节 非正常行车组织 37第84条 非正常行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2、370、371、372条) 37第85条 反方向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09条) 38第86条 列控车载信号与机车信号不一致时的处置办法(《技规》第477条、478条) 38第87条 防止擦伤钢轨的联系规定 38第88条 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的处置及防护补充规定(《技规》第385、412、413、414条) 39第89条 列车在区间内分部运行时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17条) 39第90条 列车在区间内发生车钩分离时的处理办法 39第91条 列车在区间发生事故时的处理办法(《技规》第439条) 39第92条 高坡区段放坡及机车电阻制动故障时的处理办法 39第93条 处理列车扒乘人员的规定 40第94条 发生挤道岔时的处理办法 40第95条 列车中车辆发生抱闸时的补充规定 40第96条 列车标志不完整时的处理办法(《技规》第208条) 40第97条 发生倒树影响行车时的处理办法 40第98条 信号设备故障时的故障通知按钮使用规定 40第99条 电动(电液)转辙道岔发生故障时的处理办法(《技规》第285条) 41第十二节 电气化行车 41第100条 在带电的接触网线路上登上车辆制动台的规定 41第101条 在有接触网的线路上卸车的规定 41第102条 引导接车时,列车通过站前分相绝缘器的速度规定 41第103条 非牵引供电部门申请接触网停电进行施工作业的规定 42第104条 列车调度员与供电调度员请求停、送电的规定 42第105条 接触网检修时防护的规定 42第106条 开行救援列车的规定(《技规》第435条) 42第107条 电力机车(动车组)刮弓处理的规定 42第108条 操作接触网隔离开关的规定 43第三章 其他 44第109条 登乘机车、动车组司机室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0条) 44第110条 响墩的保管试验及使用办法(《技规》第414条) 44第111条 行车人员佩戴臂章的规定(《技规》第232条) 44第四章 信号显示 46第112条 准许列车越过的警冲标改漆白色的规定 46第113条 车辆及装卸部门使用防护信号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80条) 46第114条 手信号和听觉信号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82、496、497条) 46第115条 无线调车灯显信号显示方式、含义及辅助语音表(《技规》第439条) 47第116条 机车信号显示方式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35条) 47第117条 信号显示距离及影响信号显示的树木处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65、462条) 48第118条 信号机设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70、71条) 49附表1 50附表2 50附表3 50附表4 50附件 51附件1:设备管理部门对行车设备进行日常养护维修作业及处理设备问题需其它部门配合时的联系办法 51附件2:行车备品 52附件3: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编制补充规定 54总 则《行车组织细则》是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高速铁路部分)的规定,结合我局具体情况和广大职工生产实践经验制定。
本细则适用于铁路局管内200km/h及以上线路(既有线提速200km/h的铁路除外)、200km/h以下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线路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一、昌九城际线九江站(不含)—南昌西城际场,武九西南联络线庐山普速场(不含)—K23线路所,昌北联络线乐化城际场—南昌北站(不含);二、杭深线苍南站(不含)—诏安。